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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张洋一、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一)知识产权的价值1.可口可乐曾用这一商标质押350亿美元。2.2009年11月,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以“隆力奇”注册商标为质押物,成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亿元。3.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用“桐君阁”商标质押,成功向浦发银行贷款2580万元。4.四川川北凉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将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川北”商标质押,成功向南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000万元贷款。(二)创新过程之艰难新药研发历程与创新模式•药物研究•临床前•临床实验•评估/批准•四期研究•测试化合物•测试化合物•究•超过10亿欧元•年•药物研究•临床前•临床实验•评估/批准•四期研究•来源:基于2010年PhRMAProfilePharmaceuticalIndustry数据•年•0•2•4•6•8•10•12•14•16•18•长达两年•超过两年•10,000个•测试化合物•250个•测试化合物•5个•测试化合物•实验室及•动物实验•卫生部门批准一个药品•超过10亿欧元•I期临床:20-100名健康受试者•II期临床:100-500名病人→安全性,剂量•III期临床:1,000-10,000名病人→效力,不良反应•••(三)侵权无处不在原告为鼠标的注册商标权人,其将众多小超市或个体工商户起诉至法院,每一个个体工商户为一个案件的被告,从而有十几商标串案。问被告:你卖的鼠标多少钱一个?你卖的鼠标从哪里来的?回答:“养家糊口”,无法识别假货,也没留任何票据。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你们为何不告这些假货的生产商?你们无查这些假货的来源?不回答引发问题:1.众多小业主的不满,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2.销售侵权问题依旧存在3.依靠维权而不是经营,赚钱4.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审判压力非常大。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价值2元。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购买费用500元、差旅费、住宿费3000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1万元,不包括维权费用,那至少16500元问题:除上述外,维权成本高、不效率二、疏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教训1.天津日化四厂同外商合资前,其“金鸡”鞋油已经占领国内市场的半壁江山,但在合资时,“金鸡”商标仅作价1000万元,商标价值评估严重失衡。2.90年代初,北京日化二厂的熊猫洗衣粉享誉中国市场,94年与美国宝洁公司合资后,宝洁公司大力宣传其品牌“汰渍”、“碧浪”,而“熊猫”商标则备受冷落,产量逐年递减。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白象”商标图形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白家”商标图形兰博基尼案NB案蓝色风暴案2001年百事主题为“全能挑战百事球星”,2002年为“世界足球相扑赛”、“百事超级星阵营”2003年为“百事群英会”、“百事节奏狂飙”2004年为“突破渴望群星汇”2005年为“蓝色风暴”意大利奢侈品牌BottegaVeneta(BV)在中国耳熟能详的“宝缇嘉”名称遭到抢注,无奈于2013年启动了新的中文名字“葆蝶家”“凌志”更名为“雷克萨斯”“陆虎”更名为“路虎”三、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自身保护不力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2009-2013)专利申请数量趋势图河南新飞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2009-2013)专利申请数量趋势图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四年(2009-2012)专利申请数量趋势图海尔集团近五年(2009-2013)专利申请数量趋势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近五年(2009-2013)专利申请数量趋势图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2009-2013)专利申请数量趋势图2009年河南省申请专利数量与全国申请专利数量对比图2010年河南省申请专利数量与全国申请专利数量对比图2011年河南省申请专利数量与全国申请专利数量对比图2012年河南省申请专利数量与全国申请专利数量对比图2013年河南省申请专利数量与全国申请专利数量对比图•1000+零部件•10000+专利(二)外部环境不利1.管理机构不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88个成员:73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管理11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利、商标“二合一”管理5个国家——朝鲜、沙特、希腊、埃及和中国实行专利、商标、版权“分散管理”。版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植物新品种:国家林业局,农业局海关总署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2.案件结果不统一——同案不同判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江苏高院(2011)苏知行终字第0004号案情:鼎盛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生产、加工(焙)烘烤制品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等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拥有“爱维尔Iwill”文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蛋糕、面包、月饼等”。鼎盛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和加盟店招牌等处均全面持续使用上述商标以及“IWill爱维尔”组合标识。近年来,爱维尔品牌逐步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在特定区域烘焙市场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09年8月,鼎盛公司开始生产月饼,并将其当年度所生产的月饼划分为“秋爽”、“美满”、“星月”、“和谐”以及涉案的“乐活”等总计23个类别,同时制作相应的广告宣传目录册。鼎盛公司在涉案“乐活”款月饼的手拎袋、内衬及月饼单粒包装盒外侧左下角显著位置均标注“乐活”标识,手拎袋两侧同时标注有生产商鼎盛公司名称、电话、厂址等信息。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截至2009年9月20日止,“乐活LOHAS”月饼已销售10200盒,标价119元/盒,计货值为1213800元。