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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2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3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4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第十一条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第十二条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第十三条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5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第十五条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第十七条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三章变更6第十八条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十九条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第二十条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第四章退出第二十一条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第二十二条直接参与者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批复7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三)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第二十七条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8制其退出支付系统:(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九条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申请的;(二)因未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相关事项的;(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9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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