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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系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我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精神,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为从源头和加工环节上保证数据质量,规范数据使用,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工商部门业务流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数据,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以各种方法接收的外部数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第四条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按照职责分工,各业务部门要负责相应数据的采集工作。第五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作配合、技术保障和管理维护,各单位要成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联系人。明确各-2-岗位的数据管理边界和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工商业务处理、市场监管执法、提高工作效能、便民服务和领导决策等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支持。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要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检查和维护数据。第七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数据的技术保障、技术培训以及数据的逻辑检查和维护工作。第八条企业注册机构:负责本级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基础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九条企业监管机构:负责本级办理企业的年检、吊销等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日常监管中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条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其直接查处的违法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开展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开展企业动产抵押相关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平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其直接办理的不正-3-当竞争、传销或变相传销、商业贿赂、走私贩私、非法经营等违法案件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其直接查处的违法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商标监管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基本情况的录入、检验和校对;其直接查处的商标侵权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广告许可基本情况的录入、检验和校对;其直接办理的查处广告违法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经济检查机构:负责对其直接查处的违法企业的信息录入、校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12315、消费者协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已掌握和确认的违法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法制机构:负责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涉及违法企业的信息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4-第十八条监察机构: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中行政效能、责任监察及文明执法、遵纪守法的检查。第十九条办公、人事、财务、宣传机构:负责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行政、人才、培训、物资及宣传保障工作。第二十条基层工商所:在所属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认领和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工作;本所查处的违法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辖区内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检验、校对工作;本所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年检、验照等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第三章数据采集制度第二十一条要从源头抓起,严把数据入口关,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确保源头采集数据的质量,保证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书式档案、入库数据和全国联网数据“四相符”。数据采集环节包括数据的收集、录入,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第二十二条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年检、注销、吊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案件等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录入相关信息。-5-第二十三条各责任分工部门要实行录入人员责任制,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保证责任到人。数据采集人员要强化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第二十四条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录入人员应及时录入、检验和校对数据信息,不得无故拖延;录入时要认真核对原始档案,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应录入的数据,必须全部填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得遗漏。第四章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五条要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对已经录入的数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各业务处室牵头,对所管理的数据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排名公布,定期对问题数据在内网上公布。第二十六条定期检查。信息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数据进行完整性和合理性的逻辑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通报有关部门,作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七条不定期检查。数据质量领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对电子档案管理考评标准对系统或各职责部门进行检查,包括对电子数据进行准确性、冗余性、完整性检查,抽调部-6-分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进行比对,在业务上进行规范指导等。第二十八条各责任部门应经常性通过使用业务软件中的统计、查询等功能对数据进行自查,分析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以纠错补漏,确保数据质量。第五章数据补录与修改制度第二十九条数据补录与修改工作应本着“及时排查、及时修正”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档案资料及时准确补充完整。第三十条建立数据纠错工作机制,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对需要修改或补录的数据,业务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或补录。数据修改的权限按数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省局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确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书面授权省辖市局或上报主管局长、局党组。第三十一条数据修改的申请,省局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或授权的省辖市局审核),由工作人员提供书面申请,详述事情原由和申请事项,并加盖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局)公章,原件送省局信息中心,同时将复印件报送省局相关业务处室。信息管理机构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分配数据补录、修改人员的操作权限,并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不得延误。第三十二条要严格落实备案制度。涉及批量数据修改、-7-补录的,或需要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数据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申请或由信息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信息管理机构必须先做好备份方可进行,并对每次修改或补录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第六章数据交换使用制度第三十三条按照数据归口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由数据归口业务处室负责进行数据交换使用的审核上报工作,信息中心进行技术支持。第七章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第三十四条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应根据责任分工,切实保证数据质量。第三十五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建立管理机制,按照数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各业务处室对全系统的本业务的所有数据质量负责。责任划分以数据库操作记录为准,用户名所有者为数据质量责任人。-8-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和密码的,或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用户名所有者承担责任。因信息管理机构失职造成用户名和密码泄密的,信息管理机构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每个单位要确定一名数据质量管理员,鼓励和支持在全系统开展岗位练兵竞赛。第三十八条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数据录入人员每月考核一次并登记造册,连续半年有录入任务且无差错现象的,给予信息数据质量奖,数据质量指标列入年底绩效考核。第三十九条数据录入人员或信息管理机构人员主动发现数据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第四十条数据录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一)不能独立完成录入任务的;(二)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能及时录入数据的;(三)一个月累计录入数据有差错三次以上的。第四十一条信息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因软件转换或升级、直接操作数据库、备份不当等造成数据丢失、错误或紊乱的,承担相应责任。-9-第四十二条未按本办法执行并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工商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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