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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金融,简单讲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它是货币流通和信用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它既包括现金的发行、流通和回笼,也包括存款的吸收与提取;它既包括银行与企业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包括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与民间借贷活动;国内、国际的汇兑与结算,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卷的发行与交易,保险、信托和租赁等活动,都属于金融的范畴。(3)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体可归为: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罚。3.经营性金融机构的分类,主要有: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一般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的盈利性机构。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证券机构,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客观要求。社会融资渠道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各类金融机构为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提供服务。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1)历史沿革。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2)性质和作用。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有别于国家监管机构,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3)主要职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4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若干职能司和直属单位。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在其他省会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非省会的副省级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外汇业务量比较大的地(市)和县(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合署办公。三、各类经营性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1.性质和特征。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出资创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严格审查贷款程序,贷款要求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基本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即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考虑政策性银行经营资金来源的有偿性,其经营应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2.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作用。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国家开发银行贯彻“既要支持经济建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原则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其资金主要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是硬贷款。(2)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设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国家财政全额拨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行制定的有关制度,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在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成套设备、技术服务、船舶、单机、工程承包、其他机电产品和非机电高新技术的出口提供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同时,该行还承办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2276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全额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5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的信贷原则。即发放的贷款额要与收购库存值相一致,销售收入中所含贷款本息要全部收回,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和粮食购、销、调、存等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设立专户并代理拨付。(二)商业银行1.性质和特征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和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吸收活期存款,创造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我国商业银行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要求。(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3)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经营实力。(4)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5)实行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2.我国商业银行的分类(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于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恢复后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币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恢复、组建了一批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恢复了创建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数家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服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心城市及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还在进一步发展中。3.组织机构及主要业务(1)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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