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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比较——全球信息与通信业10家跨国公司案例比较2007-11-3015:31:00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处:张高鹏摘要:通过全球信息与通信业10家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的比较、分析,阐明对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深远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公司;治理;比较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需要总结我国丰富的实践,也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国外公司治理了解越多,认识越深刻,对我国企业改进公司治理就越有意义。近年美国发生“安然”、“世通”丑闻,以及出台索克斯法案后,良好的公司治理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为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与企业管理(corporatemanagement)是不同的[1]。如果说企业管理主要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对一般员工的管理,那么公司治理则是指投资人或出资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2]。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关键。本文是在逐个了解全球信息与通信业(ICT)10家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上做的一种比较。一、基本概况与信息来源本文所选的10家跨国公司,是芬兰诺基亚、美国微软、德国西门子、日本索尼、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英国移动、加拿大北电网络。(一)行业、区域、规模这10家企业,从行业看,都属于ICT行业。选择同一行业,便于对10个案例进行比较,特别是近年来ICT行业发展势头好,公司治理的变革也快。从区域看,10家企业总部分布在10个国家。选择不同的国家,能使这10个案例具有多样性。从规模看,10家企业都在美国上市,除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外,其他8家都是世界500强企业[3]。选择上市公司、500强企业,能使这10个案例既比较规范,又比较先进。(二)有关经济数据2002年,10家企业总资产在150—779亿美元之间,平均为448亿美元;股东权益在20—522亿美元之间,平均174亿美元[4];销售收入在100—840亿美元之间,平均328亿美元;人均销售收入在20—60万美元之间,平均27万美元;法国电信、意大利电信、英国移动、北电网络亏损,其他6家企业净利润平均为15亿美元;员工人数在4—43万之间,平均12万;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在微软为42%,在诺基亚为29%;研发费用在1.5—58亿美元之间,平均22亿美元,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为7%[5]。(三)股权结构10家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以分为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两种类型。这里,股权分散是指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股权集中指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除诺基亚、西门子、英国移动属股权分散外,其他7家都属股权集中。2002年初,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法国电信是55.4%、意大利电信55%、澳大利亚电信50.l%、韩国电信40.1%、索尼28.2%、微软11.6%、北电网络9.l%。在7家股权集中的企业,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的最大股东是国家,其他4家是机构投资者或私人。(四)主要信息来源本文所用的有关数据主要来自他们的公司网站,特别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网站。按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要求,这10家企业必须提供“年度报告”(annualreport)和“代理权报告”(proxystatement)[6]。这两种报告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除财务、统计数据外,主要是有关公司治理而不是企业管理方面的。所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股权结构、最大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设置及其权力安排;经营班子及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以及董事长与CEO的交叉任职;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性、权力、薪酬、持股情况;审计委员会、独立审计人、内部控制,以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情况;执行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安排。归结起来,他们向投资人披露的公司治理,包括“结构”和“机制”两类问题。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机构设置、各种治理机构的权力安排、人员安排;治理机制包括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7]。二、治理结构:治理机构设置类型治理结构(governancestruture)与治理机制(governancemechanism)不同。影响治理结构的首先是一个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2002年,10家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这是典型的美国企业治理机构设置。另一种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这与中国目前1200多家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相同。按治理机构的职权而不是名称,对10家企业公司治理进行划分,属于前一种类型的7家是,诺基亚、英国移动、澳大利亚电信、微软、北电网络、西门子和法国电信;属于后一种类型的3家是,索尼、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把西门子、法国电信列入前一类,而把索尼等3家企业列入后一类。(一)西门子的监事会西门子的监事会,从职权上讲完全不同于我国企业监事会,而相当于美国企业董事会,因此西门子的治理机构设置属于前一类。德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国有企业和大型私有企业包括西门子,全都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股份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是“股东大会—Aufsichtsrat—Vorstand”。Aufsichtsrat、Vorstand是两个德语单词,按字面含义分别表示“监事会”和“董事会”,但按职权含义分别表示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为便于沟通和理解,西门子在自己公司的英文网站上,未将Vorstand译成董事会而是经营班子,因为美国企业的董事会(boardofdirectors)具有特定含义;未将Aufsichtsrat译成“董事会”而译为“监事会”,因为美国企业没有监事会。