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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在从事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独立、谨慎的识别与评估。三、正回购方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质押券)应当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出现质押券不足额情况,逆回购方可要求正回购方追加或置换质押券。如果正回购方未能在本金兑付日前追加或置换质押券,逆回购方可要求代理兑付机构扣留质押券应兑付的本金。四、本公告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21号)(以下简称《公告》),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记者:为什么人民银行要就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发布公告?答: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2005年3月开始的。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对于它的交易流通,人民银行采取了逐步放开的做法,最初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应该说,这对试点初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安全、平稳的交易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的逐步增加和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认识的逐步深入,市场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方面的需求也开始多样化,单纯的现券买卖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的进一步提高。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做质押式回购交易,发挥其应有的质押融资功能,已成为市场的迫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因势利导,允许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必将有效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记者:资产支持证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公告》是否在这方面有相应的措施?答:资产支持证券确有某些特殊性。对此,《公告》在制度安排上已经给予充分考虑。例如,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方面的特点,回购期间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质押券”)可能出现不足额的现象,为此《公告》规定,回购期间质押券不足额时可进行质押券的追加或置换,从而给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条防范风险的渠道。此外,《公告》还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的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记者: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以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制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答: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后,人民银行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大量完善工作。8月份,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了市场的欢迎。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保证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又在日前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其他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也在进行之中。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将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制度和办法,保证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标题: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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