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案例:1个美国人和1个中国人在韩国上空把一架从韩国飞往日本的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劫持,飞机降落到我国东北一机场。劫机犯被我国警方制服捉获。请问:1.解决这起劫机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有哪些?这些公约分别在哪一年签署?2.哪些国家对这起劫机案有管辖权?为什么?3.哪些国家有权向我国请求引渡劫机犯?为什么?4.如果所有有权请求引渡国同时向我国请求引渡,而我国和这些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我国会怎样处理引渡请求?为什么?1、1963年的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又称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属人管辖:美国、中国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韩国、日本(航空器国籍)、中国3、美国、韩国、日本均可提出引渡。引渡主体是国家。4、引渡以引渡协议作为前提,没有协议,不发生引渡。劫机现已属于国际法上的普遍性管辖,中国本身就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审理此案。2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案情〗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双方主张及理由〗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判决及其依据〗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认为:在处理国家关系上,没有比外交使节及大使馆不受侵犯权更基本的先决条件。纵观历史,各种信仰及文化的国家都为此目的遵循上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特别是保证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不受追诉的义务,乃是他们的代表性质和外交职务所必不可少的、绝对的和固有的。外交机构及其特权与豁免是经受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宪政及社会制度为何,它都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理解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方面,在当代国际法条件下,仍不失重要性;因此,领事官员及雇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馆舍及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同样是深深根植于国际法的原则。任何一国固然不负有同他国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义务,但却不能不承认那些不可回避的、固有的义务,这些义务现已被编纂在1961年和1963年的维也纳公约中,而伊朗和美国都是缔约国。本案所请求之事的局势继续存在,揭示了有关人员仍置身于困乏、痛苦、忧虑,甚至是生命和健康的威胁之中,并因而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法院还不能不注意到伊美作为缔约国的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的规定。3鉴于上述种种考虑,根据本法院规约第41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基于目前情况,有必要指示临时措施,以保全所要求的权利。为此,本法院一致同意指示下列临时措施:1.(1)伊朗政府应立即保证归还美国大使馆、办事处及领事馆,恢复美国当局对上述馆舍绝对的控制和占有,并应按两国间的有效条约及一般国际法的规定,保证其不受侵犯并得到有效的保护;(2)伊朗政府应立即无例外地释放一切被扣押在美国大使馆或伊朗外交部中或在其他地方作为人质的全部美国公民,并应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对上述全体人员提供充分的保护;(3)伊朗政府应从即日起,对美国外交领事人员提供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所享有的充分的保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切刑事的管辖豁免,以及离开伊朗的自由和便利。2.美伊两国政府不得采取,并应保证不采取可能加剧两国间紧张局势或使解决现有争端更加困难的行动。1980年5月24日,法院对本案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伊朗的主张,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将实质部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事实包括袭击、占领使领馆及其财产、毁坏档案、扣留人质的行为。这段期间的事件不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职务而作出的,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但这不是说伊朗国家对这一阶段的事实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伊朗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与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相符的。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的许多条款规定使领馆及外交与领事人员不可侵犯和接受国有义务予以保护,这不仅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国际法的普遍规则。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伊朗已完全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第二阶段的事实是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作人质。法院指出,根据维也纳公约,伊朗有义务立即采取一切措施尽快结束这一场侵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事件,使一切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但伊朗政府没有这样做,反而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占领和扣留人质得以继续下去。伊朗政府的这种赞同和支持就使武装分子的行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因此伊朗再次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总之,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缔结了一些解决此争端的协议,人质获释。此案最终以政治方法得到解决。〖评析〗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不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习惯法的规则,任何国家均应尊重这些特权与豁免,并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特别保护。如果一国未履行其义务,就引起国家责任。在本案中,伊朗对武装分子袭击、占领使领馆和扣留人质的行为本来不负责,但它在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就违反了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国际义务。而且,伊朗政府还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通过这种国家行为,武装分子的非法行为就可归于伊朗国家而成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这构成伊朗对其国际义务的再次违反。因此,伊朗要承担国家责任。〖问题〗(1)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哪些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际法行为4(1)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官员的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大使馆,扣留了其内的美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50多人,捣毁了使馆的档案文件。11月5日,在伊朗大不里士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了同类事件。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伊朗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受理此案。法院最后缺席判决。A:本案中,伊朗是否违反其国际义务,若违反,违反那些义务?B:伊朗是否应对美国承担国际责任,为什么?C:美国被控在伊朗从事的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能否排除伊朗行为的不法性?D:如认为伊朗应对美国承担国际责任,美国有权向伊朗提出什么要求?E:伊朗可以对美国的不法行为采取什么措施而不至于引起本国的国际责任?F: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A: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解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规定和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和领馆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美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做了以下规定:第一,未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吏,包括司法、治安、税务和海关官员,不得进入使馆,并且接受国不得对使馆进行任何司法程序,如不得进入使馆发送传票和司法令状。第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第三,使馆的馆舍、设备或交通工具免受征用、搜查或强制执行。2、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表示尊重,并应采取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依此条,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同时还负有保护外交官不受任何攻击或侵犯的积极义务。《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在保护外交官不可侵犯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具体,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其中包括对外交官进行绑架、谋杀或其他侵害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可能危及外交代表人身或自由的对使馆、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也包括上述行为的威胁和未遂。第二,缔约国应5将上述行为定为国内法故意犯罪,并依其严重程度处以适当的刑罚。第三,确立了缔约国对上述行为的管辖权,即对在本国领土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和飞机上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对本国国民犯有上述行为的管辖;以及针对本国外交代表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第四,确立了“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罪犯所在地国可以将此种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必须将罪犯交由本国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第五,要求缔约国间互相合作以防止和惩罚上述行为,包括提供情报和证据,协调各种措施。美国的领馆和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和豁免: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的规定,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制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用之部分。非但如此,接受国负有特殊的责任,采取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2、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0条规定:“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公约第41条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允许接受国为执行司法判决,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领事官
本文标题:国际公法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138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