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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請參見:台灣與日本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改革之比較──以公開發行公司為考察對象,杜怡靜,月旦法學雜誌第184期,2010年9月。(附圖一)我國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中有關公司內部治理之主要修正公司法修法年主要修法內容民國55年‧監察人任期之延長(第217第1項一年→不得逾三年)民國69年‧董事向監察人之報告義務(第218-1條)監察人之停止請求權(第218-2條)民國90年‧董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第192、216條)‧明確規定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第23條)‧董事之解任改為特別決議事項(第199條)‧增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第208-1條)‧確定董事會為業務決定、執行機關(第202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第218-2條第1項)等民國94年‧增訂股東提案權(第172-1條)‧建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第192-1、216-1條)等證劵交易法修法年主要修法內容民國95年‧獨立董事制度之引進(第14-2條)‧建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擇一設置之體制(第214-4條)‧明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並強化董監事之獨立性(第26-3條)‧不實財報賠償義務人範圍之擴大(第20-1條)等‧公開發行公司等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14-1第1項)(附圖二)關於日本公司內部治理主要之商法及公司法之修正修法年主要修法內容昭和49年(西元1974年)‧有關監察人對董事業務執行之監察權限‧關於大公司會計監察人之選任、會計監察之施行義務(商法特例法)之制定等。昭和56年(西元1981年)‧股東提案權‧將董事及監察人於股東會之說明義務法定化‧大公司之監察人為兩人以上,其中包含一人以上之專職監察人(常勤監察役)‧監察人之權限強化(董事會招集權等)、獨立性之確保‧會計監察人之選任權限移轉給股東會‧擴大會計監察人之監察對象公司等平成5年(西元1993年)‧監察人任期之延長(2年→3年)‧關於大公司中監察人人數之增加(三人以上)、外部監察人(社外監察役)、創設監察人會制度等平成11年(西元1999年)‧充實母公司股東的子公司業務內容等之資訊開示等3平成13年(西元2001年)‧監察人之監察人會出席義務、意見陳述義務‧監察人任期之延長(3年→4年)‧外部監察人之比例提高(半數以上)等平成14年(西元2002年)‧創設委員會等設置公司制度‧創設重要財產委員會‧監察人報酬開示之義務化等平成17年(西元2005年)(会社法)‧有關大公司內部統制系統之董事會決議、開示義務‧監察人之權限強化‧創設會計參與制度‧關於獨立董事(社外取締役)之資訊開示義務‧重新審視董事之解任要件等(附圖三)日本各種公司治理組織型態中、小型公司大公司未設置會計監察人任意設置會計監察人強制設置會計監察人轉讓限制公司未設置董事會1、董事2、董事+監察人3、董事+會計參與4、董事+監察人+會計參與1、董事+監察人2、董事+監察人+會計參與1、董事+監察人2、董事+監察人+會計參與4章程中規定設置董事會5、董事會+會計參與6、董事會+監察人(會)7、董事會+會計參與+監察人(會)3、董事會+監察人(會)4、董事會+三委員會5、董事會+監察人(會)+會計參與6、董事會+三委員會+會計參與3、董事會+監察人(會)4、董事會+三委員會5、董事會+監察人(會)+會計參與6、董事會+三委員會+會計參與轉讓限制公司以外a、董事會+監察人(會)b、董事會+監察人(會)+會計參與a、董事會+監察人(會)b、董事會+三委員會c、董事會+監察人(會)+會計參與d、董事會+三委員會+會計參與a、董事會+監察人會b、董事會+三委員會c、董事會+監察人會+會計參與d、董事會+三委員會+會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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