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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勘察深度),由建设部组织编写、批准、公布实施。具体编写是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十六个勘察设计研究单位完成的。建设部以部令方式发布该《勘察深度》,于2003年9月1日实施。它的实施必将对岩土工程勘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一、概述1.编制背景(1)国家法规的要求(2)社会环境变化的要求(3)岩土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现状的要求2.编制依据(1)建设部建质函(2002)04号通知(2)国家相关法规(3)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勘察深度》的特点《勘察深度》不是勘察技术规范,也不是勘察报告编写标准,而是勘察文件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尽管它与勘察规范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勘探测试工作量、勘察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等,相较而言有其自身特点:(1)是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法令,带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色彩;(2)对勘察文件技术与责任有明确要求;(3)主要解决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需要做什么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对具体如何做,做成什么样子则较少具体规定。(4)对现行勘察规范对勘察文件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必要的强调,个别地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4.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基准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勘察文件的一个基本要求,其基准是目前省级甲级勘察单位应具备的水平。二、《勘察深度》的内容《勘察深度》共分六章七十六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勘察文件从野外钻探、文件编制到报告装订全过程的深度要求。21.总则1.0.l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1.0.3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1.0.4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按不同勘察阶段的目的和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勘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可参照执行。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特别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基本规定《勘察深度》的基本规定阐述了勘察文件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勘察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最低要求。内容是条文性的,具体内容在第3章文字部分、第4章图表进行了详述,第5章则对地震区和特殊场地等进行了专门陈述。2.0.1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2.0.2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勘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0.3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成。2.0.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及其完成情况;4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5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岩石的产状、结构和风化情况;6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7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9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10分析和评价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并提出承载力等参数;11选用桩基础时,应提出适宜的桩型及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估算单桩承载力;12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必要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13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14存在特殊土的场地,应满足相关专门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参数,分析、论证及评价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议;315存在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应对其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危害及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建议;16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17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议;18基坑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支护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提出支护措施、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19有季节性冻土的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20必要时,预测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21规范或任务要求的其他内容。2.0.5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1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2工程地质剖面图;3原位测试成果图表;4室内试验成果图表。2.0.6勘察报告可根据需要附下列图表:1区域地质图;2综合工程地质图;3工程地质分区图;4地下水等水位线图;5基岩面(或其他层面)等值线图;6设定高程岩性分布切面图;7综合柱状图;8钻孔(探井)柱状图(未纳入工程地质剖面图的必须附柱状图);9探井(探槽)展示图;10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11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12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13其他需要的图表。2.0.7勘察报告可根据需要附下列附件:1区域稳定性调查与评价专题报告;2工程地质测绘专题报告;3遥感解译报告;4工程物探专题报告;5专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6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7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鉴定会)纪要;8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勘察工作纲要;9本次勘察所用的机具、仪器的型号、性能说明;10重要函电。42.0.8勘察报告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2.0.9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法人行政章或资料专用章),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图表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2.0.10勘察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应符合下列次序要求:1封面和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工程编号、勘察阶段、编写单位、提交日期、主要负责人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图表;5附件(需要时)。3文字部分本章主要阐述了文字部分的具体要求,本章的文字部分的要求与第2章关于文字报告的内容一起,构成了勘察报告文字部分的基本内容,地震区与特殊性岩土地区尚须满足第5章的要求。本章包括三大部分:3.1勘察工作;3.2工程地质条件—文字报告关于地质、地貌、地层及地下水的描述要求;3.3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在3.1中主要阐述了勘察报告其言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目的、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以及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完成情况等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同时对现行勘察规范中关于勘察工作量的一些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强调,以便于使用和检查。3.1勘察工作3.1.1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3.1.2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术标准。3.1.3在叙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质分析的完成情况;6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53.1.4详勘阶段的勘察方案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地区经验和工程特点布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3.1.5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根据其对工程影响的分析结果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3.1.6桩基工程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变形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1.7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3.1.8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均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记录、计算,绘制各种曲线,及时分析和处理。当采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和处理数据时,应有打印文件。3.2工程地质条件3.2.1在叙述场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地面高程、坡度、倾斜方向;2场地地貌单元、微地貌形态、切割及自然边坡稳定情况;3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4基岩面的起伏,出露基岩的产状,断层的性质、证据、类型。3.2.2岩土分层应在检查、整理钻孔(探井)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进行。3.2.3对岩土名称、成因年代、物理力学特性、层理与结构特性的描述应符合规范要求,特殊性岩土除应描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描述其特殊成分和6特殊性质。3.2.4场地地下水的描述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下水的类型、勘察时的地下水位;2必要时提供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并说明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和污染程度。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建议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3.2.5对地震区和特殊场地,尚应满足第5章的规定。3.3岩土工程分析评价3.3岩土工程评价包括岩土指标参数的选取与统计、天然地基、桩基础、地基处理、基坑工程评价应包含的内容。对地震区和特殊场地的评价,尚应满足第5章的要求。3.3.1下列指标应进行统计分析: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粘性土的孔隙比;3粘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岩石的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等指标;6特殊性岩土的各种特征指标;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3.3.2勘察报告应按岩土层提供各项试验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和统计数量。3.3.3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场地地基条件,提出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必要时,对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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