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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高峰論壇特別報導企業內線與短線交易之法規案例評析內線交易之陷阱董事會的責任與經營判斷法則員工報酬與股東權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如何二擇一?德拉瓦公司法制創造影響力無限CG6003公司治理制度評量開始接受報名!!!地址: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162號6樓之3電話:+886-2-23685465傳真:+886-2-23685393網址:如有任何建議,或希望索取本刊,請與我們聯絡。2007年9月1日出刊公司治理會訊CorporateGovernanceNewsletter創刊號專題企劃董聯會園地研究回顧國際交流活動快訊專家論壇專家發行緣起…二十一世紀之全球化競爭環境中,企業如何有效經營管理、避免潰敗、達成永續發展並促進經濟穩定成長,成為近年來國際上共同認知的重要課題。有鑑於此,OECD、世界銀行等紛紛發表「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之基本原則,並自一九九六年起每年舉辦一次全球性論壇,而一九九九年起每年亦在亞太地區舉辦一次論壇。此外,APEC也在其年會中列為重要議題,我國亦參與其中。亞太地區許多國家,例如:中國、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印尼等,已成立相關民間組織與其證券管理相關機構,發布了關於建置「公司治理」機制之相關規範。在台灣,金融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加強推動「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審計及其他專門委員會等之建置,其目的不僅是為了消極性的配合國際發展之趨勢,更在於積極的協助企業,透過健全的治理制度提升其經營上的競爭力。隨著全球產業環境的快速變化,市場競爭加劇,企業面臨轉型的挑戰,而如何爭取國內外投資者的認同,獲得豐沛的資金,成為企業擴展的重要能力。如公司建置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將可提升公司對外之公信力,增加企業對國際性資金之吸引力並提昇國際知名度與競爭力。再者,企業如能善用獨立董事等專家之知識,不啻為公司決策增加高階顧問,提供多元且專業的策略建議,強化決策品質,而產生企業經營上的效益。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促成企業決策與經營階層根據Fairness(公平對待所有利害關係人)、Transparency(決策及資訊透明化)、Accountability(對所做所為負責)與Responsibility(盡善良管理人之責)等原則,善盡職責,共同致力於提昇股東長期利益與企業永續經營之目標。而主管機關則善用會計師、信用評比專家、投資顧問與律師等專業團體,透過行政法規、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體系等外部機制,同時發揮外部監督之力量。「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參照先進國家的做法,結合相關政府、產業、學術與民間研究機構的力量,邀請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學術及實務界人士,於民國九十一年發起設立,由朱寶奎會計師擔任首屆理事長。本協會推動企業發展「公司治理」,係以促進我國金融與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強化企業經營體質,善盡對股東與利害關係人權益為目標。本會之活動包括:配合並協助政府主管機關及周邊單位修訂公司治理相關法規,進行公司治理重要議題之研究,推動公司治理評量,舉辦董監事教育訓練,出版實務守則,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等。值此設立滿五周年之際,特以此會訊與會員及各界先進共享。理事長柯承恩創會理事長朱寶奎TCGA理事長柯承恩封面裡發行人語公司治理會訊發行緣起柯承恩02專題企劃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高峰論壇活動輯要編輯小組撰文09董監聯誼會園地企業內線與短線交易之法規案例評析蘇松欽、呂淑玲主講/編輯小組撰文內線交易之陷阱賴源河主講/編輯小組撰文12專家論壇董事會之責任與經營判斷法則Hon.RandyHolland14研究回顧員工報酬與股東權益余雪明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如何二擇一?