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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三章三节三部分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第三部分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1.外国的经验外国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1)英美型模式典型的英美型公司的特点是股权分散和总经理持股甚小。英美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所依赖的是公司运作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不设监事会。(2)日德型模式——双层委员会制A.德国的纯粹双层制: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B.日本的双层并列制或者三角制:董事会→经理股东会监事会★日本公司的特征:A.股权集中,为交叉持股公司组成财团B.集体决策、终生聘用、个人声誉、强调忠诚(3)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股权集中且稳定,经理人高度持股。法国折衷制:既可采取单层制,又可采取双层制,任由当事人选择。2、我国的国情和选择(1)国有公司的治理问题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股东“动力”不足。道格拉斯·洛斯:“人类社会的一切不成功可以归结为两条:一是制度设计的不对;二是运用制度的人错误。”道格拉斯·诺斯,1920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萨州坎布里奇市。诺斯是新经济史的先驱者、开拓者和抗议者。由于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获得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曾任《经济史杂志》副主编、美国经济史学协会会长、国民经济研究局董事会董事、东方经济协会会长、西方经济协会会长等职务。历任华盛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剑侨大学庇特美国机构教授、圣路易大学鲁斯法律与自由教授及经济与历史教授,现任华盛顿大学经济系卢斯讲。(2)加入WTO后,我国民族企业的对策问题中国入世后,市场上将出现国有、民营、和跨国公司“三国演义”的局面我们的公司治理机构应该如何来选择?选择美国模式?选择日本模式?选择香港的家族企业模式?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我们必须要选择。从整体来看,我国采用的是日本模式。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权力监督机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经理二、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设立由全体股东参加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二)、有限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议事规则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1/3以上的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召开2.召开事由1.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一般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3.表决规则股东会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4.效力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采股东多数决(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2.召开事由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表决规则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三、董事会(一)、董事会的设立由股东董事或职工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二)、董事会的具体内容1.董事会的组成A.人数有限公司:成员为3人至13人。本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份公司:成员为5人至19人。B.构成上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有职工代表。C.董事会的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董事会的召开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其他问题: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监事会(一)、监事会的设置1、概念监事会指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2、人数与构成有限公司: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公司: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二)、职权1、职权第54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权力的行使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五、经理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充任。《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文标题:三章三节三部分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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