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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一、行政许可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实施主体湖北省农业厅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四)具有相应的检化验设施;(五)具有相应的检化验管理制度;(六)从事检化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6、生产条件评估合格。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办理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的《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二)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三)开展检验项目;(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的年检证明;(五)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农业厅饲料办027-87870641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非许可行政审批类共项非许可行政审批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施主体湖北省农业厅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分别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海拔、气候等差异明显的地区,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州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该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3、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一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4、《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审批条件: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2、完成品种试验程序,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3、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推荐。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3个月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审定的品种,由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提交《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1、申请者;2、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3、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5、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及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等详细介绍;6、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性状的标准彩色图片;7、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8、育成单位意见。9、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种子管理局027-87394440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2)二、行政处罚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没有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使用假冒或者过期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实施主体湖北省植保检疫站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章第二十四条;《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三)销售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未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或者使用假冒、过期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的。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植物检疫站027-87395337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3)三、行政征收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施主体湖北省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依法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4、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2]19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243号)。征收条件持证在江河、湖泊(含水库)、以及沿江、沿湖滩涂等渔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含捕捞、养殖和种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养殖、种植业:1、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每亩每年8元.2、江河、湖泊拦、围网养殖: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养殖,每亩每年25元;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每亩每年45元;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每亩每年35元。3、网箱养殖:每平方米每年8元。4、水生经济植物种植:每亩每年8元。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捕捞业:专业捕捞渔业按年总产值5-8%收取,兼业捕捞渔业按年总产值7-10%收取,特种捕捞渔业按产值25%收取了外省捕捞渔业按年总产值10-15%收取,捕捞河蟹、河蚌按每证限额产值15%收取,捕捞鳖按每证120元收取,捕捞鳝按每证60元收取,狩猎水禽中集中产区按每证120元收取、分散产区按每证80元收取。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水产局渔政处027-88873415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4)四、行政强制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实施主体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兽医政药政处027-87272217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5)五、行政给付类共项行政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烈士家属给付抚恤金实施主体湖北省民政厅权力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2、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给付条件、标准给付期限需提交的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6)六、行政奖励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表彰先进集体或个人实施主体湖北农业厅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行政奖励种类植物检疫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农业厅植保总站027-87396317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7)八、行政确认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审核实施主体湖北省农业厅权力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确认种类确认程序确认期限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质证明等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027-87664897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8)八、行政征用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水域、滩涂征用实施主体湖北省水产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征用条件、程序《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得随意改变水域用途,因建设需要使用、征用或者划拨养殖水面、渔港场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划拨渔业科研和苗种培育场地的,还应当负责安排恢复科研和苗种生产必需的场地和建设资金。经济补偿依据及标准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水产局渔政处027-88874315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9)九、行政裁决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植物新品种使用权的裁决实施主体湖北省农业厅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裁决程序、期限1、申请2、立案3、通知4、答辩5、审查6、裁决等需提交的材料行政裁决申请书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湖北省农业厅科教处027-87661052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实施主体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权力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裁决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省种子管理局省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10)十、行政复议类共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实施主体湖北省农业厅权力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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