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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股东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的形式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东的概念股东通常是指公司的“所有者”。所有权概念的沿革《圣经》里说:“富人进入天国比骆驼穿过一个针眼还难”。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权及其对公共福利的促进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洛克认为:财产能够提供个人生计之所需才是合理合法的。所有权概念的沿革西方产权概念的中心原则是:如果个人拥有资产,他们就会有动力管理这些资产,进而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一致。亚当·斯密认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人们能够经常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这样的效果要比他刻意去做还要有效。所有权概念的沿革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宣称:“共产主义理论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废除所有私有财产。”撒切尔夫人认为:一个国家实现繁荣的最佳途径是实现社会中个人产权所有者能够追求他们自身的利益。所有权概念的沿革在美国保护并奉行的权利中,“财产”代替了《独立宣言》中的“追求幸福”而成为不可动摇的一种权利。美国宪法对公民作出了“生活、自由和财产”的承诺。中国宪法也强调对公民合法的财产的保护。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一般而言,通常所指的资产所有权,包括如下三个要素:1、所有者有权依自己的意愿来使用资产。2、所有者可以控制其他人对资产的使用。所有者有权决定以他希望的条件转移所有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但在上述三种权利中,只有一条被股东明白无误地执行:利益的转让权。但是在公司接管时期,即使如此重要的权利也会被公司管理层和政府限制。公司可能会制定“毒丸计划”或实行其他反接管条款,从而限制股东以双方达成的价格将股票卖给一个有意购买者的能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毒丸计划”:又叫股东权益计划,指公司为保护免遭收购而制定的“毒丸”计划。是防止第三方在没有正式通知董事会和股东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市场购股获得公司控股权的一种普遍作法,超过半数的标普500公司都采用了股东权益计划。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因此,尽管股东对自己持有的股份有着至高无上的控制权,但由于股东的能力有限,他们放弃了控制他们使用其资产的权利——该权利被授予了公司的管理层。股东的权利随着股权的分散实际上逐渐被侵蚀。以至于在某种情况下,股东的赞同是被迫的。一个羊的社会必定造就一个狼的政府——伯特拉德由于将转让权视为最重要的权利,长期以来,所有者愿意放弃一些其他权利。为了实现股票的自由转让,股东不得不承担有限的责任,股票也不得不保持在较低的价格上进行交易。结果产生了所谓的“华尔街规则”:任何一个单一投资者难以持有具有较大影响力份额的股票。股东的选择投资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投票支持管理层,要么卖掉股票。股东可以通过卖掉股票——理想的情况是卖掉大量的股票以至于造成股价下跌——向公司管理层发出强烈的信息,如果股票的价格跌到很低的水平,以至于公司成为接管的目标,那么管理层将采取行动维护股东利益。股东不可能是公司明确的所有者?—JohnKay权利我对我的伞的权利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公司股东对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董事对公司的权利占有权拥有不拥有拥有拥有使用权拥有不拥有拥有不拥有管理权拥有部分拥有拥有拥有收益权拥有部分拥有拥有不拥有资产收益权拥有部分拥有拥有不拥有所有权分析所有权分析(续)权利我对我的伞的权利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董事对公司的权利财产权拥有不拥有拥有部分拥有转让权拥有不拥有拥有拥有无期限限制是是是不是责任权拥有不拥有拥有拥有债务权拥有不拥有拥有不拥有剩余控制权拥有拥有拥有拥有股东的选择股东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用脚投票”:股东最终可以将股票卖给一个具有接管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该投资者进而接管公司并解散当权的董事会。否则,虽然可能使股价下跌,却不能赶走管理层——甚至不能对其产生威胁。相反,如果持不同意见的股东离开,可能正中管理层的下怀。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主要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其权利。股东大会可分为定期召开的普通股东会议和不定期召开的非常股东会议。普通股东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又称股东年会。非常股东会议指非定期的、应急召开的股东会议,又称特殊或临时股东会议。此外还有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的组成和性质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的组成和性质–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的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大会的种类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限公司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份公司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表决权的分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决议的种类一、普通决议1、有限公司: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决议的种类二、特别决议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记录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公司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本文标题:Chapt5: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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