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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文件渝城卡发〔2013〕4号重庆城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调动重庆城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卡电子)研发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对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及创新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现将《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城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制度建设通知重庆城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2013年1月7日印2重庆城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重庆城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卡电子)研发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对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及创新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奖励范围主要为科技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专编译著、软件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创新成果产出的奖励对象为公司在职员工,且以公司为技术创新成果产出第一署名单位。第二章项目工作奖第四条公司申报的国家级项目获立项批准后,视项目来源对为项目申报工作做出直接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申报工作奖,其中项目提取奖励比例为资助金额的2%。奖励分配方案由行政综合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拟定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五条获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分期到账的,申报工作奖奖金按资助经费到账批次及金额同步计提。第六条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完成效果对相关人员给予一次性项目任务奖,奖励额度为公司批准预算金额的2%,奖励分配方案由行政综合部协商项目负责人拟订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三章经费节余奖第七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在预算范围内扣除项目实际成本开支后,如有节余,结余经费的1%奖励项目组。第八条终止实施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经费节余奖。3第四章技术成果奖第九条获得国家级、市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的成果,公司按授奖机构给予的奖励金额给予1:0.3配套奖励。第十条为鼓励公司研发人员积极申请专利,公司对授权专利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一)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二)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三)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第十一条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奖励1500元/项。获取国家级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奖励5000元。第十二条凡公司在职员工所获得的技术创新成果,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行政综合部留存并登记。第十三条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每年发放一次,由行政综合部负责全部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审核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统计结果,拟定奖励方案上报公司审批。第十四条获得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的在职员工,如调离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公司所属企业内部调动除外),其后续奖励终止。第五章成果转化奖第十五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后,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整体给予奖励。具体方式为:(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从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10%的比例作为奖励。(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将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2%给予奖励,具体涉及股权相关约定的需另行商定。第十六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奖励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违反有关法规,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发明技术成果或泄露技术秘密的,4依照有关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获奖的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自行负责交纳相关税费。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有关技术创新奖励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公司所属企业可参考本办法对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公司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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