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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决策第40期主题:回归司法理性——“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时间:2014年5月13日(周二)下午2:30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科研楼B209主持人: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再次来到中国政法大学,和大家共同探讨当前比较突出的”辩审冲突”问题。今天,我们非常荣幸请来一批温和、理性的知名专家学者,分别是著名刑事司法专家、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建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陈永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副秘书长程雷:还有咱们的东道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兵教授;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栾少湖律师;著名律师、李庄案第二季辩护人杨学林律师;律师界的青年才俊、尚权律师事务所新科主任常铮;另外到场的还有《民主与法制》记者严骏、《法制晚报》记者汪红、《南方都市报》资深记者李响、凤凰周刊的记者与会。按照惯例,我想简单介绍一下今天讨论的话题背景。现在存在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在法庭上法官和辩护律师经常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现象只有在中国才会出现,是司法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独特现象。因为放眼世界,我们都知道,在控辩裁三方参与的刑事构造中,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也应该是独立和公正的,只有控方——通常是检察官和辩方——通常是辩护律师才有可能当庭进行激烈的对抗,而不应该出现法官和律师的对抗。但在中国,现在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很多重大影响性诉讼中,都出现了律师遭受不公正司法对待的现象,北海案中四名辩护律师全部因为所谓涉嫌妨害作证罪而被拘捕,在贵阳黎庆洪案中先后有四名律师被当庭逐出法庭。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反思:在合理设计的控、辩、裁三方结构中,缘何应该居中、独立的法官,却走到了对抗的第一线,产生了中国特色的“辩审冲突”问题?这其中究竟是律师在“闹庭”,还是法官过于恣意?接下来有请主讲嘉宾谢佑平教授发表精彩演讲,大家掌声欢迎!谢佑平:各位师友、各位同学下午好!首先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到中国政法大学就这么一个话题进行探讨。这个话题很大、很沉重,也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之所以“大”和“重”,是因为话题本身涉及到我们的司法体制、涉及到司法改革,之所以敏感是因为这个会开始之前发生了一些花絮,有关部门以为很敏感,其实没有什么,它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探讨。我想先把我的主要观点给大家描述一下:一是我个人认为“辩审”本来应该没有冲突。二是“辩审”很长时期以来也没有冲突。三是如何辩证地看待当前的“辩审冲突”现象,如何理解“辩审冲突”的两面性。四是“辩审冲突”问题到底是什么?它的核心是什么?本质是什么?五是从辩方来讲,产生冲突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应对,我们怎样看待辩方。六是从审判方来讲,产生冲突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应对,我们怎样看待审判方。我想下面就沿着这个思路来和大家做一个交流。第一,“辩审”本来应该没有冲突。辩护方是站在维护被告合法利益的角度看问题、提意见的,这种观点和意见对审判方绝对是有好处的。一个真正理性的法官,希望自己判决能够公正,愿意倾听辩方的意见。我接触过一些法官,他们跟我交流时说,如果一个案件没有辩护人,会紧张、会心慌。仔细想想一个案件中,如果法庭上法官只听到控方一种声音的话,他心里自然不会踏实:我的判决是否有问题?定案的证据是否有虚假?必然会回过头来重新研究案件。这是一些负责任法官的心态和做法。所以,从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角度来讲,辩护方做的任何工作都是有利于法官综合思考,所谓兼听则明,从理论上讲,双方都是不应该有冲突的。