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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的上市后监管,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第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二)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相关信息;2(三)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管理措施;(四)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二)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三)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管理措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再评价和重点监测工作;负责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3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技术工作。(一)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三)组织开展全国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四)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的技术支持;(五)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工作的宣传、培训、研究、交流与合作;(六)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警戒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发布。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技术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4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的技术支持;(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交流与合作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警戒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发布。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再评价和不良事件重点监测的技术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价;上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再评价技术工作。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一)建立本企业(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不良事件监测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不良事件收集、上报、调查、分析、评价、控制等程序,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等;(二)设立或指定部门并配备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三)主动收集和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保存5相关记录;(四)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重点监测和再评价等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建立完善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方法,对收集或获知的不良事件信息应当及时报告、调查、评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所生产产品存在的风险。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生产企业反馈所收集和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配合生产企业对事件的调查和评价。第三章报告与评价第十一条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的格式报告。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由所在地监测技术机构代为在线报告。各级监测技术机构应公布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6械有效期后2年且不少于5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或获知可疑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在15日内报告所在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其中发生死亡事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获知可疑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立即调查原因,在15日内报告所在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其中发生死亡事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告。相关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调查。第十五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可以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所在地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也可以向经治的医疗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进口产品和在境外销售的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收集该产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自发现或获知之日起20日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设区的市级监测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7完成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审核,在审核结束后应当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网络及时反馈生产企业及相关监测技术机构。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发现或获知的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并在不良事件报告上报30日内报告评价结果,其中发生死亡事件的应在20日内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级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在收到生产企业评价结果5日内完成对评价结果的审核工作,对生产企业的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开展评价。必要时可自行组织开展调查、评价。评价结果和审核结果应当向相关生产企业和报告人反馈,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监测技术机构和国家监测技术机构。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获知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所在地市级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填写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或获知本企业产品的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调查应包括使用环节的操作是否符合操作规范或产品说明书要求、流通渠道是否合法、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等,并于5日内将调查报告8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技术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自查应包括产品生产过程追溯,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相关医疗器械,并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自查应包括产品贮存、流通过程追溯,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使用单位还应当调查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范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等,必要时应当暂停医疗器械的销售、使用,并协助有关单位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组织现场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评价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所涉及的产品送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和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医疗器械检验部门应及时开展相关检验工作,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产品的不良9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该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产品注册批准之日起,每年度提交一次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直至产品注册证失效。国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向国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各级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技术机构。各级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情况,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技术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四章重点监测第二十四条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重点监测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重点监测品种应当由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及上市后风险管理情况确定。省级及以上监测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重点10监测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监测品种的遴选,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第二十五条涉及重点监测品种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技术机构的要求,开展重点监测工作,主动收集本企业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报所在地省级监测技术机构。第二十六条开展重点监测,应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监测哨点的建设。监测哨点应主动收集重点监测品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并进行风险评价。第五章再评价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不良事件报告、投诉等产品上市后信息,发现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缺陷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应当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依据再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30日内,向原注册审批或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医疗器械再评价,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再评价方案,在再评价实施前和结束后30日内向原注册审批或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11部门分别报告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结论。再评价方案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每年报告年度进展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开展再评价。第二十八条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投诉情况,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再评价,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再评价应由同级监测技术机构制定再评价方案,经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监管部门同意后,会同相关技术部门组织实施,形成再评价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处置第二十九条医疗器
本文标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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