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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案例分析与政策解读2017年9月25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营管理承担的工作越来多,农民群众要求管理民主、村务公开,用党的各项惠农政策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他们对我们农经工作的期望也越来越高。目前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适用的法律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我们工作开展的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做到了有法可依。前言农村经营管理行使的职能“三大管理、三项指导”•三大管理:•1、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主要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审计、财务公开以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工作。•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流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督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治理涉农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行使的职能“三大管理、三项指导”•三项指导:•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拉长农产品加工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农经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搞好农村经济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包括农经年报报表、固定观察点调查等调查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一、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我国农村现行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核心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承包期限和承包关系来看,第一轮是15年不变,第二轮延长为30年不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为长久不变。通俗来说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农村客观现实情况却是娶妻生子女、嫁女或者去世造成家庭人口数量的增减,从而带来农村家庭人口与承包土地面积的不均衡性,造成有的家庭人多地少,有的家庭人少地多。还有部分农民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清晰。加上二轮承包后多年的矛盾积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凸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从深化农村改革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二、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物权法》将与我国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为保护农民最基本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土地登记可以说是基础中的基础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三、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发展规模经营。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现代农业。•近年来,全区工商资本下乡发展规模经营,经营面积2.06万亩,逐渐发展了南湖汉光蔬菜专业合作社、三庄七可家庭农场等一批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发家致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四、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截止2015年底,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4月,顺利通过省验收组对我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验收。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目前参与扫描工作的公司分别在6楼601、12楼的1218房间进行档案扫描工作。累计接收71个村档案,已扫描完成34个村,档案扫描完成后将由村档、户档将由区档案馆接收保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五、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实现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允许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不会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土地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实利益,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我们的重要工作之一。2016年我们接待农业信访29起,涉及土地承包问题的达到28起,,2017年至今24起农业信访,涉及土地承包问题的22起,虽然《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设置一些比较明确的法律条款,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屡屡在调地、征地以及违背意愿的流转中受到侵害。1、返乡农民重新要求承包土地问题•以前承包土地种粮比较效益低,承担的税费较重,不少农民由于交不起税费、集资款而外出打工;有的是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人户分离,土地被村组抽回;有的是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包方或由其他农户代种,或直接弃耕、撂荒。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产品价格上涨,种地不但不交税费,又享受着补贴,于是他们又想要回原承包土地。【案例】•河山镇某全家于1991年把自己当时的2.4亩承包地转包给同村村民李某耕种后外出打工。后来该村民以种地负担过重为由把转包的土地交回了集体。2004年,该村委会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外打工的本村村民现全家回村申请要地的规定,规定成年人必须先向村内交款1500元,来补偿以前的村内各项基础建设费用(包括修柏油路、打机井、配电室、变压器劳力投资)和村委会临时垫交的以资代劳费用,该规定已得到本村集体成员的实际执行。2009年,乔某返乡要求承包土地而不同意承担费用,因此形成纠纷。•。一是乔某虽在外生活多年,但户口并未迁出本村,该村委会应该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亩数标准发包给原告乔恩来家口粮地。二是原告乔恩来承担家中每个要地成年人1500元的义务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个别农户因各种原因放弃了承包经营权,现弃地农户要求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可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整户自愿书面放弃的除外);•村委会应当不能以未向村集体缴纳相关费用为由拒绝其承包土地经营权。2、承包地“去留与否”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还有一些人员因种种原因户口“农转非”,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处置?是收回还是保留?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迁入非设区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承包户确权颁证的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案例】•三庄镇台庄一村民杨某反映,全家4口1999年把户口都迁入到日照街道后楼村落户,杨某将1.45亩耕地流转同村村民,2015年杨某回台庄居住,2014年土地确权,村委会以户口已迁走为由,不给确权。杨某特意给市长信箱咨询。3、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问题•一些地方在妇女出嫁后,村里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而嫁出的妇女在现居住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致使部分妇女因为出嫁丧失了土地承包权;部分新出生的人口要承包地;一些复员军人、下岗职工、新迁入的人员由于没有生活出路,向村组要承包地。有人认为出嫁妇女已结婚,可经村里自治研究不再给她承包地,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案例】•五莲某村李某婚后其丈夫死亡,后李某改嫁他村,这次土地确权村委会将该村民承包的1.5亩承包地确权到给其大伯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关于国家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征占地征而闲置的耕地的问题•部分地方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库等征用集体耕地后,在已报减的耕地中,建设后剩余一部分可耕作土地,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把这部分地承包给农户长期耕种,但由于这部分地不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不能按承包地确权颁证。•国家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征占用土地,国家已进行了安置补偿或征而未补的,但农户仍在耕种,不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作为农户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征(占)用农村土地后,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案例】•日照街道小岭村某村民5、退耕还林土地确权颁证的问题•已验收合格,享受了退耕还林政策,且已办理了林权证的承包地块,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验收不合格未报减的承包地及种植经济林木的承包地,应按承包地确权登记。在一块承包地中,一部分已按退耕还林报减面积,剩余部分不管实际面积与原习惯剩余面积差异有多大,一律按实测面积确权给原承包方。6、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方是否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未作明确规定。但这次《解释》规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现时生活中,农户由于背负债务,无法在合理期限偿还,面临债主的追债,有时他们会考虑通过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行为无效,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允许以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因为承包经营权毕竟是与人身相关的一种权利,不能与一般的债务相等同。国务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通知》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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