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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主讲人:曾昭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215号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简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曾昭建一、概述《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是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的《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144号)的修订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批准、发布与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管理。《深度规定》具体于2007年10月由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委托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调查、问卷以及邀请,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共22家(涵盖了全国建筑、市政、地铁等各主要的、大型的综合型单位),于2008年3月组成编制组并开始编制工作,经过多次并反复修改,于2010年10月完成“报批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20日建质【2010】215号文发布,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一、概述《深度规定》修编工作过程:1)2007年4月北京会议,组成编写组,明确编制目的和思路,并进行分工。2)2008年5月完成“初稿”。3)2008年7月合肥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与修改。4)2009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发全国各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5)2009年11月青岛会议,对广泛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及修改。6)2010年2月完成“送审稿”初稿。7)2010年3月在北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进行审查。8)在北京审查会的基础上,以电函的形式在编委之间进行修改,最终于2010年9月完成“报批稿”。9)2010年10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编制背景:1)2003年《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为试行本。2)经过多年试行,收集了大量反馈意见。3)未能涵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编制依据:1)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成立编制组的通知及要求;2)国家的相关法规,特别是质量管理及勘察设计管理的两个条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及资质管理的两个规定;3)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3、编制目的:1)规范勘察文件的编制标准、提出勘察文件编制要达到的一个基本要求;2)为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依据;3)为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施工图审查的需要提供支撑。4、编制的原则及应达到的要求:1)“深度规定”的性质是国家颁布的勘察文件编制的强制性标准;2)“深度规定”为勘察文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或者称最低要求);基本内容是对勘察文件提出最基本的要求,要求的内容是可操作的,是各个勘察单位及勘察文件编制人能够办到也必须办到的;3)“深度规定”主要是针对于详细勘察阶段的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同时其他勘察阶段也可参照执行;4)“深度规定”既对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编制工作具有强制的指导作用,也为政府对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质量管理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监督提供法律依据;5)“深度规定”的实施可作为勘察企业编制的勘察文件是否满足深度的基本依据。5、“深度规定”的特点:1)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带有明显的政府管理色彩;2)“深度规定”对主要的勘察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及规定;3)“深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规定了勘察文件应该怎样编制,其内容是什么同时也规定了其深度要达到什么程度,要达到什么要求;4)强调了勘察文件的质量标准,统一了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5)从广义的角度上来定义勘察文件,从源头上(即策划阶段)来管理质量,将“勘察纲要”纳入了“深度规定”;5、“深度规定”的特点:6)从建筑工程向建设工程过渡,“深度规定”涵盖了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及轻轨工程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7)组织开展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勘察文件编制的综合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8)严格按标准规范的编写模式,增加了条文说明;9)明确了与规程规范的关系,真正做到了是规范的延深及体现,基本减去了(或者称删除了)对勘察工作量的要求,对其只作原则性规定。6、“深度规定”的主要变化1)增加了勘察纲要;2)增加了市政工程;3)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4)删去了勘察工作量要求;5)对报告签章作了具体规定。6二、《深度规定》的内容:●“深度规定”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了规定。她适用于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涵、室外管线、城市堤岸、给排水厂站工程、垃圾填埋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隧道、高架线路、路基、桥涵、车辆段、停车场及附属建筑物);她不但涉及常规的勘察文件,而且对特殊性岩土(湿陷性土、红粘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地裂缝、活动断裂)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单独设章,对其进行了强化。●本“深度规定”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勘察纲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殊场地、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图表共9章。●具体内容见“深度规定”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根据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对《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行业勘察文件编制的经验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9章,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时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本深度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管理,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直门内大街177号,100007,guifan@cigis.com.cn)负责具体解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同时将意见反馈到解释单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本规定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本规定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勘察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郭明田(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殿斌化建新许丽萍冯世清刘小敏刘文连刘红卫朱长喜乔社华遵孟全科政何平吴永红吴铭炳何仕英苏强杨俊峰宋榜慈李耀刚吴炳涛郑建国武威张建青张荣成郭书泰顾宝和高文新徐张建谢明曾昭建温靖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勘察纲要4建筑工程4.1一般规定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4岩土参数统计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6结论与建议5市政工程5.1一般规定5.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5.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5.4岩土参数统计5.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6结论与建议目次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6.1一般规定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6.4岩土参数统计6.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6.6结论与建议7特殊场地7.1一般规定7.2特殊性岩土7.3边坡工程7.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9图表9.1.一般规定9.2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9.3原位测试图表9.4室内试验图表9.5统计表1总则1.0.l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1.0.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1.0.4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勘察依据什么标准合适?1.优先满足任务要求(很多情况下通过设计要求提出);2.优先满足勘察项目所属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土的定名、分类、地震效应评价等】3.优先满足勘察项目所属地方技术标准的要求。2基本规定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2.0.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2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5其他签章管理要求。2基本规定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2.0.7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2.0.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3岩土参数统计;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结论与建议。2.0.9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封面及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图表;5附件(必要时)3勘察纲要3.0.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写。3.0.2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3
本文标题:编制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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