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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公司之運作眾多股東(大小股東)董事會(大股東操縱)經營團隊(董事長/董事會)董事長(大股東1/2以上董事)監察人獨立監察人總經理生產研發行政財務法務/風控業務(副總經理)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利益關係人•股東•經理人/員工•供應商•客戶•融資者•社區公司治理概述—定義•法律觀點-著眼於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之現代公司組織體系,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設計,有效監督企業的組織活動,健全企業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經濟觀點-公司治理係使公司經濟價值達極大化為目標之制度,追求股東、債權人、員工間報酬之極大化。•財務管理觀點-公司治理係指資金的提供者如何確保公司經理人能以最佳方式運用其資金,為其賺取應得之報酬。•OECD-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規定公司的各個參與者(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責任和權利分配,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指導與管理的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為目的,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治理概述—範圍•狹義-限於股東與經營管理階層間之代理關係,重點放在董監事之機制設計及功能上。•廣義-應納入利害關係人於公司治理中所扮演之重要角色,如員工、客戶、供應商、債權人等。公司治理概述—重要性•公司治理主要目標在健全公司營運及追求最大利益。能妥善規劃經營策略、有效監督策略執行、維護股東權益、適時公開相關資訊,爭取投資人的信任,增強投資人之信心,吸引長期資金及國際投資人之青睞尤其重要。公司治理架構—相關法令•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櫃台買賣中心上櫃審查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公司治理架構—相關法令•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櫃台買賣中心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暨具獨立職能監察人之相關處置要點•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公司架構概述—機制之設計•內部機制-公司透過內部自治之方式來管理及監督公司業務而設計之制度。•外部機制-透過外部壓力,迫使經營者放棄私利全心追求公司利益。•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公司治理架構—治理之特性•市場結構-證券市場參與者包括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台買賣中心、台灣集中保管公司。證券服務事業包括經紀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事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原始店頭市場。•所有權與經營權已漸分離之趨勢•企業集團的特性-公司偏好以轉投資方式,擴大經營範圍並促進企業之成長,形成企業集團,也使企業面臨更多之風險。•企業交叉持股嚴重-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許多公司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性質之子公司。交叉持股嚴重,以致影響股東權益。公司治理架構—治理之特性•海外投資之增加-隨著政府政策的開放及全球運籌分工產銷模式下,國內企業海外投資情形日益普遍。由於海外子公司營運對國內母公司營運影響性與日俱增,要求國內企業應揭露海外轉投資資訊。規範國內企業赴大陸地區的資訊揭露。•散戶為主的特性-本國自然人之投資比例仍高達68.4%,散戶投資比仍屬過重。個人投資者之投資觀念並未完整正確,因此投資決策多屬草率粗糙,易受市場波動影響而買賣股票頻繁,造成市場週轉率過高。不主動重視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架構—重要議題•家族企業股權較為集中。•防止主要股東為謀求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而侵害一般小股東之權益。•隨著產業結構之調整,公司發展朝向大型化與資金密集,企業對外募集資金之情形普遍,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漸趨分離,促使公司之經營管理階層能確實且有效率經營公司業務,並對股東負責,實為公司治理之重要議題。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董事會•造成大股東或經營者獨裁,利用職權從事利益輸送、掏空資產等不法行為。•人數–取消董事應具備股東資格之限制-人數達九人以上者可設置常務董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申請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包括至少獨立董事二人,且獨立董事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證券交易法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董事會•獨立性–證券交易法為強化董事會結構,董事應至少有五席。–超過董事總數二分之一的董事,其彼此間具有一親等之直系親屬關係者,無法獨立執行職務。–董事會成員中應包括至少獨立董事二人,其獨立性規範為,應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需工作經驗之自然人,且不得與申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有下列關係:申請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一以上之自然人股東,或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前二點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強化獨立董事之法源基礎–證券交易法規定,獨立董事不得少於兩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保持獨特性。