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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作用––扩大承保能力–控制责任,稳定经营–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有利于拓展新业务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危险单位: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确定比较复杂•自留额: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分保额: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保额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共同保险属于直接保险,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共同保险中各家保险公司是横向关系,比关联关系;再保险是纵向关系,串联关系再保险的分类•按责任限额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再保险P233•最简单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成数再保险按固定比例分配责任和保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某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分入公司也相应的盈余或亏损,因此这种分保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合适于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深受分入公司的欢迎。•下表是60%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具体计算。单位:万元,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原保险费率为1%。60%成数分保合同责任、保费、赔款的计算(万元)危险单位总额自留额40%分保额60%临时分保或自留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120020800.801201.20000250051020024300360003100010540042600630004150015120400432600648500540合计320032135108010.838162016.257500540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原费率1%,其中赔款为假设数据。合同赔付率421.88%,分出公司自负赔付率351.85%,成数分保接受人赔付率351.85%,临时分保再保险人800%成数再保险的特点•手续简单,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成数再保险的应用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或新业务;2.危险性高,赔款频繁的业务;3.保额或业务质量均匀的业务;4.转分保和再保险交换业务;5.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分保;6.法定分保。成数再保险举例•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请进行分析?分析危险单位总额自留额20%分保额甲80%×40%分保额乙80%×60%保额赔款保额赔款保额赔款保额赔款A2004404×20%=0.8644×80%×40%=1.28964×80%×60%=1.92B10008160800/1000×8×20%=1.28256800/1000×8×80%×40%=2.048384800/1000×8×80%×60%=3.072合计1200122002.083203.3284804.992余下的200万则应办理临时分保合同.溢额再保险P234•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线”——自留额的倍数。1线相当于一个自留额的责任。•关于溢额再保险的计算见下表:合同自留额为250万,分保最高责任4线的溢额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的计算(万元)危险单位总额自留额分保额其他分保或自留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1200202002000000025005102502.552501线2.55000310001052502.51.257503线7.53.7500041500151202502.52010004线10802501线2.520合计3200321359509.526.2520002088.752502.520合同赔付率421.88%,分出公司自负赔付率276.32%,溢额分保接受人赔付率443.75%,临时分保再保险人800%溢额分保的特点•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比较繁琐费时•可以处理巨额业务–对溢额进行分层设计。如:第一溢额4线,第二溢额2线,第三溢额2线,自留额250万。则合同总承保能力达到9线,共2250万溢额再保险的应用•适用于危险性小、利益较优的业务•适用于业务质量不一,保额不均齐的业务•溢额分保应用于火险、水险的分保安排;•国际分保交换也常用溢额分保。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成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和分入人相互订立保险合同,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分保P236•以每一风险单位一次事故中有限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确定自留赔款和分保限额。–险位超赔合同形式:如超过50万元以后的150万元险位超赔合同,即自留赔款50万元,50万元以后的150万元再保险人负责。–事故限额。即每次事故再保险人最多负责几个危险单位的损失险位超赔的赔款计算(万元)危险单位赔款分出人自负赔款接受人摊付赔款其他分保或自留170010040020023001002000320020000合计1200400600200合同:1.超过100万以后的400万险位超赔分保合同;2.事故限额位2个危险单位。一次事故发生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如下表所示。事故超赔分保(巨灾超赔分保)•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即一次事故中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责任累积额超过自留额,由分入公司负责。•分层设计•例第一层:超过10万美元以后的40万美元;第二层:超过50万美元以后的50万美元;第三层:超过100万美元以后的100万美元;第四层:超过200万美元以后的300万美元;•时间条款•事故条款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六天,损失400万元。•1、按一次事故,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仍由原保险人承担,即原保险人承担300万元•2、按二次事故计算,例如第一个72小时损失150万元,第二个72小时损失250万元。对于原保险人,第一次事故分别承担100万和50万,第二次事故分别承担150万和100万,即分出公司承担250万,分入公司承担150万。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损失中止再保险–按年度赔款累计总额或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合同形式:超过70%以后的40%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赔付率=赔款额/保费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有一份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赔付率标准为80%,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60%,同时规定再保险人赔付金额以100万元为限,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不同赔款额的分摊如下:赔款额赔付率原保险人分摊额再保险人分摊额5050%500120120%8040150150%9060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1.具有特殊的保障作用;2.节省经营费用;3.分保费率采用经验费率;4.无须提存准备金,不存在分保佣金。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无比例关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佣金。•比例再保险的结束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结束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陪点时才负责,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再保险安排•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合同。对于临时再保险的业务,分保接受人没有义务一定接受•合同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合同和临时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权选择是否分出,但一旦分出,分入人必须接受。即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有临时再保险合同性质,对分入人有合同再保险合同性质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欧洲再保险市场•欧洲再保险市场:主要由英国伦敦再保险市场和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组成。–伦敦再保险市场的代表是劳合社。–欧洲大陆市场•德国再保险市场•瑞士再保险市场•法国再保险市场–再保险中心是德国慕尼黑、瑞士苏黎世。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位居世界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前二位。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北美洲再保险市场•北美洲再保险市场由纽约再保险市场和百慕大专属再保险市场构成。–纽约再保险市场广大,保费收入几乎占全球保费收入的一半,其业务偏重于互惠交换、共同保险和联营方式,主要来源于美洲和伦敦市场。它拥有世界上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如美国雇主再保险公司、安裕再保险有限公司(ERC)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百慕大市场一直以再保险为中心。1996年6月底,在百慕大注册的国际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已达到1426家。其责任超赔分保已成为国际上责任保险和巨灾保险的一个新的分保中心。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亚洲再保险市场•亚洲再保险市场主要包括日本再保险市场、韩国再保险市场以及新加坡再保险市场和巴林再保险市场。–日本再保险市场有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东亚(TheToa)和杰西(TheJisai),其他都是属于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韩国保险业历史较短,但发展很快,其中韩国再保险公司在1995年净保费收入达6.6亿美元,名列世界第30位。–巴林是中东的主要金融中心和再保险中心,1981年10月,由阿拉伯国家共同投资的中东最大保险公司——阿拉伯保险集团(ARIG)成立,总部设在巴林首都麦纳麦,资本30亿美元,现已列入世界100家最大再保险集团。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亚洲再保险市场•新加坡是南亚的金融中心,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潜力。现有专业再保险公司27家,混合再保险公司5家,专属保险公司46家和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的经纪公司16家。•新加坡再保险公司(SingaporeRe)接受当地各公司火险5%的法定分保,其他业务2.5%的法定分保。再保险的分入与分出•分出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分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分出业务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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