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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日期:2016年03月14日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其中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关于印发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29号)要求管理,职工工资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省属企业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在合理预测、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第五条省属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并依此制定工资总额预算。(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坚持分级分类原则。根据省属企业的不同属性和目标定位,按照竞争性企业和准公共性企业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省属企业应积极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理顺子企业工资总额与内部收入分配的关系。(四)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省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省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省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五)坚持公平分配原则。按照“提低、活中、限高”的要求,合理调节省属企业本部之间、本部与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之间3及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向企业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大、个人贡献突出的关键岗位倾斜,并注重一线生产服务岗位人员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省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第七条省属企业依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省属企业本部及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明确子企业工资增长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八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的范畴,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与全面预算管理范围一致。第九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由基数工资、效益工资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包括本部及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第十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基准数以上年度实际发放数与清算可发数孰低为基础。本部工资总额基准数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本部应按岗位设置合理安排人员,除因业务突破性发展或政策性要求4外,个别人员变动的,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准数;子企业工资总额基准数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工资总额基准数分为基数工资基准数和效益工资基准数,两者比例根据省属企业分类确定,竞争性企业比例在3:7到5:5之间,准公共性企业比例在5:5到8:2之间,受政策性影响较小或竞争性业务比重较高的准公共性企业应参照竞争性企业比例执行,具体比例由企业自主申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一般申报起3年内保持不变。省属企业应根据内部人员层级确定收入分配的固浮比例,原则上人员层级越高,固定收入的比例越低。第十二条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效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效益增幅。工效联动机制包括基数工资确定机制和效益工资确定机制,工效联动机制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以保证不同年度间的可比性,未来将逐步探索实行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对标分析的联动办法。第十三条基数工资确定机制参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水平,综合考虑企业效益状况及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具体操作详见附件)第十四条效益工资确定机制采取效益工资增减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减同向挂钩(准公共性企业可视情况加入社会效益共同联5动),综合考虑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和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操作详见附件)第十五条企业有下列事项的,可以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单列管理:(一)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二)经省国资委批准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额度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的部分。(三)市场化机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的薪酬。(四)根据省国资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企业一企一策方案制订工作指引》(粤国资考评﹝2014﹞16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实行单列管理的试点企业工资总额。(五)其他经省国资委批准的事项。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省属企业本部和子企业分别进行编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参照法人单位编制),编制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本部与子企业按人员类别与企业类别分类向省国资委申报。(一)人员类别:纳入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人员按照类别分为: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二)企业类别:纳入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按照经营情况分为:省属企业本部、正常经营企业和退出企业。6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编制说明;(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的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情况、职工工资水平预算变动情况以及编制说明。(三)单列工资、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等其他特殊项目。预算年度省属企业本部人员配备编制情况,作为省属企业本部申报说明材料,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管理。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省国资委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与企业的全面预算同步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国资委。第十九条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对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并在收到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备案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省国资委预算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并在调整通知下达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调整后的预算方案,省国资委再次进行核准/备案。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7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经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并根据预算年度的经济效益预算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以及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数与最终清算可发数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逐步建立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情况、经济效益与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指标定期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省属企业,督促省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二)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三)上年度工资总额中的不合理因素作一次性剔除;(四)其他影响工资总额预算的重大事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应当于预算年度8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评价和违规罚则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在上年度财务决算8完成后,向省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结果,对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分析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对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同时根据有关意见对省属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要求省属企业整改,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省国资委核定的清算可发数的,差额部分可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经省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在3年内滚动使用,以体现结余工资的使用能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省属企业根据当年市场变化、效益完成情况,决定结余部分工资总额的使用计划,并作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内容报省国资委。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可选取具有行业周期波动、市场化经营程度充分的省属企业,对工资总额实施周期管理。工资总额管理的周期需要与行业波动周期基本保持一致。省国资委可选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规范的省属企业对工资总额周期管理进行试点。第二十七条省属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出现超提超发情况的,应当主动清退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对不主动清退的企业,省国资委除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额度外,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9省属企业本部超提、超发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的绩效年薪;省属企业本部超提、超发金额在10%(含)以上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第二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工资发放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列支,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渠道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省国资委对违规列支或其他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省属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省属企业违规列支金额在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的绩效年薪;省属企业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第二十九条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及派驻企业监事会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国有参股企业在涉及工资分配表决上,派出股东代表(含非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发表意见。第三十一条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等情况,经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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