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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县财政局县环保局二○一一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精神,按照《平顶山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平政办〔2011〕44号印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集中连片、分步实施,着力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二)时限划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1﹞44号要求,我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时限为2011—2013年。按照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个阶段逐步推进我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1、2011年主要任务是完成已确定的“赵庄乡赵庄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和“石桥镇石桥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城关镇的南关社区、周庄镇的周庄村、杨庄镇的杨庄村、商酒务镇的商酒务村、大营镇的大营村、肖旗乡的肖旗村均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至2011年12月底前,需完成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2012年主要任务是对未开展环境治理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闹店镇的闹店村、李庄乡的李庄村、前营乡的前营村、张八桥镇的张八桥村、观音堂林站的观音堂村,至2012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截止2012年底,全县范围内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全部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3、2013年主要任务是对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村庄、城镇周边村庄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及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村进行整治,解决一批突出兴趣与环境问题。二、目标任务、预期效果(一)总体目标。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我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乡镇环境监督与管理机构、农村环境监督与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解决我县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以及畜禽粪便等污染环境问题,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区域农村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使我县农村项目实施地区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村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得到改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处理,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展开,环保实用技术逐步推广,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村环保体制基本形成,推出一批典型示范经验。(二)具体指标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具体指标为:1、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4、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5、户外道路硬化率≥90%。6、林木覆盖率≥35%。7、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5%。9、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10、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11、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12、群众满意度≥90%13、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三)预期目标1、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通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全面完成连片整治区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取水点,选择远离污染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农村污染源,采取措施降低农药和化肥用量,禁止新建规范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关停或迁移,使农村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保护。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通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示范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通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使示范区域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公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整治示范工程。通过实施“农村工矿污染整治示范工程”。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通过实施农村连片整治,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使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切实得到实惠。三、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技术规范(一)整治范围。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农村建设区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库区及总干渠两侧等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村庄,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二)整治重点。按照国家、省、市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县的整治重点为: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三)技术规范。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应遵循一下6个原则:1.符合《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等国家、省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原则。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原则。3.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4.“三结合”原则。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城镇与周边农村污染治理相结合、农村生活与农业污染防治相结合的原则。5.“三高一低一简单”原则。投资成本低、维护成本低、运行费用低,辐射广、操作简单原则。6.“不重复”原则。对已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如沼气池、户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系统、庭院式小型湿地处理系统,要充分利用,不重复建设。四、资金管理(一)专项资金来源。2011年,我省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要加强涉农资金整合。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乡(镇)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乡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部门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在上级资金下达20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达上级资金预算指标。县配套资金到位后,县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和审核结果拨付决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四)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关于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平纪〔2010〕16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五、项目管理(一)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申报,县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县政府同意,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初审,经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备案。(二)项目实施。乡(镇)政府在资金预算下达2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各乡(镇)政府要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备案后进行项目公开招投标。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并在项目实施2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一报省环保厅备案。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
本文标题: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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