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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一、“德治”思想的起源五千多年来,除了传说中民风淳古的三皇五帝时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单纯以德治国而不依赖法治的年代。其中最接近德治的要数“郁郁乎文哉”的西周,西周以德礼治天下,孔子思想的理论主要来源于西周早期周公制定的礼乐制度,经孔子的整理阐释后发展成为系统完备的政治理论。西周礼乐制度虽以道德宗法为主,但也不排斥纪律刑罚的作用。据《孟子告子下》记载,西周时期诸侯“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看似温和的礼乐制度也有其强硬的一面。二、“法治”思想的起源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由战国时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创立。在韩非之前,法家学说主要分为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以法、术、势为核心的完整法治理论。战国中后期,通过商鞅、李斯两代法家人士在秦国的实践,法治思想迅速成为秦国的统治学说。商鞅迷信法律的力量,一味加重惩戒的力度,《史记》记载当时百姓在路边倾倒垃圾就会被斩去双手。商鞅认为只要通过严酷的刑法杜绝轻罪的出现,犯上作乱等重罪就无从发生。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认为严刑峻法在统一战争中贡献颇多,于是继续因沿统一前的法度,将严刑峻法推行至全国。《史记秦始皇本纪》描绘了一幅当时秦朝“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的绝望图景。陈涉起义前对戍卒的号召中有“失期当斩”一句,其实从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来看,戍卒迟到驻地罪不至死,但戍卒们被秦朝酷法压迫多年,误以为迟到驻地也是死罪,这才下定决心追随陈涉起义,由此揭开了秦朝灭亡的序幕。三、“礼法合流”———德治与法治的融合对于汉朝而言,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近在眼前,统治者因此采取了“外儒内法”的治理方法。汉初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生将荀子“德主刑辅”的思想发扬光大,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陈述道:“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汉武帝按照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汉朝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事例就是“以孝治天下”。汉宣帝地节四年,为体现“以孝治天下”,朝廷颁布法令规定三代以内亲属可以互相隐瞒罪行不构成犯罪,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这明显违背了秦朝连坐制度的规定,而受到了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第十三》)思想的影响。汉朝的法律贯彻《孝经》中“五刑之属三千,罪末大于不孝”的论断,严厉惩治不孝的行为,《汉书》宗室衡山王世子告发父亲衡山王不孝,父子两人均被斩首示众。另一方面,朝廷大力奖掖孝子孝女,察举制建立后,孝顺成为百姓入仕的重要途径。汉朝之后,儒家思想的地位越来越崇高,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唐宋时期,“礼法合流”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第一部完整保留至今的成文法《唐律疏议》中,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如唐律中对谋反罪的规定中引用了《公羊传》中“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一句,作为处死“谋危社稷”者的依据。唐律不仅在形式上尊奉儒家思想,在内容上也贯彻德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大多数罪名与南北朝相比大为宽简,同时也避免出现类似隋朝滥发法令、有法不依的情况。后世《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沿袭唐律并略有修改,德治与法治联系越来越紧密。清末法制改革之际,中国经历了继春秋战国之后第二次礼法之辩。关于《大清新刑律》的立法原则,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律大臣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产生了激烈的理论争执。沈家本认为修律的指导原则是“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新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兼顾道德与法理,迈出了中西法律思想融合的重要一步,这部法律否定了宗法制度的作用,规定公民不论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同时又充分维护传统文化,如分则首先规定“侵害皇室罪”,这表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虽已废除,但其实质依然被《大清新刑律》所继承,律后《暂行章程》五条是传统道德集中体现,规定侵犯尊长、盗掘坟墓和危害皇权的行为要加重处罚。四、结语在如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重提以德治国,并不是要让道德的地位超越法制,而是希望使德治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使以德治国成为依法治国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施保障。中国古人的实践表明,法律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作用,但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良法必然是源自社会道德并符合社会道德的。希望中国能够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西方法治的经验,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本文标题: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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