东华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7月14日取得第5345911号“乐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方便米饭;麦片;冰淇淋”,目前尚未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2010年6月11日,苏州工商局作出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鼎盛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鼎盛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鼎盛公司一审诉称:1、鼎盛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乐活LOHAS”并未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的名称以及对该词汇本意的使用。根据鼎盛公司2009年中秋月饼目录的内容,其2009年生产的全部月饼紧扣“爱”的主题,以“用爱过中秋”为主旨,共分23个系列产品,分别以“普天同庆”、“幸福”、“美满”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大爱境界命名,而“乐活”即为其中一款月饼的名称。2、“乐活LOHAS”是社会通用词汇,将该词汇注册为商标,本身就不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商标注册人不能依据商标法排除他人对该社会通用词汇善意和合理的使用。3、鼎盛公司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以下”侵权认定:一、二审法院基本一致处罚数额的认定:一、二审法院存在分歧一审法院:基本适当。二审法院:涉案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对人并处罚款。判令变更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并未考虑以下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一、在“乐活LOHAS”注册商标核准之前,鼎盛公司就进行了相应的包装设计并委托生产,鼎盛公司不存在攀附东华公司注册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第二、鼎盛公司的侵权时间非常短暂,且涉案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故鼎盛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东华公司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第三、鼎盛公司仅是在2009年中秋月饼的促销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且作为该年度中秋23款系列月饼中的一款,鼎盛公司并未对使用该标识的月饼进行专门、广泛、大量的宣传,其对商品的销售模式也仅限于其专卖店销售或直接推销。加之“乐活LOHAS”注册商标因未使用不存在市场知名度,尚未造成市场中相关公众实际的混淆和误认,故其侵权行为和情节显著轻微。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江苏高院(2013)苏知行终字第0004号江苏省工商局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苏工商案〔2012〕0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祥和泰公司在其生产的再生涤纶短纤维包装上使用“金燕”及燕子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在第22类上注册的第6769312号“金燕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没收侵权物品再生涤纶短纤维1720包(518.2873吨)、外包装袋550套,罚款4181660元。2010年8月7日,徐州市金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6769312号“金燕”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包括塑料打包带、纤维纺织原料、纺织品用塑料纤维(纤维)、纺织纤维、捕动物陷网。2012年1月13日,该商标转让给天华公司,天华公司又转让给深圳市广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让费50万元人民币。祥和泰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2012年6月27日,江阴金燕化纤有限公司(祥和泰公司关联公司)以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等为由提出商标异议。2012年3月5日、3月20日,徐州市金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先后向省工商局投诉,举报祥和泰公司在其生产的化纤等商品上大肆宣传和突出使用“金燕及图”商标的行为侵害了第67693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省工商局办案人员在祥和泰公司成品仓库内查获其生产的再生涤纶短纤维1450包(每包200-350公斤),计423.7873吨,备用外包装550套,予以查封。2012年6月11日,省工商局解除查封时,在祥和泰公司的成品仓库内另发现再生涤纶短纤维270包(每包350公斤),计94.5吨。上述再生涤纶短纤维共计1720包、518.2873吨,根据从祥和泰公司电脑调取的财务账册打印件显示,每吨单价人民币8068.2288元,工商局计算其涉案金额4181660元。法院认为一、祥和泰公司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1、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过实际使用,故该商标不具有市场知名度,祥和泰公司显然不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而在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之前,祥和泰公司的关联公司江阴金燕化纤有限公司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其“金燕”字号亦已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而“金燕”文字正是涉案侵权标识的最显著部分,故可以认定祥和泰公司在涉案侵权标识中使用“金燕”文字具有合理性,祥和泰公司并不具有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2、祥和泰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因涉案注册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祥和泰公司使用涉案侵权标识的行为不会造成市场中相关公众实际混淆和误认,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本案中注册商标权利人天华公司系管理公司而非生产性公司,祥和泰公司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亦没有造成天华公司竞争利益或者市场份额的实际损失,即未对天华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3、祥和泰公司在省工商局行政处理期间,积极配合省工商局进行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更换了产品的外包装袋,应当认定祥和泰公司及时纠正了商标侵权行为。二、工商行政机关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不应不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法定的授权性权利,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被控侵权人无意踏入注册商标保护范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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