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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理论授课教案(首页)授课日期序号班级课题: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教学目的要求:1、掌握合同担保的形式了解无效合同的概念、种类教学重点、难点:重点:合同担保的形式难点:无效合同授课方法:基础知识讲解案例分析分组讨论师生互动学习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参考书杨紫炟、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五版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授课计划完成较好,重点难点解决。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小结:(三)合同担保的形式4、留置作业:第四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二、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分(二)根据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分三、无效合同的确认(一)无效合同确认的机构(二)无效合同确认的依据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2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复习引入讲授新课:1、问好2、考勤1、合同履行概念?2、合同履行原则?3、合同担保概念?合同担保形式?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三)合同担保的形式4留置(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2)留置权: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3)留置的特征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措施,是在债权人给予合法有效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权的设立,必须是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给付应付款时债权人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债务人的财产被债权人留置后,债务人仍然不给付应付得款项,在劝人变有权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抵偿该项应付款项。留置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被留置的债务人,一旦债务人给付了应付的款项留置物应当返还给被留置的债务人。(4)留置权的担保方式仓储合同承揽合同货物、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第四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了国家礼仪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订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注意:无效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二、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分1、全部无效合同2、部分无效合同提问:学生回答学生看书提问由学生解释重点通过案例说明通过案例解析难点突破3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第二节课小结作业(二)根据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分1.主体不合格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7.无效代理签订的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确认(一)无效合同确认的机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二)无效合同确认的依据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1)合同标的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流通的范围2)合同的其他条款违法3)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手续完备的要求:1)书面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或鉴证的合同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鉴证或公证的合同4)法律规定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案例:补充案例分析师生讨论4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5
本文标题:第二章--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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