这种译法比较准确,不会引起混乱。我国企业的监事会、董事会,按职权来讲都有特定含义。在中文世界,如果把Aufsichtsrat、Vorstand分别译成监事会、董事会,容易误以为在德国企业治理机构设置也具有与我国企业相同的监事会,并进一步误认为德国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类型与我国企业是相同的[8]。(二)法国电信的政府特派员法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企业的股东只要超过50个,无论是否上市,都必须采取公共公司形式,公共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可以自主选择。在法国,实际上95%以上的公共公司,包括法国电信,都采用美国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类型。不过,法国电信作为一个国有控股企业,还接受政府特派员(governmentcommissioner)等广泛的国家监督。国家监督,不论以个人还是机构的形式出现,都不能归入企业的治理机构。对法国电信的国家监督,主要靠审计法院、财经监督委员会、政府特派员。审计法院重点负责检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及公司管理提出意见。财经监督委员会,由法国经济部任命,代表法国经济部,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目标的实施情况。这个委员会有两名政府官员在公司有永久的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任何信息,可以以顾问身份参加董事会等会议。政府特派员,由法国电信部任命,代表法国电信部,负责检查公司运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所确定的公共利益、社会目标。从形式上看,法国审计法院负责查账,财经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经济目标的实施情况,政府特派员负责检查社会目标的实施情况,但他们对法国电信的监督实际上是缺乏成效的。我国政府曾在大型国有企业实行的稽察特派员,不仅要负责检查国有企业公共利益、社会目标的实施情况,还要查账,检查国有企业经济目标、财务目标的实现情况。可见,我国的稽察特派员,与法国的政府特派员是不同的。(三)索尼等企业的法定审计人会索尼、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都设有法定审计人会(boardofstatutoryauditors)。这3家企业法定审计人会的职权也基本相同。从这3家企业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来看,法定审计人,不是公司的独立审计人(externalaudit)也不是公司的内部审计人(internalaudit)。比如,《日本商法》规定,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商业合作制、有限合作制和有限公司制。有限公司制企业必须设法定审计人会。法定审计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接受独立审计人和内部审计人的报告,对公司运作进行实地检查,及时纠正任何有损于公司的决策,确保公司经营符合有关法规和股东利益。将这3个国家有关法定审计人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有关法规对监事会的规定作个比较,可以看出,他们的法定审计人会,实质上相当于我国企业的监事会。这3家企业治理机构的设置与我国上市公司也是相同的。需要指出的是,受美国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的影响,2002年日本颁布了新《日本商法》,索尼根据新《日本商法》决定取消法定审计人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与此同时,到2002年下半年,韩国电信的私有化已经完成,也决定取消法定审计人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从2003年开始,索尼、韩国电信的治理机构设置已与美国企业相同,也就是说,10家企业中9家企业治理机构的设置,已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这种类型[9]。三、治理结构:治理机构权力安排对治理结构产生影响的,不仅是治理机构的设置,还包括对治理机构特别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安排。(一)股东大会在这10家企业,不论7家治理机构设置与美国企业相同的,还是3家与中国上市公司相同的,一般对股东大会的权力都包括以下规定:修改和批准《公司章程》;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批准分红方案;选举董事,设有监事会的还选举监事;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批准董事会上报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的权力大小,与治理机构设置类型关系不大,与股权结构类型关系密切。在股权集中的企业,如法国电信、意大利电信等,股东大会的权力比较大。在股权分散的企业,如诺基亚、西门子等,股东大会的权力比较小。所谓股东大会权力比较大,是指不仅具有上述10家股东大会共同具有的权力,还具有选举董事长、任命CEO、聘请独立审计人、批准CEO的薪酬、决定董事会内设委员会的职权等权力。不过,在实际运作中,股东大会权力大的企业,除澳大利亚电信外,法国电信、意大利电信的公司治理及投资回报,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可见,股东大会的权力过小,“所有者缺位”肯定不行;股东大会的权力过大,“所有者越位”也未必有利。(二)董事会10家企业董事会的人数,平均为14人,最多的21人,最少的8人。10个企业中,董事会成员平均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53岁。10家企业中,治理机构设置的类型不同,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安排也不一样。在7家治理机构设置与美国企业相同的企业,董事会的规定职责都是对经营班子的监督(monitor)[10]。董事会具有以下五项权力:一是确定公司战略规划、批准经营计划和预算;二是决定重大投资、筹资、撤资、购并、非经常性交易等;三是确认执行董事、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四是任命CEO及经营班子成员;五是决定CEO和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等。对这五项权力作个划分,如果前两项属于战略决策权力,后三项则属于监督权力。实际运作中,这7家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好坏,往往取决于独立董事比例及其独立性标准。在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高、独立性标准严的企业,如诺基亚、微软、澳大利亚电信,监督权力行使得好,对经营班子特别是董事长、CEO的监督则比较到位。在3家治理机构设置与中国上市公司相同的企业,董事会的规定职责往往是重大决策,监事会的规定职责是对董事会、经营班子的监督。但是,这3家企业董事会具有与上述7家企业董事会相同的权力,也就是说,监督职责交给了监事会,不仅对经营班子,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都交给了监事会,而监督权力仍留在董事会。这种安排的一个弊端是,有监督权力的董事会不去履行监督职责,而没有监督权力的监事会却来履行监督职责。监督职责与监督权力的分离,是造成这3家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并趋向于取消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根本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没有很好发挥作用,除监事的专业素质、独立性等原因外,最主要
本文标题:公司治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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