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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1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经2010年2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实施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网站为巨潮网站()。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范围:(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3(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回购公司股份;(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二十一)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二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4(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二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二十七)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二十九)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三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十二)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三十三)中国证监会、本公司信息管理机构认定的其它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如从事证券、财务、销售统计、审计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为公司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相关单位的法定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5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6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十五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披露、报道、传送。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内幕知情人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按情节轻重,承担以下责任:1、通报批评;2、警告;3、解除劳动合同;4.若因违反本保密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5.泄漏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7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二月
本文标题:(经XXXX年2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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