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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股东权益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制度2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4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3股东权益及特征11.股东权益及特征权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获得利益股东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权益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1.股东权益及特征股东权利的种类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监督决策权•优先认股权•股票转让权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清偿权•管理权1.股东权益及特征股东权利的种类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自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可分为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流通股: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1.股东权益及特征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比较项目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参与权益不参与权益承担的风险要求的报酬率高,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财产求偿权优于股东权益,解散清算中的权益优于股东权益偿还期限公司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不得抽回资金,只有在清算后尚存剩余时才可能补偿投入资本有确定的偿还日期,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利息和本金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关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权力决定公司关于合并、分立、解散、年度决算、利润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事项。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普通股东会议•普通股东会议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正是因为如此才又被称为股东年会。•股东年会的间隔期虽然以一个日历年为单位,但也有一定的弹性,不过通常不得多于15个月。•股东年会的议题: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公布股息;听取和审议董事、监事的年度报告;重新任命监事,讨论监事的年薪;补充或罢免董事等。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非常股东会议•公司史上最早的非常股东会议,大多由董事们视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召开•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非常股东会议,且附议的有表决权的股本一经超过某一比例,则董事会必须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此类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或介入的非常股东会议•当公开招股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公司全部股本金的一半时,董事们应当在知情后的一个月内召开非常股东会议,讨论和议定应采取的紧急措施。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是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与大股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导致大股东侵蚀小股东利益。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请求权的强化:公司法第10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公司法第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提案权:公司法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实质是限制优势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实施中注意:(1)逐步推行(2)平衡各类股东利益(3)完善配套制度(4)加强投资关系管理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股东诉讼制度–公司法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股东诉讼制度–公司法152条(续):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表决权排除制度–也称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由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形势表决权的制度。–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法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公司法107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实施中注意:(1)明确代理权授予期间(2)关于代理人表决权限制的规定(3)关于一股东以一委托人为限的规定(4)关于代理人资格的规定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如兼并收购、重大资产出售、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新公司法中第75条和143条中有规定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3.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制度设计投票规则的重要性投票规则的目的在于将若干选民对候选人的投票转换成候选人可以获得的席位;不同的投票规则下,相同的选票分布可产生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投票规则不仅影响到席位的分布情况,也影响到所涉及机构的治理、当选人的代表性和选民的参与不同的投票规则将导致在相同所有权结构下,产生不同的公司控制权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的运作和绩效。3.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制度投票表决制度举手表决•按人头表决,无论股本持有量多少,一律一人一票•有争议的举手表决议案经某些股东提议后,可以通过投票表决方式重新审议。投票表决•法定表决制度: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地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大股东控制)•累加表决制度:将有效表决总票数以任何组合方式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有利于中小股东)•小股东持股100,选5个董事,500票,法定:每人100累加:可以不同的组合,400、100等3.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制度代理投票制度•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早期代理投票多是股东间相互委托•现在董事会逐渐成为股东投票的代理人4.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股东利益至上理论: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的基本理念是管理者服务于股东,股东是公司剩余风险的承担者,股东拥有使用、处置、转让其产权的权力,管理者的目标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古典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稀缺时,无可厚非4.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的局限性:企业价值增值的来源不仅仅是股东最初投入的物质资本要素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企业职工也与股东一样承担了与企业经营效益相关的风险股权的分散和流动降低了股东承担的风险,其关注企业的积极性减弱经营环境的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受到企业业绩的影响,企业越来越演变为“社会的企业”。4.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者负责。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传统理论把作为所有者的一切权利和责任赋予股东,并非出于社会科学的规律,而仅仅是一种法律和社会惯例而已;•职工、债权人、供应商都可能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投入都可能是相关专用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做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从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上说明了重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性;•从产权角度论证了其“新所有权观”的合理性。4.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性:利益相关者理论将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单一目标转向服务于满足相关利益主体的多目标,实际上将导致公司无目标;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公司治理成本高,决策效率低;强调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企业管理者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相当于让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4.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谁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原则•公司长期市场价值最大化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营的原则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从公司治理主体选择的原则导向,我们认为,设计一套双重公司治理模式,即以股东利益为主导、兼顾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治理模式应该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附:终极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终极控制人:追溯至最后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证监会要求,自2001年起,上市公司需在年报中以框图的形式,表明本公司的控股权结构及终极控制人终极控制人能够通过链条,构建复杂的金字塔结构,以较小的所有权获得较大的控制权,实现两权分离(所有权和控制权)如何计算?LaPortaR.,F.Lopez-de-SilanesandA.Shleifer,1999,“CorporateOwnershiparoundtheWorld”,JournalofFinance,54(2),pp.471-518.ClaessensS.,S.DjankovandL.Lang,2000,“TheSeparationofOwnershipandControlinEastAsianCorporation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58(1),pp.81-112.FaccioM.andL.Lang,2002,“TheUltimateOwnershipofWesternEuropeanCorporation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65(3),pp.365-395.附:终极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公司A50%公司B公司C40%公司A50%公司B公司D40%公司C60%30%A对C的所有权(相乘):20%A对C的控制权(最小值):40%分离度:40%-20%=20%A对C的所有权(相乘):
本文标题:第3章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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