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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作者:李宇虹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张月霞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2008近代以来,董事和以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人物,其职权日益扩大。在这种日益膨胀的职权的支配下,董事常常会为了公司利益、个人利益以及其他利益做出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立法纷纷加重董事的法律责任。但是,因为董事的经营活动总是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董事不可避免地会因其判断失误或市场形势变化等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失而被追究责任,导致董事个人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和诉讼费用,给董事带来沉重的负担。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避免基于不正当目的的诉讼的威胁,转嫁董事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目前该保险已经被引入我国,但是其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原理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以期为中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些许理论支持。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引言,该部分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原因,提出在我国研究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方法是以成熟的美国董事责任保险为研究基础,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探讨董事责任保险涉及的一系列理论问题。第一章董事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首先,从探讨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基础的董事的民事责任入手,分析董事民事责任的可保性。其次,在介绍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介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并探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争论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其他保护董事的制度的关系。第二章,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深入探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包括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和结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不当行为和损失的界定、除外责任等问题。第三章,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和完善。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再次强调了本文的研究目的。2.期刊论文施建祥对发展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实思考-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10)董事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相当普及,但在我国至今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其实,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对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在介绍董事责任及董事责任保险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和具体构想.3.学位论文周海博我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2006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职责时所产生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在我国,这是个全新的职业责任保险品种。由于它能有效地分散董事的任职风险,解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后顾之忧,并及时补偿公司股东等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因而它对平衡公司、董事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第三人保险,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在标的、赔偿限额等方面有其特殊性。董事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董事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功能上看,它与民事责任制度一样都有保障受害人利益之作用,但民事责任制度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推动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同时在救济董事责任方面,董事责任保险又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有益补充。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始终是公司法研究的重点。不管是国有企业改制建立的公司,还是新成立的公司,大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以至出现“一股独大”、“关联交易”和公司董事违背忠实和注意义务等问题,从而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完善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公司运营,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严格董事责任。但是该措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有才能的人可能因惧怕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而不愿担任董事职务。就是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再加上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定了与我国传统政治和文化风俗不符合的条款以及与现有法律制度不符的条款,使得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开展缓慢。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所以,针对董事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推进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董事责任保险首先在英美国家出现并发展完善,所以,英美国家的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具体做法与经验,对我国开展董事责任保险有重要意义。在20世纪30年代,英美国家出现董事责任保险,此后一直到20世纪40、5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业处于停滞时期。到了20世纪6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才有广阔的市场。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发展成熟并不断完善,至今仍然如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已从当初的董事“个人财产保护”,发展到多种险种并存的局面。在英美国家,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和公司补偿保险,狭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仅指董事个人责任保险。董事个人责任保险是指公司购买(或公司与董事共同购买)的,对其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董事责任或义务被追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偿付被保险董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补偿该董事进行抗辩时所付出的有关法律费用的保险。董事个人责任保险是其它类型的责任保险的基础,其它保险都是由其演变而来,相对独立的可选择的。公司补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公司由于其补偿受到索赔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董事及高级职员所受到的损失,即对公司补偿董事的风险进行保险。在董事责任保险中,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外部董事,还有他们的配偶、家庭成员、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对董事及高级职员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证券购买者、雇员等第三人。第三人针对董事及高级职员履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董事要想获得保险保障,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故意并且尽了适当的注意。董事在抵制第三人的索赔诉讼中所受的损失包括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和解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保险单又规定了免赔额、共同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从而使存在不当行为的董事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和费用。当然,保险公司并不赔偿董事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就是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专门的保险条款和对特定保险术语的解释说明两方面限定除外责任的范围。公司补偿保险主要赔偿公司因补偿董事及高级职员所受的损失。公司补偿保险存在的前提是法律允许公司对董事的责任和费用进行补偿,但是公司对董事的补偿又不能与公共政策抵触。本文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分析,明确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价值意义;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深入研究两大法系国家在实务中董事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借鉴蓝本;通过对我国现今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趋势进行阐述,具体论述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当今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与实践中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具体建议,在完善我国立法缺陷方面,主要是完善我国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董事的利益保护机制,合理划分董事与公司的民事责任界限,在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方面,主要包括完善保险险种,完善提起诉讼的主体,完善董事责任保险中不当行为的规定以及删除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条款等内容。4.期刊论文李静.LiJing我国推行董事责任保险遇阻原因与拓展业务方略-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5,25(3)董事责任保险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深受欢迎的险种之一,而在我国却受到冷遇.其原因不仅在于我国董事责任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投资公众维权意识淡薄,董事责任风险不大,而且在于我国目前董事责任保险范围过于狭窄.建议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适当扩大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合理设计保险赔付办法,防范道德风险,以拓展董事责任保险业务.5.学位论文唐姝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2007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董事民事责任的加重也成为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董事因此面临逐渐增加的职业风险,即便是恪尽职守的董事也可能会因为知识能力所限或主观疏忽而判断失误,给公司和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董事权责的失衡,因此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救济董事因过失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使董事权责重新达到平衡,从而激发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英美国家普遍采用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转嫁风险、平衡董事权责的机制,同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目的下的制度选择。我国公司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使公司董事面临的索赔风险与日俱增,加之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产生了对董事责任救济制度的强烈吁求。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成为顺应公司发展规律的一种选择。在立法层面上,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在实践层面上,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于2002年1月合作推出。然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推行效果不佳。在理论界,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舶来品,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和立法支持。基于此,本文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深刻剖析该制度所具有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发掘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进而在分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借鉴国外成熟的具体制度设计来构建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导论部分首先分析了在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的趋势下,董事的责任日渐强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责任救济机制和促进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适时而生,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随后,主要围绕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该制度的利弊问题以及我国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了文献梳理,发掘我国对该制度的既有法学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述比较薄弱;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论述停留在介绍层面,没有通过比较研究深化对该制度的认识并发掘对我国有益的启示;由于新公司法刚刚实施一年多,既有研究还没有针对这_法律环境的变化对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对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偏重直接借鉴国外制度,即便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也对原因分析不甚清楚。这些不足正是本文试图弥补的。最后对研究范围予以界定,并说明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论述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展开论述。董事责任保险和其他险种一样,必须以可保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人也只对可保风险予以承保,所以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分析成为研究的首要前提。由于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担负着相应的法律责任,才有发生赔偿第三人损失的风险,保险才得以运用于董事的职务行为,因此董事责任是可保性分析的基点。根据基本保险原理,就董事违反不同种类义务所导致的责任分别推导其是否具有可保性,得出董事因过失违反注意义务所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够成为保险标的之结论。在以董事责任为基点的可保性分析基础上,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进行了以下探讨。第一,从正义观的角度来看,董事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侵害,追究董事的责任体现了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理念。但是由于董事经济能力的有限,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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