•納入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董事會•職權–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董事會•制衡–董事、監察人對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股東會或股東解任不適任董事之權利。–董事競業之限制,避免立益衝突。–對董事責任之追究。–董事與公司間交易規範之限制。•證基會建立「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人才資料庫」。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董事會•董事及控制股東之股權交易揭露規範–事前申報-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股份轉讓前應向本會辦理申報,始得轉讓。–事後申報-公司內部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持有股份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質權設定申報。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監察人證券交易法修正增列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人數–監察人一人、公開發行公司須有二人以上,上市公司之監察人人數應至少達三人,獨立監察人一人。•資格–禁止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證交法規定法人股東不適用公司法有關法人股東同時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獨立性-監察人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職責–單獨行使監察權–具公司代表權–股東會召集權–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監察人•制衡-公司法對監察人怠忽職責之設計–股東會或股東可解任監察人–對監察人責任之訴追–加重監察人對公司及第三人之責任–上市公司監察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審計委員會•組成–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以確實發揮審計委員會之功能。•職權範圍–監察人之規定準用於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考核內部控制制度,同意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行使方式–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股東會•股東之參與–選任、解任董事及監察人–股東直接提案權–決定董監事之報酬–核可公司章程之修改–核可重大交易事項–移轉股權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資訊透明化•發行市場之資訊公開-公開說明書•交易市場之資訊公開-定期資訊及不定期資訊•加強年報公司治理資訊揭露-股權結構、增列風險管理資訊•關係企業的資訊揭露–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關係報告書•資訊公開管道-應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公司治理之執行現況—歸入權金管會在推動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強化資訊揭露–修正財務預測制度–揭露員工紅利相關資訊–要求揭露持股5%以上股東之資訊情形–整合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管道•強化企業會計制度•健全公開收購制度•鼓勵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加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之持續進修•內部控制制度及財務業務專案查核•投資人保護機制•主管機關之執法權治理之涵義•獨立董事。•資訊揭露。•會計師簽證制度。•內部控制。•各聲譽機構之健全–承銷商。–律師。–分析師。公司治理制度之法律架構•公司法–內部監控機制-股東(會)、監察人之制衡機制股東會之制衡機制。少數股東權。監察人之制衡機制。–外部監控機制行政監控。司法監控。市場監控。•證券交易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量制度—六大構面•股東權益的保障。•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的透明度。•董事會職能的強化。•監察人功能的發揮。•管理階層的紀律與溝通。•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尊重。我國公司治理守則•原則–保障股東權益。–發揮監察人功能。–提昇資訊透明度。–強化董事會功能。–尊重利益關係人權益。•保障股東權益–對公司重大事項有充分知悉,參與及決定之權益股東會及其議事規則–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公司治理關係關係人交易我國公司治理守則•強化董事會功能–適當席次。–獨立董事。–必備之知識、技能及素養–持股比例。–設置審計、提名、報酬等功能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發揮監察人功能–適當席次+獨立監察人。–持股比例。–合理報酬。–購買責任險。–進修。我國公司治理守則•尊重利益關係人權益–銀行及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保持暢通之溝通•提昇資訊透明度–資訊公開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公司治理資訊。近期重大財務事件之探討•事實–財務報表重大不實。–重大資產被掏空。•–董事監察人家族化/內部化。–控制股東(經營者)持股比率大幅下跌。–轉投資過於膨脹,損及資訊透明度–關係人資金往來與背書保證過多–頻繁的財務主管更換。–員工分紅配股在財報之表達。產業界對公司治理的看法•獨立董監事等公司治理機制立意雖佳,惟為避免對我國企業專業經理人之質疑,建請衡酌國內企業文化及實務需要,按部就班循序推行,勿全以國外制度為標竿。•公司治理應予以簡單化,而非更加複雜化。•在改進公司治理方面,須建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的觀念•公司治理應讓企業有自願、試做的階段•公司治理重要的是精神與原則,而不是細節規定政府推動公司治理的作法•有關建議獨立董監事制度應採漸進式的作法•獨立董監事仍須由股東會票選•為落實公司治理,證期會提出上市、櫃公司5年更換一次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的作法
本文标题:公司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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