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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豫企业)。第三条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监管工作。第五条进豫企业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依法承接项目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进豫企业办理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四)参与承接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应为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五)所承接业务未超出本企业资质认定的等级和范围。第七条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上直接下载);(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及诚信证明(国家已经实行诚信评估的行业应带诚信评估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及本人签字字样以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六)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和业务合同。上述材料中,《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二)至(六)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第八条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豫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经审查合格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豫企业材料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三)进豫企业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登记表》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豫登记手续。(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后,对经审查符合进豫登记条件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首次进豫企业发放《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公告。第九条进豫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登记信息变更。第十条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得规避招标、违法转包和分包、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承接任务;所出图纸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人员相一致;不得出卖证照和图签、图章。出现上述情况的,除依法查处外,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登记表》,核对图纸签字(章)人员是否与《登记表》一致有效。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未办理进豫登记承接任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二条省及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监管信息档案,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人员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记入诚信手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三条国外勘察设计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豫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按照原建设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登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附登记编号:--------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申请企业:填报日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编号: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手机技术负责人办公电话手机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合同签订日期勘察设计费万元现有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拟承接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工程规模注明项目规模(按大、中、小型)及规模划分的技术指标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及法人承诺我本人及本企业承诺: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认真遵守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经审查,符合进豫条件规定要求。审核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审核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4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辖市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豫企业各1份。二、承揽该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人员登记表(页面不够可另附纸张)序号姓名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注册类别及等级执业印章号勘察设计工龄三、承揽该勘察设计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印模及本人签字样:(执业印章请盖端正、清晰。页面不够可另附纸张)1(印模)2(印模)签字字样签字字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3(印模)4(印模)签字字样签字字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5(印模)6(印模)签字字样签字字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7(印模)8(印模)签字字样签字字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注册类别注册证书号四、企业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单位出图专用章企业公章印模法人章印模合同专用章印模单位出图专用章印模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须知一、市场准入规定1.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有效期内)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年度动态考核合格;3.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4.参与承接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应为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5.所承接业务未超出本企业资质认定的等级和范围。二、登记程序1.参加公开招标投标或邀请招标投标;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进豫相关材料;3.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查合格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4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登记表》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豫登记手续。三、进豫企业项目登记须提供材料:1.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省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诚信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所承揽项目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印模、执业人员签字字样和3个月内的社保证明原件;3.所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和项目合同;
本文标题: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工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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