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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县八公里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2013年2月20日编制矿审批意见序号姓名职务意见1矿长2安全副矿长3生产副矿长4技术负责人5机电副矿长6副技术员7“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通风管理,有效地杜绝瓦斯、煤尘及火灾事故的发生,改善我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编制此安全技术措施。一、加强通风管理1、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经常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在用风机能够安全运转,备用风机能在10min内启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2、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做其它用途。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并配备通达调度室的电话。主要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反风操作规程装入镜框并长挂上墙。3、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主要通风机司机要严守工作岗位,即使主要通风机临时停风时,也不准离岗。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由主要通风机司机负责。司机应每1h将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调度室。4、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和停电工作汇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贯彻实施。变电所停电前,必须将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源,通知工作人员撤至进风巷道内。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严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恢复通风,恢复生产。当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改变通风机叶片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5、两条巷道贯通前20m时,生产科必须向矿总工程师、矿长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制定出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通知掘进队和通风队只允许从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进人。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炮掘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75﹪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放炮。若因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聚集,必须先排放瓦斯后,只有瓦斯浓度降至0.75﹪以下时才允许掘进贯通。贯通前通风队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后,通风队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稳定风流,防止瓦斯聚集。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不用的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密闭。正常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装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安装两道均压风门),防止风流短路。井下所有的风门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构筑,严禁随便拆除破坏。行人通过风门后要随手关闭,不用的风门要及时拆除或构筑永久密闭。通风队要加强通风设施及通风系统的管理,提高矿井有效风量,保证井下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少于4m3。7、每一生产水平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在准备新水平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8、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CH4和CO2的浓度都不超过0.5﹪,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9、采空区保持及时封闭。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把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全部封闭。10、掘进巷道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新开掘进巷道保持先安装局部通风机,且实现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倒台、瓦斯电闭锁装置后,方可开口掘进;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或掘进一段时间后再安装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11、局部通风机与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供电线路。每各掘进工作面应有备用风机,并实现自动倒台。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1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等设施必须可靠。风筒直径要一致,因供风距离需要改变风筒直径时应由大变小,严禁花接。异径风筒要使用过度节,风筒拐弯地点要使用铁弯头或高弹风筒,严禁拐死弯。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严密,并使用反压边。1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严禁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回复通风前,必需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停止掘进的盲巷,撤出巷道内所有设备和物料后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14、通风队负责对矿井风量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月把井下各地点的风量进行合理分配。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各个地点的供风量分配合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总工程师负责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及反风演习工作,并担任总指挥,并组织写出报告,上报有关部门。15、通风队要设专职通风工,具体负责井下通风工作,根据需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及时调整。生产科指定专人指导矿井通风工作。16、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通风队要定期校正仪表,仪表校正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鉴定。17、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且保持完好,并能正常使用,每组风门的两道正向风门要安装联锁装置。二、瓦斯检查管理及防治瓦斯爆炸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一)、严格瓦斯管理工作1、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的规定,并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做如下工作:(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瓦检员或监控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井下所有人员。(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5﹪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5﹪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5﹪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启。检查瓦斯要检查到巷道头、巷道边、巷道顶、采煤工作面上回风、上隅角处及有人工作的地点附近可能聚集瓦斯的地方。(4)、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并且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报矿总工程师,制定措施,进行处理。2、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队必须制定回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1)、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由变电所先给主要通风机房送电,启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运转15min后,瓦检员从进风井入井,逐段检查瓦斯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机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平地向井下送电。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瓦斯浓度都在0.75﹪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时,方可开动电气设备,恢复生产。(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回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人员排放瓦斯,可采用“T”型排放法进行排放。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通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经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如果瓦斯浓度高可采用逐节对接风筒和“T”型风筒排放法相结合,对盲巷内的瓦斯进行排放。只有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4、全矿配备瓦斯检查人员4人,每班1人进行井下工作面及其它需要检查的硐室、密闭处等进行检查。瓦斯检查员那些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矿长、矿总工程师、值班领导、技术负责人、副矿长、爆破员、班组长、电钳工等流动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班组长等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瓦检仪。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瓦斯检查不许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不得少于2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或临时停工的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6、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7、安监科必须及时审阅瓦斯班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总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布置有关人员处理。8、在井上、下适当地点设置监控分站。通过甲烷传感器、主要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CO2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来实现对全矿各地点进行自动监控,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要求:(1)、采区设
本文标题:“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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