陳清祥17國際交流德拉瓦公司法制創造影響力無限ZhunLu19治理英文什麼是公司治理/OECD公司治理原則范代志編譯20近期活動快訊-2-高峰論壇活動輯要編輯小組旁聽撰文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於今年七月二十日(五)下午,假台大集思會議中心亞歷山大會議廳,舉辦了一場以法治觀點為序曲,以學術研究為基礎,並結合了資本市場之監理單位,與金融產業、電信業者、媒體事業及公益團體的實務界代表們,共同舉辦了一場為創造台灣新品牌的高峰論壇-「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此次盛大的活動係透過實踐大學、台灣公廣集團中華電視公司、利群會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及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的共同策劃,並獲得台灣證券交易所與玉山文教基金會的贊助,而由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主辦。活動內容包括三大主軸,首先在本協會理事長柯承恩教授的歡迎辭,以及實踐大學校長張光正博士的貴賓致辭中揭開序幕;其次則為司法院賴英照大法官的專題演講--「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前瞻」。此一主題從建構企業社會責任之法制面展開,同時也是本次論壇之核心議題。最後壓軸登場的是「深度座談:企業推動社會責任的策略」。該座談由公視暨華視(公廣集團)董事長陳春山教授所主持,邀請產、官、學、研各界共六位代表,從實務及學術取向進行交流與對談。在柯理事長的歡迎辭中明確指出,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將是21世紀企業賴以生存、成長與保有競爭力的潛在利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與知識,更應內化於企業文化與經營策略之中,透過循序漸進的學習、應用、回饋與調整機制,自然能逐步產生多元效益。此外,從「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主題的名稱中可清楚看出,未來具有投入意願與決心的優質企業將是主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脈動與趨勢的核心,且絕非僅靠政府之力所能主導或干預。因此,本協會特別主辦此次高峰論壇,提供各界一個能知識分享、充分溝通與實務交流之平台,呼籲所有優質企業的共襄盛舉,才是未來引導企業與社會邁向雙贏的康莊之道。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大學張光正校長則從我國的學術環境與其教學過程的親身經歷談起。十多年前張校長即提出企業倫理與TCGA理事長柯承恩教授致辭實踐大學張光正校長-3-社會責任兩門學科,對企業的發展與培育企業人才的學術機構甚為重要,應作為商管學院必修之課程,但很可惜地,此一前瞻性看法,在當時卻未能引起大多數人之共鳴。對於公司治理環境下企業內部高階管理者與經營者責任與角色的應有分工,張校長認為對管理者而言,Dothethingsright(把事情做對)應是十分重要的管理責任;但對經營者而言,Dotherightthings(做對的事情)才是為所當為的最高指導原則。專題演講: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前瞻隨即展開了賴英照大法官的專題演講「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前瞻」。賴英照大法官指出,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二派理論為股東利益優先論(ShareholderPrimacy)與社會責任論(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orStakeholderTheory)。股東利益優先論認為,公司因股東出資而成立,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經營者受僱於股東,應向股東負責並在法令及倫理的規範基礎上,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同時此派理論中亦有部份論者從違反股東利益決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不一致、以及可能濫用公司資源等角度,反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除非對公司有利。至於社會責任論則主張股東並非公司唯一所有人,任何行業的公司與其產物,並非僅靠公司與股東之力量即可獨力完成,而須經由經營者、員工、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共同努力所致。股東只是群力之一,且股東並非公司唯一所有人,董事會則是負責協調各群組利益的角色,以提升經營績效,但非單純地為謀股東最大利益而經營。而部份論者更以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JudgmentRule)及企業應重視長期利益的說法來支持該項理論。