这是我们应该要看到的一个大的理论前提,从诉讼原理、司法公正的要求,从司法公正的实现方面去看,“辩审”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冲突。第二,“辩审”长期以来也没有冲突。从最近几年发生的现象,很多人感觉“辩审冲突”问题越来越严重,我想这跟执行渠道是否畅通有关系。我今年50岁,从大学实习开始到从事兼职律师,也算走过了比较长的司法路程,感觉以前没有这种现象。过去辩护律师可能会跟检察官有些冲突,但跟法官几乎没有什么冲突。律师的话是讲给法官听的,律师跟法官没什么矛盾,律师主要是跟检察官有矛盾,这是正常的。所以,从以往诉讼历史来看,“辩审冲突”现象很少发生。在国外,我们很难想象法院的法官会把律师赶出法庭。国外律师非常尊重法官,法官也愿意倾听律师的意见,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理解的关系。法官知道自己在当律师时的感受,迫切希望能听到律师的声音,怎么可能跟律师有一种紧张的关系?他们中很多法官是从律师做起的,律师的话哪怕有偏见和固有立场,都是有参考价值的。所以,在国外是很少有法官与律师的冲突的。既使律师做了过分的行为,法官会警告律师,律师进而会收敛自己的行为,会尊重法官的意见,不会出现中国当前这种律师与法官的紧张关系。第三,应该辩证地看待“辩审冲突”。我认为,当前“辩审冲突”是可控的、局部的、个案的,不是一个泛滥的现象,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是相互尊重的。“辩审冲突”处于可控的状态,这是总体评价,我们不要把它看得过分严重。另外,“辩审冲突”具有两面性,正面性和负面性,或者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负面性的冲突会让老百姓感觉法庭有点像闹剧,司法无尊严。法庭上出现法官跟律师之间的对立,甚至相互指责、谩骂,严重有损于司法形象,有损于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定位。同时,我们要看到“辩审冲突”也有它积极的一面,是社会成员整体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是公民权利意识、律师权利意识提高的结果。以往为什么没有这种紧张关系?因为法治发展还没到现在这种程度,以往辩护流于形式,特别是律师公职化。现在律师、当事人权利意识提高,较真的力度比以前大,其实,这是一种进步、是好事。其次,“辩审冲突”也体现出庭审对抗性的加强。以往庭审都是质询性的,即法官问、律师答,辩护不够,很长一段时期是“先判后审”,法官把判决书打好读一读,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对抗和冲突。随着两次刑诉法的修改,立法机关有意识地加强了庭上对抗。对抗是发现真相的最好方式,法庭审理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真相,真相如何发现?人类历史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打出来,一种是通过庭审对抗辩出来。打出来的方式很可能造成冤案,所以,辩论式最好,理性、公开、透明,摆事实讲道理,这种真相来得自然、可靠,能够做到司法公正。中国庭审改革也在引进并逐步加强和完善辩论式诉讼。还有就是公众对法官审判有更高的期待,希望司法公正。这也是一种进步,我们的期望高了、看问题的角度变了,所以,从积极意义上讲,“辩审冲突”具有正面功能。从宏观方面来讲,“辩审冲突”还有更高层次的积极意义。最近几次,最高法院的领导包括省级法院的领导讲话,也包括中央领导的讲话中特别提到要尊重律师的意见。这些讲话是对以往“辩审冲突”的反映和反馈。为什么我特别强调这一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要求,这样的意见肯定是由若干因素推动的,最终促使领导层形成了这么一个决策,这是“辩审冲突”的积极意义所在。这是我的第三个观点。第四,“辩审冲突”到底是什么?根据我的理解,从心理学上来看,“辩审冲突”是辩审双方情绪异化所导致的一种行为走样。“辩审冲突”的核心是“辩控”冲突的中国式反映,本质还是“辩控冲突”而不是“辩审冲突”,是辩护律师跟控诉方的冲突。面上的冲突主体是法官和律师,法官背负了一些不应该背负的东西,真正的冲突方在背后。所以,“辩审冲突”是一种中国式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必然经过的一个过程。律师在法庭上对抗的是控方,而表现出来的是审方跟律师冲突起来,因为法庭上法官想要极力维持“秩序”,检察官躲在后面。律师辩护针对的是控方,绝不是审方,但审判方不得不维护控方,维护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这是一种中国特有的司法现象。第五,我想谈谈辩方情绪异化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辩审冲突”到底根源何在?我想进行两方面的分析,其中既有辩方的问题也有审方的问题,更多是审方的问题。我先谈谈辩方的问题。“辩审冲突”中辩方需要自觉地反思。概而言之,辩方的情绪异化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侦查起诉阶段,律师某种权利受到限制,“辩审冲突”是对限制不满的一种发泄。