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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专业及时全面1/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对比《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1.法规目的:由“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改为“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2.依据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1.规定涵盖方面:增加“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处置”。2.增加了“不安全食品”定义:由“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危害的食品”增加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3、去掉了“(一)、(二)、(三)、(四)”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专业及时全面2/15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1.删除“召回”定义。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由“食品生产者“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1.负责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由“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改为“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专业及时全面3/15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2.具体实施机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权限增加“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处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1.食品安全专家库的组织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明确食品安全专家库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3.专家库的功能由“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改为“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1.召回信息汇总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种类增加”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处置信息“,增加”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职责。2.实施部门变更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范围由“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更改为”不安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专业及时全面4/15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1.增加行业协会的作用,包括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2.增加“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1.由“食品生产者”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2.增加“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3.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1.增加第九条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专业及时全面5/15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1.增加第十条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1.增加第十一条:对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不安全食品处置办法的规定。第三章召回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1.更改了判断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方法,由“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改为“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2.增加“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1.删除食品安全危害严重程度的判定指标:流通范围和社会影响。2.三级召回条件由“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专业及时全面6/15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改为“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并增加自愿召回的条件。3.增加生产经营者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启动召回的时间限制,并将递交食品召回计划的时间调整为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的24小时内(一级召回)、48小时内(二级召回)、72小时内(三级召回),机构由“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变更为”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增加条目。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专业及时全面7/15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1.增加“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
本文标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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