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总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第六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罪数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适用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第一章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阶级性质在于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在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刑法的任务即刑法的作用或机能。我国刑法的任务是贯彻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人权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的统一。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解释之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之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对于以上问题必须予以准确理解并且记忆。特别是对于刑法的解释问题,更要对照刑法典的规定进行理解和掌握。2、了解刑法的创制和发展、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的体系:这些内容虽然不是重点,但也必须知道、明了。第二章明确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界定标准和意义;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这是很重要的一章。必须全面掌握以下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据以衡量和确立的标准有三方面: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其基本要求是: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基本要求是: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要求是:刑法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司法中要重视量刑、纠正重刑主义实现执法和谐。第三章掌握刑法效力范围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溯及力的规定;了解各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和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和新旧法律的关系,是任何国家刑法都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对于我国刑法典第6条至第12条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全面细致地学习、思考、理解并且记忆。同时,对于各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和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各种原则的含义也必须知道而且明了。第四章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学习本章时必须对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掌握: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方面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其中,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此外,学习本章还必须了解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主要有三种类型: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第五章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犯罪构成的意义和共同要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正确量刑。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第六章明确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研究犯罪客体具有三方面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量刑。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次;犯罪直接客体按其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又可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与犯罪直接客体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学习本章时,必须逐一弄清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第七章学习本章,首先必须明确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诸事实特征。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其次,必须逐一掌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含义、内容以及各自的作用: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必备要件。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之分。学习本课程主要是掌握狭义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它又可以有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之分。物质性危害结果是一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或一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志,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多种规定并有不同的意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必备要件。对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应当逐一加以理解,而且还要对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等问题有清晰的认识。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同时对其他犯罪的危害程度和量刑也有一定的意义。因此,学习本章还必须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学习本章还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案件。第八章明确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犯罪主体特殊身分的意义;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之规定;了解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和单位犯罪问题之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两个:其一,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其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从程度上可分为四种情况: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等。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此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实行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我国刑法把精神障碍人区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三种情况。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单位犯罪依法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学习本章必须学会运用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理论分析实际案件。第九章明确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对解决刑事责任的影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把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在认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时,必须区分其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过的客观损害事件,对此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
本文标题:《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503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