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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甲方:重庆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津区东门转盘原广电局六楼法定代表:王羽电话:47582790乙方:地址:法定代表:电话:为有效开发建设四面山,促进四面山旅游产业和经济的发展,结合甲乙双方资源,经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平等协商,就甲方前期立项的“四面山梅花鹿游乐园”园区内规划的“休闲度假区”的旅游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地产开发),共同合作开发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四面山梅花鹿游乐园区内规划的“休闲度假区”的旅游地产开发(二)、项目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四面村和林海村(原江津区柏林镇四面村的二社和三社)(三)、项目规模:梅花鹿游乐园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亩,按政府农业企业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按全部流转土地面积算,3%按村镇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占地36亩;7%按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占地84亩。第二条、项目合作内容:(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梅花鹿游乐园区内“休闲度假区”的旅游地产,甲方以提供“梅花鹿游乐园”区内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及项目所占农村土地流转费作为投资分得项目总利润的%,乙方负责后期用地指标地票购买金、土地招拍挂出让金、税金及地勘、建设方案、施工建设、销售、广告策划等后期所需资金的投入,分得项目总利润的%,整个地产开发由乙方独立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独立运作完成。利润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分配:利润=销售收入+其他收入-开发成本-其他开发费用-应缴各种税金。(二)、前期地产开发“休闲度假村”规划用地30亩,出让地块编号为;规划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主要以3+1小高层为主,后期甲方向政府争取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双方另行约定合作方案。第三条、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完毕时止。第四条、合作期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独立拥有梅花鹿游乐园除地产开发外其他项目的经济收益权2、拥有游乐园区内地产开发项目,双方协议约定比列的最终实际利润收益权3、拥有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议权、财务监督权(二)、甲方义务1、提供项目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2、负责协助办理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建、施工许可、确权及建筑施工用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其他开始建筑施工等所有所需要手续。本项工作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3负责项目所占地地段上现有青苗、坟墓、建构筑物的全部清除、拆迁工作。确保将该项目用地完整、干净、无纠纷交乙方能施工建设,并自行承担完成上述拆迁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农民青苗补助费、坟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该费用不计入本项目合作甲方的投入内,由甲方承担。本项工作应在协议签订起日内完成4、全力配合乙方在项目建设施工、销售等全过程中可能出现和需要的相关协助工作,并根据项目需要和乙方对外融资的需要配合乙方完成整个项目运转工作。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有权请求甲方配合工作。2、合作后,乙方有权使用该项目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3、独立拥有地产项目的整体运作权,双方协议约定比列的最终实际利润收益权(二)、乙方的义务1、全权负责本项目后期地票购买、土地出让金、税金、项目设计、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策划销售、广告宣传等工作和所需资金的投资,确保本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完成。2、负责选择、确定和安排合法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3、负责项目全部营销总策划和销售工作,负责处理项目销售收益问题,并以投资商名义出现在个别媒体上。4、负责该项目广告设计、媒体宣传工作及相关费用所需资金的投资。5、负责执行工程建设现场、售楼处业务操作的管理,建设施工完成所需资金的投资。第六条、后期开发资金投入及时间:(一)、具体投入方式依项目建设进度实际需要而分期分批投放开发建设资金。(二)、首期资金投入为30亩建设用地指标地票购买金,甲方并向乙方移交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及使用权证,二期资金投入为30亩土地城镇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金及税金,后期资金投入为建设施工及销售所需资金。第七条、甲方承诺与保证(一)、甲方保证本次与乙方合作的“梅花鹿游乐园”区内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30亩,该用地是可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商业住宅产权的用地性质,保证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保证地产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为,即可得销售建筑面积,绿化及道路不占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不再产生任何费用。(三)、承诺协调政府土地挂牌出让金不超过每亩100万元人民币以内(包括地票购买金),具体出让金标准乙方按当时实际挂牌出让金额支付政府(四)、甲方保证其持有的并将与给乙方进行合作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完善的,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它瑕疵。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的一切债务与乙方无关。自本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甲方不能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在该同一区域内的开发合作投资协议。(五)、保证其已用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一切有关可能会影响乙方权益的事项,诸如有关重要合同、法律诉讼等。如果存在告知不全或隐瞒未告,甲方愿意承担因告知不实而引发欺骗等法律责任。(六)、甲方保证负责梅花鹿游乐园除建设用地指标的旅游地产开发外的其他相关配套农业旅游项目开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投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不作为乙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身份干涉参与乙方地产开发项目的运作管理。(七)、甲方保证与乙方合作项目条约是甲方全体股东会决议后的共同决定,并授权同志与乙方同志联系协作。第八条、项目结束盈亏分配本项目合作结束后,双方按扣除投入成本后实际利润及亏损按双方约定分红占比分配,盈利产生根据实际开发利润产生情况及双方需求,经双方协商适时分配。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违约一方除应承担万违约金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二)、本合同开发项目完成后,合同即行终止。第九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只是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时间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重庆市江津区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该协议后乙方交纳完地票金后,乙方立马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地票保证金收据再更换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没有成立开发公司前,乙方以个人名义与甲方签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重庆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地址:电话:全体股东签字:乙方(盖章):代表人:地址:电话: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本文标题:四面山梅花鹿游乐园旅游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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