事實上,學理的爭辯其來已久,而在實務上,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最多的通常為跨國大企業。因為企業所在國的法令是否完備與執法是否嚴謹,對於公司營運所造成問題的處理態度,兩派理論的差異頗大。然而,守法是否就等於善盡社會責任?公司善盡社會責任是否必然傷及股東利益?這些都是頗具爭議性的議題。許多企業負責人認為,從長遠觀點而言,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未必傷害股東利益。同時,重視員工權益,創造更好的工作環境,將有助於吸引人才;重視消費者及社會整體利益,將可改善公司形象與增加品牌價值,對公司的永續發展。此外,公司捐贈同樣也是有相當大的助益引起多方爭論與探討的問題。公司所捐贈金錢是出自於老闆的個人所得,或是以公司所得為之(所謂開明的自利),均有不同的判例與論述。但時至今日,公司捐款的合法性,已經普遍獲得美國法院及州法的承認。在美國聯邦所得稅法中亦規定,公司捐款在所得額10%的司法院賴英照大法官96年7月20日「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前瞻」演講-4-範圍內,可扣抵所得稅。此項稅法的規定,對於決定捐款數額是否合理,亦成為一有用指標。至於公司捐款的目的,依各州立法可歸納為三種模式:第一為公益或慈善、教育、科技等目的之捐款(美國二十四個州及華盛頓特區);第二為促進公司業務發展或慈善、科技、教育等目的之捐款(美國十九個州);第三,不論公司是否獲得利益,公司可以作為慈善捐款(美國七州)。這些立法,的確讓公司在參與捐款活動時,有相當寬廣的裁量空間,但是各州法對於捐款時應踐行的程序,則未有明確規範。形式上,公司捐款多是公益慈善活動,但實際上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如結合行銷之做法(如美國運通公司以鼓勵刷卡消費以捐款修復紐約自由女神像)。而這些公司捐款中,有些可能真的是慈善捐款,但有些則淪為經營者濫用公司資源之工具。對於這些現象,又出現了各種不同的看法,例如:一、如果公司所捐款項真的是為了教育慈善用途,在此情況下由負責人獲得一點好處,也就不太在意。二、主張應禁止公司捐款給董事、經理人、具有利害關係的團體或個人3.主張不必禁止,但必須訂定管理措施,以防止經營者變相利益輸送4.主張公司所有捐款,無論任何對象,均應有一定的審核、批准及揭露相關資訊的程序,以監督公司善用資金與實現真正公益目的。任何管理措施若能發揮功效,必須具有周延的配套措施(如對於公司撥款所成立基金會管理辦法的一致性),否則將難以達成其管理目的。而實務上,公司捐款多由執行長決定捐款對象與數額;少數由董事會決定(我國亦同);無論如何,股東通常沒有置喙的餘地。柏克夏公司由經營者決定捐款總額,再由股東依照股份比例指定捐款對象,最後由公司開出支票,給予受贈人之做法,不但可深化公司民主,亦可使受領捐贈的團體更為多元。隨即,賴大法官則以國際間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不遺餘力的聯合國之作為,分享所有與會來賓。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安南(KofiAnnan)在世界經濟論壇(WorldEconomicForum)會議上,即向來自全球各地的企業領袖們提出全球盟約(GlobalCompact)的構想,並指出經濟活動全球化的步伐太快,跨國公司足跡遍及世界各地,但許多國家不論其社會層面或政治體制,均未能及時調整,更遑論為其指引發展方向,而形成經濟、社會與政治領域間的失衡、脫序現象。此現象如不儘速匡正,全球化的經濟將無法持續發展,因此安南呼籲全球企業領袖支持建立一個具「共通價值與原則」(特指企業在人權保障、勞動條件和環境保護等領域,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的全球盟約,期使世界經濟能兼容並蓄、永續發展。目前(截至二○○七年七月十五日止)已有約100多個國家、4,216個公司與團體(其3,183組織為公司)加入此盟約(UnitedNationsGlobalCompact)。二○○七年一月十日新任秘書長潘基文在紐約發表演說時,亦明確肯定全球盟約的重要性,以顯示聯合國繼續推動的決心,並重申盟約的創設係以全球化為背景,以跨國公司為目標,期望能包容最多的企業,以提供學習、成長的平台,使企業社會責任成為普世價值,更鼓勵商業團體(businessassociations)、非官方機構(NGOs)、城市(cities)、勞工團體(labour)及學術機構的踴躍參與。最後,大法官亦特別重申,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應注意許多不同的面向,而法制面是其中必要的一部分。-5-深度座談:企業推動社會責任的策略在深度座談部分,主要討論企業推動社會責任的策略,由公廣集團陳春山董事長主持,他首先指出,企業社會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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