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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项目展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业务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市场营销、业务拓展部门的展业风险,根据《关于加快业务发展的若干业务财务政策》,建立“大项目展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基金面向总公司以及各分公司的大项目业务部门、大项目业务团队,主要用于支持业务质量良好、成功可能性大的重要客户业务、大项目业务的展业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客户、大项目业务,是指预计保费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年底有保费入账,业务质量较好的保险项目。第四条基金列入公司总部专项费用预算,最终列支项目由总公司根据分公司申请项目的执行情况确定。第五条总公司大项目业务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申请的初审、基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最终使用情况的确认等。第六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第二章申请第七条本办法中的申请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为进行重要客户、大项目业务的展业工作,向总公司提出请求,以期获得基金的支持的申请行为。第八条申请基金支持的境内重要客户、大项目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第九条分公司在申请基金时必须明确基金支持项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为所申请业务的实际负责人,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展业工作。第十条申请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提交《大项目展业基金申请表》及相关业务背景介绍、业务风险分析报告、基金使用计划、展业进度安排等。申请单位必须认真撰写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基金的支持标准为所申请业务预计保费收入的2%,各分公司申请不得超过该标准。第三章审批第十一条审批是指总公司相关部门对分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予以审查、批复并备案的管理行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使用预算的合理性,根据业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考察,提高风险基金使用效益,尽量规避成本风险。第十二条对于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申请,由总公司大项目业务部提出支持金额的建议,提交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总公司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报送主管副总裁批准。第十三条基金申请批准后,由大项目部对该业务的展业基金进行立项,并建立该基金项目的档案,定期跟踪使用情况和效果。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和审批:(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三)申请业务主体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四)申请分公司以往风险基金资助项目执行不力。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项目业务而发生的展业费用,包括招待费、宣传费、会议费以及其他事先经总公司同意的费用。第十六条基金申请项目正式立项后,申请单位在获批准的额度内使用基金,随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年底将当年所有基金申请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结果汇总上报总公司大项目业务部,大项目业务部根据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评估意见提交总公司财务部。如果已获批准立项的基金项目年底没有实际保费收入,则按照基金实际已使用情况,在基金申请的核准金额内调增该申请分公司当年费用指标,利润考核指标一并做出相应调整;如果申请基金项目年底有实际保费收入,则该申请分公司当年费用考核指标和利润考核指标不变。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总公司大项目业务部负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及公司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各申请分公司应当建立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基金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总公司大项目业务部报告。第十九条基金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基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基金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报送总公司大项目业务部。项目终了后,应当向总公司大项目业务部提交基金使用的总结分析报告。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基金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二)基金使用情况,包括详细用途、去向、经办人、审批人等。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支持。第二十二条对于分公司虚报大项目骗取大项目展业基金的,一经发现,按照申请基金获得批准额度的双倍金额扣罚分公司考核费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基金申请、审批、使用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基金申请、审批、使用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项目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项目展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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