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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标准,监督方案的实施,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本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行长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1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办和人事教育部选派人员参加,专门负责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需相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四章工作程序2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监管部门和本行薪酬与考核的有关规定;(二)本行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三)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四)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五)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考核标准与评价体系;(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十五条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支付。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4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5
本文标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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