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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旭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7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王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达,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9号楼4门601室。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小侠,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进娱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旭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法官梁睿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艺进娱辉公司的代理人李达、被上诉人刘旭的代理人孔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旭在一审中起诉称:刘旭系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该公司31.92%股份。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是中国最早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与研究的大型专业企业,以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反病毒产品、网络安全产品和反“黑客”防治产品为主,拥有全部自主知识产权和多项专利技术;目前拥有6000万正版个人用户,7万多家企业用户,主要软件产品已推向全球市场。正是由于该公司在反计算机病毒业界拥有极高的声誉,其“瑞星”品牌屡获殊荣,被评为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仅品牌价值就达37亿人民币。但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串通,严重侵害公司权益,包括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莘、董事林文荻、汪超涌出资成立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盗用“瑞星”商号进行同业竞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莘、董事林文荻、汪超涌、赵四章及董事长秘书卢青组成董事会经营管理北京瑞星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盗用“瑞星”商号进行同业竞争。刘旭作为公司股东,在发现上述侵害公司权益的情况后,已于2008年6月3日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王莘、林文荻、汪超涌等人在2008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采取当场宣读决议事项的方式并强行进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和住所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拒绝向刘旭提供上述决议文件。对此,刘旭认为,第一,股东会通知没有明确所表决的议案,影响其行使表决权;第二,对于王茜的签字授权,刘旭持有异议,并提出对王茜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第三,刘旭对于记票方式有异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以上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宗旨;第五,以上决议是在控股股东利用同业竞争侵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已经提起相关诉讼的情况下,王莘等股东为逃避责任所作出的。综上,现刘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2008年6月4日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如下决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和住所的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决议》、《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决议》、《关于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决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相关事宜的决议》。艺进娱辉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刘旭所诉在股东通知中没有明确写明决议事项影响其行使表决权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该通知的是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审议的事项和股东大会议案不是同一概念;另外,没有通知具体议案在本案中并没有影响刘旭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如果其无法判断应作出弃权票,而事实上其提出了反对票,说明其完全可以正常的行使其股东权利,故刘旭上述主张不成立。第二,对于王茜授权的真伪,这与刘旭无关,且该授权是兄妹之间的授权,合法有效。第三,对于记票方式不规范的问题,依据2003年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的记票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且记票不存在任何错误的行为。第四,公司宗旨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公司章程包括宗旨也是可以修改的,故公司章程变更也就不存在违背被修改掉的公司章程宗旨的问题。第五,2003年由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已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其效力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第六,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议案没有任何一项涉及交易,即使公司原来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被删除,也不存在回避表决的问题,综上,刘旭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31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北京瑞星电脑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科技公司)。2001年2月10日,王莘、刘旭、王茜、汪超涌、林文荻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瑞星科技公司章程。约定,瑞星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3010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立足现有的、已研发成功的反计算机病毒产品和技术实力,进一步加大研发与市场资金的投入力度,拓展国内反病毒和计算机安全产品市场,快速成长为大中华区领先的反病毒软件和网络安全产品的应用服务供应商。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01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股权结构为,王莘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6.48%、刘旭为31.92%、王茜为22.8%、汪超涌为4.8%、林文荻为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此外,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或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可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第四十二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股东,该日期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四十五条规定,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议决事项;三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五十五条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回购本公司股票等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六十六条规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六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001年3月15日,瑞星科技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8月15日,王莘、汪超涌、林文荻、王茜、刘旭又签署了一份瑞星科技公司章程,上述所列的第一份章程中的条款在该章程中未发生变化。王莘代王茜在该章程中签字。该章程后附王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王莘出席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举行的全部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有权代其对会议的议决事项进行表决、发言,在会议的记录上签名。2002年12月20日,王莘、汪超涌、林文荻、王茜、刘旭又签署了一份瑞星科技公司章程,上述第一份章程的条款在该章程中未发生变化。王莘代王茜在该章程中签字。2003年12月16日,王莘、汪超涌、林文荻、王茜又签署了瑞星科技公司章程,其中王茜的签字由王莘代签,刘旭未在该章程上签字,在该份章程中,上述章程中所列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被取消,第四十二条变更为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变更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变更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变更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变更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变更为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变更为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变更为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变更为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变更为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变更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八条被取消。该章程已备案于工商登记机关。诉讼中,刘旭称其对该章程的签署不知情,不认可其有效性。2008年4月24日,瑞星科技公司董事会给所有股东发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定于2008年6月4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举行该次会议,会议期限为半天,会议审议事项是《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和住所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相关事宜的议案》,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前提名董事候选人并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会务常设联系人为卢青女士,同时注明了卢青的联系方式。同年4月26日,刘旭签收了会议通知回执。同年5月15日,刘旭出具委托书,委托孔鹏、苏小侠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同年6月4日,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经表决后,形成了如下决议,第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和住所的议案》的决议,该决议载明出席会议股东审计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和住所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以204920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08%),9607920股反对,作出如下决议:公司不再从事现有业务,经营范围变更为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为的投资,公司名称变更为艺进娱辉公司,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201室。以上均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内容为准,授权董事会办理因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刘旭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第二,《公司章程修正案议案》的决议,该决议载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以204920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08%),9607920股反对,作出如下决议:同意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有关的所有事项。刘旭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该决议后附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改的内容包括公司中英文名称、公司住所地、公司的经营宗旨(变更后的章程为: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投资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制胜的战略及诚信、求是、创新、合作的经营方针,通过科学决策、严谨管理,实现资本的高效运作、高额回报)、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行为的投资),同时该修正案中还对公司股票的回购、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取的信息范围、股东大会的主持人选、召开
本文标题: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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