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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养护中心:为加强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的养护工程管理,保证养护作业安全,我处制定了《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完善。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银(河北段)高速公路的各项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尽量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造成的影响,保障车辆的安全通行,避免或减少因养护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目标重大安全事故率:0.00%一般安全事故率:≤2.00%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所辖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养护管理及各项工作过程及其在本条高速公路施工全过程:包括管养人员、材料及设备等。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管理处养护科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及养护安全生产的目标要求,负责对本条高速公路的养护作业和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检查,制定并完善处养护科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各养护中心严格按照处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法规执行,及时把养护作业中遇到的安全问题反馈处养护科,尽量杜绝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第六条养护中心要定期组织现场养护安全管理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选拔安全防范意识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控制,保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他人的安全。第三章养护人员、安全作业管理第七条养护人员和养护设备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路作业。第八条不得在作业区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烟火的地方严禁抽烟和使用明火。第九条养护人员上路必须着工作装或标志服,夜间作业应着反光标志服,同时着装要符合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养护人员上路作业要注意交通安全,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第十一条养护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并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设备,严禁无证操作。第十二条登高作业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身体条件,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生产保护装置。第十三条占用车道的一般养护作业、施工,要提前通知路政科,对标志摆放听从路政巡查人员的指挥,对大修工程的施工,施工前承包商要向路政科申请获准后方能施工。第十四条路面清扫、标志和防撞护栏更换等人员上路工作要规范作业,工、器具等材料设备不得随意摆放,不得任意横向穿行高速公路。第四章养护安全作业交通控制第十五条交通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引导车辆顺利通过作业区,保障养护作业的安全。第十六条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不需要占用车道时,应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需要占用车道时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专项工程或大修工程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一、专项工程或大修工程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划分为六个部分:警告区、上游过度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度区和终止区。二、警告区:警告区长度不得小于1500m,警告区内每隔一定距离要设置有关标志,第一个警告标志到下一个标志的间距不得超过300m,最后一个标志离上游过渡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50m,其余各标志的间距在100m—300m之间。警告区内应设置限速标志、前方施工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应保证车辆在接近上游过渡区时的车速不大于40Km/h。三、过渡区:分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上游过渡区长度为65—100m,在上游过渡区前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下游过渡区长度应大于30m。四、缓冲区:缓冲区的长度一般为8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路障。五、作业区:作业区是养护作业人员、设备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根据养护作业或施工需要而定。作业区与社会车辆行驶的车道之间必须设置隔离装置。作业区布置要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六、终止区:终止区的长度不应小于30m。在终止区的末端,应解除所设限速标志。七、在上游过渡区内应设置作业标志车,车尾朝着车流来向,车尾必须挂有导向性标志和限速牌;车身颜色为醒目的桔红色,车本身必须安装黄色频闪灯和防冲撞装置。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必须在夜间施工时,应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装置照明设备。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及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止作业、罚款处理,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担。
本文标题: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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