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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武规〔2003〕1号)市郊各区规划局,各分局,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独具个性的城市景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湖泊、山体、长江及汉江周边地区(以下简称“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五、沿山体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临山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山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山体保护绿线原则上不少于20米。2、临山体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山视线通廊,保持山体的开敞、通透,一山一景规划控制山体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山体占地总周长的60%,规划管理按规划严格执行。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原则上不得高于15米。六、长江及汉江堤外滩地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等项目的,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批准。七、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照《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执行。其它重要地段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八、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实施。发文前我局已受理的“三边”地区报建项目进行到前期定点阶段的,遵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核发设计条件;进行到方案审查阶段的,由有关处室清理,集中会审,按会审意见办理;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执法处、各分局加强监督,确保按审批的规划方案实施。九、市郊各区规划管理局应参照本规定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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