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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权外交与中国应对之策编者的话在本刊2012年12月(上)推出的“重新审视欧洲”专题中,王义桅、潘兴明、田德文、陈玉刚四位学人分别从欧洲文明未来趋向、欧盟身份认同、欧债危机根源与化解之道等角度,以点带面,贯穿古今,深入剖析了欧洲文明进程、欧洲的困境与未来出路。本期,我们又约请了三位本领域的著名专家就欧盟人权外交、欧洲一体化、欧盟转型等问题跟进探讨。敬请读者垂注。张利华,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导,国际问题研究所欧洲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西方政治思潮、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等。主要著作:《中国法治民主建设之路》、《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等。欧盟对中国的人权外交(以下简称“欧盟对华人权外交”),指的是1993年欧共体转变为欧洲联盟以来对中国开展的“以改进中国大陆人权、民主、法治状况,使中国完全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向西方式政治体制转变”的外交政策和实践。在中欧关系中,经济贸易往来是首要的,文化科技交流也比较频繁,同时,人权外交也是欧盟对华战略方针和政策内容之一。为什么欧盟要对中国开展人权外交?人权外交是欧盟对华关系的目标还是工具?中国如何应对欧盟的“人权外交”?笔者将从中国与欧盟文化价值观之异同的视角入手予以分析并提出建议。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纲领与行动自欧共体转变为欧盟以来,中欧在经济贸易和文化科技领域的交流发展非常迅速。2004年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2009年中国成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中欧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的目标已为期不远。同时,人权外交一直是欧盟对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1995年,欧盟发表了第一个对华政策文件,到2007年,欧盟共发表了7份对华政策文件。在所有这些对华政策文件中,欧盟都把改进中国人权、民主、法治当作自己的宗旨和任务。欧盟委员会发表的第一份对中国政策文件——《中国欧盟关系长期政策》(aLongTermPolicyforChina-EuropeRelations)认为中国崛起代表着巨大的机会和挑战。该文件写道:“中国在国际社会表现出的合作和负责任的态度将会使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受益。……欧洲必须与中国建立一种长期的并能反映出中国全球性经济政治影响的关系,欧洲需要以行动为导向的而非宣示性的政策来加强同中国的关系。”①与此同时,该文件对中国的人权问题予以了谴责,指出侵犯人权现象依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公民权利如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判的严重限制;中国人还没有享受完全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尊重,逮捕持不同政见者的现象继续发生;在西藏自治区及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尊重不同的文化、种族、语言和宗教以及少数民族身份仍然是完全不够的。因此,欧盟将在三个层次采取行动促使中国改善人权状况。第一,支持中国在不同的阶段和层次努力开拓和开放中国人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这些趋势将不可避免地促进中国走向法治的市民社会。第二,将系统地定期与中国政府就人权问题进行双边对话。第三,将通过国际社会多边论坛,如联合国组织的对话等,明确界定欧盟和中国共同接受1993年6月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②此后,欧盟委员会发表的每一个对华政策文件都有这类谴责中国人权问题,促使中国改善人权、民主、法治的内容,并且把对华人权对话作为与中国政府领导人会谈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1993年~2010年期间,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些关于中国人权、西藏和台湾问题的决议案;1999年~2010年,欧洲议会通过了13份对华人权决议,欧洲议会各党团提交了13份关于中国人权的联合动议和68份动议;1993年~200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20多个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1996年~2005年欧洲议会通过了14个关于台湾问题的决议。③虽然欧洲议会没有决策执行权和外交权,其实质性的立法权也不多,但它通过的决议中的某些主张在欧盟委员会对华政策文件中有所体现。除了文件政策以外,欧盟对华“人权外交”也有一些具体的行动。1993年~1997年,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丹麦、德国、英国、荷兰与美国一起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谴责中国人权问题的提案,其中,丹麦表现得最为积极,几乎每一次提案它都参加发起。美国及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对华人权提案连续七年被否决后,1998年2月23日,欧盟外长一致同意放弃在人权问题上与中国对抗的政策,表示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无论作为整体的欧盟,还是单个成员国都将不再提出也不再支持谴责中国人权的决议案。④但是,欧盟的个别成员国(如丹麦)此后仍然多次跟随美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对华人权提案。1994年,中国与欧盟签署政治对话协议,双方决定建立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在欧盟领导人看来,虽然中国取得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人权和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欧盟领导人与中国领导人对话与会晤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促使中国改善人权、民主、法治状况。2007年9月23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总理官邸与达赖喇嘛进行了“私人会晤”。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总理接见达赖,也是历史上第一次有西方领导人在总理府接见达赖。同年12月,默克尔所在的基民盟出台新党纲,强调“价值观外交”于德国应对新世纪挑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默克尔在接受《德国之声》广播电台采访时称,德国有兴趣与中国保持良好的关系,要在价值观外交与经济外交之间寻求很好的结合。价值观外交与经济外交一直是德国外交的两块基石,德国也一直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⑤2008年12月7日,时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主席的法国总统萨科齐不顾中国方面的再三反对,以双重身份会见了达赖喇嘛。⑥中国与欧盟文化价值观的异同为什么欧盟要搞对华“人权外交”?从中国与欧盟文化价值观差异的角度加以分析,也许可以解开这个谜团。