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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课件 主编江伟
主编江伟副主编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版)导论民事诉讼法研习方法本章概要一、民诉法的重要性二、法典是革命的圣经三、功夫在法外四、学习民诉法的两条思维路径五、民诉法与民法: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一)注意与实体法用语上的差异(二)注意诉讼法与实体法的交错(三)注意民诉法的实体基准性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章概要第一节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第二节民事诉讼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其特点是:(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三)公力救济: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在上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中,民诉诉讼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诉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第二节民事诉讼(二)民诉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为了诉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同时,也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将会导致诉讼无效。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第二节民事诉讼二、民诉诉讼的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1、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设立的。更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2、民诉诉讼的意义(1)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从而在对其他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在民事诉讼的出发点上获得共识,推动其他基本理论纵深发展。(2)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3)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这种指导尤为重要。第二节民事诉讼(二)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1、私权保护说--19世纪初期,德国萨维尼2、维护私法秩序说--20世纪初期,德国标罗3、纠纷解决说--二战后,日本兼子一4、程序保障说--英美、日本(井上治典)5、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6、多元说(三)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1、多元说或多层次说2、纠纷解决说3、程序保障说4、利益保障说第二节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概括。(2)民事诉讼模式还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抽象和概括。(3)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构架,表现为一种形式,围绕模式的民事诉讼的要素及关系才是其内容。第二节民事诉讼(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三)案件审理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第二节民事诉讼(四)诉讼模式与能动司法1、能动司法的提出2、能动司法的主要内容(1)把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2)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法的考量依据(3)把调解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常规性司法方式(4)把便民、利民作为司法运行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3、能动司法的限度、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广义:除了《民诉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对事的效力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2、法律规定适用民诉法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对人的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三)空间效力中国领域: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四)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二)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二者区别: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起诉的主体不同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执行程序不同(三)与破产法的关系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四)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1、与公证法的关系公证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种公证法在调整对象、活动性质、程序等方面与民事诉讼法存在区别2、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属于非讼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3、与仲裁法的关系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律,属非讼性质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1、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2、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案件的客观事实第二章诉与诉权本章概要第一节民事之诉第二节反诉第三节民事诉权第一节民事之诉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一)民事之诉的含义从名词的角度来界定“诉”,则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1、¡°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2、¡°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实行提起的。3、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第一节民事之诉(二)诉讼的构成要素1、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诉的构成要素的意义,主要有:(1)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若不是,则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诉的构成要素使¡°诉¡±特定化,从而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的适用,即诉的识别问题。(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4)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两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实体内容,同时也成为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5)诉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第一节民事之诉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一)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第一节民事之诉(二)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第一节民事之诉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一)诉的类型(一)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拥有的支配权。(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本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第一节民事之诉(二)诉的识别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1)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2)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1)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物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3、结合案件的原因(事实)来识别诉第一节民事之诉四、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一)诉的合并1、诉的合并含义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2、诉的客观合并要件(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3、诉的客观合并种类(1)单纯合并(又称普通合并、并列合并)(2)预备合并(又称顺位合并、假定合并)(3)选择合并(又称择一合并)第一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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