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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一)夜间施工一般是指晚上九点至早上五点之间的室外作业时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严禁进行夜间施工。(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三)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报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排夜间施工的,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备,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员和各有关作业人员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用电设备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有专人看护,应配备发电机等备用电源。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照明设备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八、实行夜间施工进场、离场点名制度。
本文标题: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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