侦查起诉阶段相对来讲比较封闭,我国侦查权的强大在世界上来讲,我认为它是最强的,没有哪个国家的侦查机关有中国这么强大,运用的手段、种类之多,使用手段的便利性、方便性,都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没有的。长期以来,我们给了公安机关很大的权力,如有拘留30天以上的决定权,就这条,我们很难找到同类国家;收查、扣押不去审查,他说了算,这个也很难找到类似的国家;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这样的国家也很少。律师跟他们打交道,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不公的待遇,因为,侦查机关为对侦查利益的需要可能会违法,而律师又特别讲法,违法就会不满,然后在庭上发泄。所以,应当放开侦查起诉期间的辩护促使侦查活动、起诉活动真正严格依法开展,以便减少“辩审冲突”现象。二是,个别律师觉得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自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不好向谁倾诉,法官又不及时反馈,因此时不时在法庭上表现出维权的倾向,这也是导致律师情绪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法官应该对律师的诉求及时作出反馈。三是律师自己在法庭上受到某种不公待遇,某种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情绪化。有些案件中前期进展是好的,侦查起诉也没有问题,当事人本身也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律师自己。当律师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而且律师自认为要求是合理的,这时候就产生了情绪化,要发泄。加之法官在法庭上又过分看重公诉机关的意见,时不时地会打断律师的讲话,总感到律师讲话多余,如“可以概括一点,少一点,节省一点”等。而检察官的讲话讲多少都没有关系,主审法官的这种庭审偏移也会挑动律师的情绪。所以,律师认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法庭上讲话是我的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我的职责”,为什么被当庭打断?因此,律师觉得被藐视,也会情绪化。所以,法官要树立对律师平等尊重的意识。四是律师对法官没有对职业身份的尊重或者认同的发泄。我个人认为,中国司法界产生的这种现象部分源于身份之见,中国没有法律职业梯级制,从业者相互瞧不起,律师瞧不起法官,法官也瞧不起律师。律师瞧不起检察官,检察官也瞧不起律师等,其真正原因在于法律职业没有阶梯标准。国外很多法官从律师中遴选产生,法官有若干年经验备受尊重,律师会觉得你是一个智者、长者,水平一定会比我高,会认同。中国没有这种制度,就容易出现问题。为什么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会出现口水仗?为什么律师和法官之间会关系紧张?重要一点与身份的认同或应有的职业梯级制度未建立起来密切相关。客观地认为,有些律师的法律水平要高于法官,很多律师对刑诉法条文的了解程度、记忆程度是惊人的,他们可以随时把条文背出来,而且不会错,哪一条第几款都烂熟于心。法官言行稍微不规范,就把条文拿出来直接指明你违背这个条款。有些律师的理论水平,确实要高于法官的水平。加之律师本能地瞧不起法官的心理,所以情绪就会异化。第六,我再谈谈审判方情绪异化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审判方是法律的主宰,在国外,司法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构建的。中国的司法是多中心主义。审判是中心但非真正的中心,中心在前移。如检察院负责起诉,自认为他们是中心,认为自己是最重要的;还有一个单位更认为自己是中心,即公安机关,公安认为自己是真正的中心,立案他说是谁就是谁,抓人,定性,把这个事做完才交给检察院,检察院要交到法院去。这三个中心之间有一种相对的隔离、相对的独立化,也就是说每一个中心都自认为很重要。在国外,只有审判才是真正的中心,其他环节都是为法庭审判作准备的,包括控辩两方都是为法律审判做准备,侦查机关和检察官的所有活动都是如此。他们不会认为自己是中心,真正的中心是法庭。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辩审冲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应该看到“辩审冲突”跟目前的法院案多人少、任务重有关系。上海浦东法院去年一年平均一个法官审230多个案子。任务重,烦不烦?法官心理有预期,什么时间审完、庭什么时候结束?都有自己的内心安排和计
本文标题:蓟门决策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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