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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证券简称:中银绒业公告编号:2009-35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针对投资者近期关心的本公司所得税适用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计量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问题特作以下提示性说明:一、关于公司执行所得税税率的问题说明1、2007年度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7年度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宁夏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开发优惠税率的通知”(宁地税函【2007】2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开发优惠税率的通知》”(银地税发【2008】2号)文件,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2008年度公司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公司2007年实施重大资产置换,于2007年12月3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由“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由宁夏银川市变更为宁夏灵武市,2008年1月初公司在灵武市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纳税地点由银川市变更到灵武市。公司认为上市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没有变更,应继续享受原上市公司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故2008年1-9月公司均按财税【2001】202号文规定,以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向税务部门申报。后经税务部门研究,认为公司应重新申请西部大开发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公司依据2008年8月宁夏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宁政发【2008】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了减免所得税申请。由于不能同时享受两个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仅受理了公司按照宁政发【2008】93号文件进行的减免税申请。2008年12月经税务部门核定,认为公司尚存在大额可弥补亏损,公司实现的利润可先进行税前弥补,2008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执行25%的税率,暂不享受【2008】93号文件优惠。综上1、2所述,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完全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核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务机关仍未批复享受财税【2001】202号文或宁政发【2008】93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2008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依据税务部门规定执行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本公司大股东定向发行股份购买360吨羊绒针织纱生产线及羊绒信息大厦资产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刊登在3月12日及2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重组前后所得税税率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2009年5月5日宁夏灵武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情况也出具了相关书面说明,对公司2007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公司纳税申报情况、公司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以及税务部门最终核定公司对存在的大额可弥补亏损先进行税前弥补、2008年及以后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暂不享受【2008】93号文件优惠等情况予以了确认。二、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2008年初数的确认鉴于公司编制2007年报时(甚至编制2008年中期报告时),公司预计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15%,因为当时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很可能执行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不是15%,更无任何依据判断执行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不是15%。所以2007年报完全是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判断执行的适用所得税税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2008年末数的计量鉴于2008年12月经税务部门核定,由于公司尚存在大额可弥补亏损,公司实现的利润可先进行税前弥补,2008年执行25%的税率(截至目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仍是25%)。公司在编制2008年报时,只能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税率25%进行计量,因此公司2008年报完全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执行,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问题本公司2008年1月19日发布公告“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评审认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0764010B0074,有效期两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该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照该办法,截至目前,公司在发明专利、研发人员数量方面因为尚未达到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本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评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不符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所以仍未能获得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也不存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的情形。即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无关系。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特此公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文标题: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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