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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基建工程项目由乙方承建。乙方已查看现场,并已知现场条件为施工条件。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一)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方约?立方米,;地面硬化(含房屋地基)?㎡;活动板房建筑面积?㎡(含楼梯及走廊);桩基及立杆工程、给排水工程、配电基建工程、围栏及大门以及为实施上述工程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条件工程。(二)承包范围:1.本合同规定的内容;2.施工图纸1套(包括图纸说明)(附件1)及项目说明(附件2)表述的内容;3..单层活动板泵房还包括照明办公用电;单层活动板厨房餐厅还包括水电等安装工程及门卫的一般装修工程;两层活动板房工程还包括照明办公用电安装工程及一般粗装修工程。(三)承包金额内未包含的工程项目:1.室外配电的电缆线及其布线施工;2.基建期临时用电线路配置(但乙方负责的挖沟、埋沟工程已经计入承包金额);3.箱式变压器的安装(但乙方负责的箱变基础土建工程已经计入承包金额)。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一)承包金额:按双方协商价,宣化光热示范基地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元整?元。其中:1.施工图纸中和项目说明中的其他细项均包含在总价里;2.工程总造价包含所有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及税费。(二)承包方式:1.按施工图及项目说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2.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承包工程收入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金额内,由乙方支付。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总价包干,除本合同相关条款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之外,不因市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调增;3.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2办法》执行。第三条:工期(一)按双方规定,总工期日历天数为?天。(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三)各子项完工日期1.土地平整2.桩基3.杆塔竖立4.生产生活区土建(土地平整、地面硬化)5.三座活动板房6.给排水土建(含原水管改造)7.室外配电土建8.护栏网及大栅栏门(四)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1.因重大设计图纸修改,影响进度或增大工程量;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构成不可抗力的台风、水灾、地震)造成停工者;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进度。(五)乙方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实际竣工日期延期在十天之内的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违约金?元,延期超过十天的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违约金?元,违约金累计不封顶,直至实际竣工验收完成;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知悉甲方该工程建设的特殊目的及重大意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的两倍数额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当在五日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每逾期撤离一日还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撤离违约金两万元。上述款项可以从任何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第四条:工程材料(一)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附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材料规格型号。其符合图纸要求并符合行业标准方能用于工程施工。(二)所有材料采购前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并经甲方同意,进场后经甲方现场负责人逐项复核无误确认后投入使用。未经检验复核无甲方确认签字不予结算施工款。(三)如因材料造成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四)材料规格超过已经双方确认的行业标准,乙方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直接、间接损失(甲方同意的情况除外)。(五)材料尺寸实际偏差值低于行业规定值时,如甲方同意可以使用,但按差值部分×5计算成本,从合同款中无条件扣除。第五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场地平整完工之前,提供水、电源的联结点,并能满足施工需要,其中,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提供自来水管道的定位标桩、施工区域坐标控制点;3.于合同签订当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3套(含电子档一套);4.由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两天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5.组织有甲、乙方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6.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周报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7.甲方应在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8.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二)乙方责任:1.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所需水表电表乙方自行采购、安装和管理;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及进场计划,并送甲方备案;3.每周一向甲方送周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周报(包括工程量和工作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4.按施工图纸、项目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5.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6.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甲方;7.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8.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9.在一年的保修期(自验收合格并且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之日起算)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免费返修,乙方逾期返修的,甲方自行组织4的返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属设计或甲方非正常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甲方负责;10.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于当天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基地内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除拆),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道清理干净,做到工完场清;12.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担;13.乙方保证按时结清工人工资报酬,不得以工人工资等为理由要求甲方提前结算进度款(工程款),乙方保证其施工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工资、报酬或者其他款项。违反此项约定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按照乙方施工人员向甲方主张的款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并随时提供甲方核查原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分批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凭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接通知后4小时内仍未到现场验收(但如果乙方在当日下午15:00之后通知甲方的,则甲方应在次日10:00之前到现场验收),则乙方自检后确认合格,即可隐蔽,甲方代表事后必须补签手续;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因复查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质量不合格者,要停工或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停工工期不予延长。第七条:施工图纸修改1.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甲方代表签证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单或图纸发出的份数与设计施工图发出的份数同;2.图纸或各分项说明中确定的分项及金额,在双方签约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减费用,除非是甲方要求增减分项,方可增减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商定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参照宣化光热试验基地项目工程造价厂内预算表(附件3)做计算;3.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工程材料变更,施工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纠正,纠正费用(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工期损失不予顺延;54.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问题,或严重不合理的,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三日内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应顺延;5.已开工工程若甲方要求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同时,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6.对施工中,不影响费用的设计变更或累计总额在本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3‰以内的变更,乙方无条件配合处理,甲方不再支付费用。变更导致费用超过合同总价款3‰的,对超过3‰之外的部分,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据实结算。其中每一项变更,都要有甲方代表当时的认可签证。第八条:工程款支付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先付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15%预付款,计万元;2.甲方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每完成一个子工程项目,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到该子项目90%的款项,但本条第3、4款约定情形发生时除外;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50%后,甲方再付款时扣回预付款;4.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85%时,甲方不再按进度付款,而在办完交工验收手续,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并且乙方已经撤离施工现场后一周内支付到结算的工程款的95%,乙方同时按照结算的工程款的总价开具合法工程施工发票。剩余5%款项待保修期满并且乙方完成保修义务后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5.若甲方拖欠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应按当时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6.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进度时,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损失按有关规定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7.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否则,超过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罚款。第九条:工程验收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2.工程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两套,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后,五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项目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质量标准者,从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4.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依据。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将竣工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审核;65.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也应在甲方签署竣工报告日期起五天内全部撤离。乙方逾期撤离施工现场的,按照逾期撤离的天数向甲方支付每日两万元的逾期撤离违约金。第十条:其它(一)若施工单位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如工伤、火灾等,由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台风、地震、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等承担;(三)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的工程,乙方不得转包第三者完成。工程专业需分包时,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经甲方对承包者资信审查。乙方对接受分包的第三者的工程质量、工期负责。第十二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河北省有关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宣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一年的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本文标题:基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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