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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内务管理,根据《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条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和司法警察,以及在司法警察部门实习的学员。第三条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第四条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执落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圆满完成任务。第五条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结合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人民法院的任务、特点,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性,强化纪律性,增强凝聚力,保持队伍稳定和集中统一。第二章宣誓第六条宣誓,是司法警察对自已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必须进行宣誓。第七条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司法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八条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授予警衔的同时,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司法警察所在部门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司法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第九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一)条宣誓大会开始。(二)条奏(唱)国歌。(三)条主持人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条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步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条宣誓人代表发言。(六)条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七)条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司法警察的一般职责(一)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坚决完成任务;(二)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各项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增强思想觉悟,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文化素质;(四)尽职尽责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执法职能,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五)熟练掌握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技术装备,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精通本职业务;(六)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第十一条队长职责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长和政治委员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队长对全队的职能业务工作负全责,政身委员协助队长做好工作。(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条例、条令、规定、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二)组织研究、起草并实施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领导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履行职能;(五)组织司法警察业务培训工作(六)指导、监督所辖司法警察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辖区内之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七)管理司法警察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政治委员职责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政治委员和队长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政治委员对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负主责任,队长协助政治委员做好工作。(一)根据党组的安排,具体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教育活动;(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典型,抓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三)抓好警衔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及时向政工部门提出司法警察编制、职级、骨干配备等建议。(四)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丰富文化生活,重视解决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副队长、副政治委员职责副队长、副政治委员隶属于队长和政治委员,协助队长和政治委员工作。在队长或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院长或者队长、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队长、政治委员职责。第十四条警务处(科)长职责(一)组织、督导、协调辖区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工作;(二)负责枪支、弹药、警械具等装备的管理工作;(三)负责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等管理工作;(四)负责警车、警灯、警报器等管理工作;(五)负责警容风纪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其他各项警务工作。第十五条警政处(科)长职责(一)负责警衔的管理工作;(二)负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任免职备案工作;(三)负责拟定、上报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四)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五)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六)负责其他各项警政工作。第十六条直属队长职责(一)负责值庭工作;(二)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工作;(三)负责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等工作;(四)负责法官提审、接访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五)负责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六)负责其他各项职能履行工作。第十七条警长职责警长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对职能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一)指挥全组完成职能履行任务;(二)带领全组完成教育训练任务;(三)管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警容警纪,培养良好作风。第四章内部关系第十八条司法警察之间,不论职务、警衔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十九条司法警察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第二十条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二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二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第二十三条不同建制的司法警察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警衔高的司法警察负责指挥。第二十四条司法警察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第二十五条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务、警政处(科)是队伍建设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之间,有隶属关系的构成上、下级司法警察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构成同级或友邻司法警察部门。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经院长批准,可以调动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在向院长报告后,应按“调警令”的要求及时出警;同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跨管辖区域执行公务时,应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协调,积极配合,支援方应当服从被支援方的指挥,共同完成任务。第五章警容风纪第二十七条着装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条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三)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四)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三厘米,女警不超过四厘米。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五)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六)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七)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第二十八条仪容(一)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警发辫不得过肩。(二)司法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着警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二十九条举止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第三十条礼节(一)司法警察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持枪礼。通常情况下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或在列队的情况下,一般行注目礼;持枪礼仅限于执行阅警和仪仗任务时使用。1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司法替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司法警察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2条、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法院领导、司法警察领导时,着警服的司法警察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3条、列队的司法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4条、司法警察交接岗时,或不同单位的司法警察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二)司法警察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警衔加同志或者同志。(三)司法替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l条、听到上级呼唤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上级询问时,应当自动立正;领受上级命令后,应当回答“是”。2条、司法警察进入上级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上级敬礼;进入同级或者他人室内前,应当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上级进来时,应当自行起立。3条、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条要求履行告知程序,先敬礼,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讲清权利和义务。4条、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进人居民住宅时,或因公与公民接触时,应当先敬礼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5条、司法警察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第六章日常制度第三十一条会议(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实行每周例会制度,汇总情况,总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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