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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2009年06月16日『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选项: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由省建设厅委托市建设局核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委托市建设局核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一、行政许可依据1、《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七条、第八条。4、《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5、《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二、行政许可条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2、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部分;3、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2007〕86号);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三、申请材料目录1、工程设计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文的规定办理,并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附件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文档;2、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的规定办理;3、首次申报单位可在以下网址下载申报软件),申请表及电子文件均由软件生成,上报的电子文件请用光盘或U盘贮存。四、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人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局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市建设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报送省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于法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准予许可的,报送省建设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交给申请人,并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市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六、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科技与勘察设计科八、行政许可受理地址、联系电话办理地址: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36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58-2289247附:《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六)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七)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九)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二、申报材料(十)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未修订,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办理。(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十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十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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