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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YourCompanySlogan第八章股东与股权Logo股东Contents1股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4一、股东•股东,指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当归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核发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和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1)原始取得•设立时取得;新增资本时取得•(2)继受取得•转让、继承、公司合并•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允许设立公司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际和住所的限制•股东资格的丧失•(1)持有的股权已转让•(2)受到除名•(3)被剥夺股权(没收财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股东的地位•1.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享有股权•股权vs.所有权•2.股东之间:股东平等原则•相对平等:按比例的平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一股一权多数决原则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1)在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况下,公司没有表决权。(2)法律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如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3)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法律通常将表决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范围内。•(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累计投票制,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护着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有限责任公司)第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优先认购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临时提案权第103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代表诉讼•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5)填补出资控制股东的义务•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包括•(1)注意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和决策权时应怀有善意,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2)忠实义务不得为欺诈行为、不得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以及竞业禁止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适格原告:•(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谁主张谁举证or举证责任倒置?•“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适格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1)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例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1.原告胜诉•胜诉所得的利益归公司•2.原告败诉•在特定情形下,原告须对被告进行赔偿二、股权•(1)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等。•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管理权,如表决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对董事、监事等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兼具自益权和共益权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股权的分类•(2)以股权受法律强制的程度•固有权:不可剥夺权,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利:可剥夺权,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3)以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单独股东权: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4)以权利行使的目的•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5)以权利行使主体•一般股东权;特别股东权股权法律关系•主体——股东•客体——公司•内容——有关财产部分;有关管理部分股东的义务:出资且不得抽回投资遵守章程负有限责任股权的委托行使•《公司法》第107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资格?•代理权招揽制度•股东有偿招揽其他股东行使股权的委托书。股权的救济•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股东的救济。•包括:事前预防救济和事后保护救济•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3)股东的特别调查权•(4)董事解任请求权•事后的司法救济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一)出资证明书•(1)要式形式: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印章•(2)出资证明,出资金额和比例的证明•(3)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签发•(4)不能用于商业交流和流通•(5)效力:证明股东资格;证明股东权利义务范围•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1)票面金额:是否等额•(2)记名;记名和不记名•(3)依法转让;可上市交易记载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二)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记载事项:•(1)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效力:•(1)确定股东身份•(2)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3)公司免责(三)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在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和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3)股权转让是要式行为。股权转让的限制•(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人一权•(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卖弄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4)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
本文标题:公司法股东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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