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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第四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1.释义: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理解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2.特点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三种形式。1、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2、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重要特点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或者说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如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与学生的;体罚学生的等。例:《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十五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案例1]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2003年5月10日《华商网-华商报》)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3、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案例2]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有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主要包括:刑事制裁:惩罚性制裁民事制裁:保护性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对行政主体的制裁。五、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1.制裁:制裁其实是一种剥夺行为,是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1)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取消考试;停考(3)剥夺财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产(4)申戒罚:消除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和警告。2.补救(1)财产上的补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2)精神补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停止侵害/纠正不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3.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义务或新追加的义务。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旅行的义务。并非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强制一般是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最终的处理。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一、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二、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三、学校与校长学校: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发放毕业证书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针对校长的法律责任:撤销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3.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6.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7.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四、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等五、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六、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监护对象不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承担法律责任。七、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责任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教育法》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1]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某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学生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他的受伤承担责任,他应该怎么办?[点评]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2]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分析]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案例3]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一天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最终全部脱离了危险。[分析]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责任1.《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第76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教育法》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4.《教育法》第7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责任《教育法》第77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9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责任《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本文标题: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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