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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2【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30号【发布日期】2000-07-10【生效日期】2000-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2000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积极推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8月1日起,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现将《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建立健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医疗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以及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资金、减少浪费、简化管理环节、强化个人责任的原则,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一、实施范围。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地市上划和中央下划单位,不含地质勘探、设计研究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直差额事业单位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后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地质勘探、设计研究和自收自支等其他事业单位均参加当地医疗保险。二、二、医疗费用的负担。职工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小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负担,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属于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含个人,下同)和财政共同负担。三、三、建立职工医疗个人帐户。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实行分档补助、资金上卡、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职工医疗个人帐户的资金由基本医疗费用和补助医疗费用两部分组成,依据职工不同工龄,按本人工资收入前4项(下同)的一定比例记入,即:工龄1-10年的,记入6%(基本医疗费用记入2.7%,补助医疗费用记入3.3%);工龄11-20年的,记入8%(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补助医疗费用记入5%);工龄21-30年的,记入11%(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6%,补助医疗费用记入7.4%);工龄31-40年的,记入15%(基本医疗费用记入4.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0.5%);工龄41年以上的,记入20%(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养老金的20%记入(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住院治疗以及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省财政厅直接核定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增资数额。职工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和大病住院自付部分的支出。职工就诊采取自选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办法,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个人帐户的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省劳动厅负责个人帐户的宏观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个人帐户的资金按时足额划转,相关银行负责个人帐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支付。四、四、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种病目录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个人起付标准和财政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0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0年暂定为30000元(以下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的医院等级及医疗费数额,由个人帐户和财政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职工个人自付│退休人员自付┃┃│比例(%)│比例(%)┃┃治疗费用档次├──┬──┬──┼──┬──┬──┨┃│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14│16│18│11│13│15┃┃以上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2│14│16│9│11│13┃┠────────────────┼──┼──┼──┼──┼──┼──┨┃10000元至20000元│10│12│14│7│9│11┃┠────────────────┼──┼──┼──┼──┼──┼──┨┃20000元至30000元│8│10│12│5│7│9┃┗━━━━━━━━━━━━━━━━┷━━┷━━┷━━┷━━┷━━┷━━┛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工龄段及比例由个人帐户和财政分担,即:工龄2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0%,财政负担80%;工龄在21年至30年之间的,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85%;工龄在3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职工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的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支付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支付的费用;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职工大病住院及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医疗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厅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负责,大病医疗费用由省财政厅按支出预算定期拨付给省社会保障事业机构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所需费用由财政兜底。具体结算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职工大病住院病种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自费项目目录,以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五、五、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医疗费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省财政厅根据省社会保障事业机构提出的医疗费用用款计划,及时审核拨付,按期结算。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银行利率计息。省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费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省财政厅、劳动厅要加强对医疗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费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六、医疗服务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经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申请承办职工医疗服务业务。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选定。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尽快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应的管理办法。七、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职工因公(工)受伤的医疗费和女职工生育费不纳入医疗制度改革范围,其费用仍由原单位解决。在校的大中专学校学生不列入医疗制度改革范围,其医疗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八、八、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对所属国家公务员进行医疗补助,财政困难的地市、县可逐步到位。本试行方案由省财政厅、劳动厅负责解释。本试行方案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标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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