从欧盟7份对华政策文件来看,欧盟把自己摆在了一个“文化典范”和“价值典范”的位置,把中国视为人权缺失、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从而将中国置于被改造对象的境地,始终不渝地把促进中国改善人权、民主、法治状况作为自己的使命。2007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全球化世界中的欧盟文化议程》,更体现了欧盟的“文化优越感”。这是欧盟首次颁布的文化战略文件,提出了“欧洲文化模式”的概念,并指出,文化是实现欧盟繁荣、团结、安全等战略目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欧盟渴望成为一个基于人类尊严、团结、宽容、言论自由、尊重多样性、跨文化对话等价值观的软实力典范。因此,欧盟在促进欧洲与全球文化多样性的过程中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⑦“欧盟自认为是国际制度标准的制定者,通过制定标准来影响世界,具体对中国来说,欧盟建设性接触政策就是要改变中国,让中国按照欧盟也就是国际标准来行事。”⑧一方面,欧盟通过出口它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来影响中国;另一方面,欧盟企图向中国出口它的人权标准、法治标准和民主标准,使中国从一个“过渡的专制政权”朝着民主法治政权演变,从而向西方体制靠拢。这种文化价值观的优越感是欧盟对华开展人权外交的精神支柱。中国与欧盟在文化价值观方面究竟有什么样的差异?中国真的是一个不认同人权、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国家吗?。关于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价值观。民主、法治、人权、自由是欧盟的核心价值观。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TreatyonEuropeanUnion,TEU)首次将发展民主、强化法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作为欧盟各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ommonForeignandSecurityPolicy,CFSP)的政策目标。《欧洲联盟条约》第21条规定:“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行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民主、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与不可剥夺、尊重人类尊严、平等与团结原则、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有效激发了欧盟自身的创立、发展和扩大,而且应当寻求在更广泛的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1995年,欧盟对外人权政策文件指出,欧盟的对外人权政策以联合国宪章、国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为基础,欧盟的人权原则具有普世性,人权、民主与发展之间相互依赖等。⑨欧盟所倡导的民主与善治的内涵包括“合理的经济社会政策、决策民主、政府组织透明、负责的财政管理、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防制贪污、尊重人权法治与新闻自由等”。⑩中国政府同样认同人权、民主、法治等价值理念。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纲领,中共十二大以来的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都把民主视为社会主义应有之义,将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目标之一。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陆续发表了一系列《人权白皮书》。然而,中国政府对人权、民主、法治内涵的理解与欧盟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政府理解的民主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所理解的民主是人民内部的民主,法治是指执政党和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制度下长期行使对国家的政治领导。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大会政治报告。中国政府所理解的人权既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即“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在中国,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第一部《人权白皮书》,此后几乎每两年发布一部《人权白皮书》。截止到2010年9月,中国已签署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对自由价值观也是予以认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虽然中国政府把人权、民主、法治作为政治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中国政府所理解的人权、民主、法治的内涵与欧盟不太一样,迄今为止,中国仍然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没有效仿西方式的多党竞选议会制。欧盟一直把西方式的多党竞选议会民主制视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标准,用这一标准衡量中国,必然会把中国归入人权和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一类。所以,改造中国,始终把中国视为人权和法治缺失的非民主国家,对中国开展“人权外交”就成为欧盟对华关系中的应有之义。关于和平与合作。和平与合作是欧盟的核心价值观。欧盟文件声称其27个成员国在重大问题上的协商、对话、合作堪称世界典范。1998年,欧盟对华政策文件提出了加强与中国人权对话的具体措施,并加大力度投入资金开展各种合作项目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如执行对中国的人权援助项目,欧中战略规划技术援助与合作,法律和司法改革合作计划,村务管理培训计划等。可见,在对华政策上,欧盟相当重视对话与合作,力求通过和平与合作的方式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转变。中国政府也十分认同和平与合作价值观。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就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进入新世纪,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2009年9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提出了“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就抽象概念而言,中国与欧盟都认同和平与合作。但从中欧各自的外交实践来看,双方对和平与合作具体内涵的认识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政府所认同的和平与合作,体现在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和新安全观之中。其意是指世界上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和而不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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