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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公司治理架構之重大缺漏我國公司治理架構之重大缺漏我國公司治理架構之重大缺漏我國公司治理架構之重大缺漏劉立恩、王悅蓉漢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1.序言序言序言序言自二00一年底美國恩龍(Enron)財報不實東窗事發開始、歷經泰科(Tyco)、世界通訊(WorldCom)、奎斯特(Qwest)、環球電訊(GlobalCrossing)、義大利帕碼乳品(Parmalat)、荷蘭蜆殼集團(Shell)、南韓SK集團事件,乃至於最近的美國聯邦貸款金融公司(FannieMae)財報造假事件,這一波遍及美、歐、亞洲的企業舞弊疫情,終究於今年蔓延至我國。當今年年初國內正為東隆五金因重整成功股價上揚而感歡喜之後不久,六月中博達案的發生又使各界對於公司治理背後的黑幕憂心忡忡。而後續的訊碟、皇統、太電、茂矽、宏達科、新企等地雷股事件,令人回想起殷鑑不遠的國票百億舞弊、東隆五金八十八億元掏空案及其後國產實業、中央票券、國揚實業、順大裕等一連串上市上櫃公司財務風暴,在在顯示出國內的公司治理防弊制度,雖經多年改革,卻仍成效不彰。國內學界及實務界,面對這些弊案的產生,一方面在既有的「公司治理」議題上,掀起一陣探討如何重建公司防弊機制的熱潮;另一方面,公司弊案發生後,如何追究相關責任?公司董事及高級主管、主管機關與會計師三者相互間,如何劃分責任歸屬關係?均成為熱門議題。繼之而來的,更促成了證券交易法及會計師法下一階段的修法任務。但是,這一波公司治理制度性改革,其所提出的各種議案,是否真能切中要害而對症下藥?而美國沙氏法案1(Sarbanes-OxleyActof2002)第307條加強企業律師責任,以及證券期貨交易委員會(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與荷蘭蜆殼集團所達成的和解2中,其額外課以該集團五百萬美元之義務,要求其將此金額用於發展並落實「全面性之內部法令遵循計畫(acomprehensiveinternalcomplianceprogram)」又可對這次改革帶來什麼啟示?本文將先從實例中檢視既有公司治理機制中防止弊案發生的控制點失靈的原因;接著,分析目前證券交易法與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視其是否得以真正有效防止弊案再度發1法案全文可參閱:“RoyalDutchPetroleumCompanyandtheShellTransportandTradingCompany,P.L.C.Pay$120MilliontoSettleSECFraudCaseInvolvingMassiveOverstatementofProvedHydrocarbonReserves,”SECIMMEDIATERELEASE,2004-116,生。再者,筆者四年前曾為文初介「法令遵循」3的概念在中、外之實踐,本文擬再度強調其重要性及必要性,並就如何落實公司治理中「法令遵循」所應有的制度化設計提出建言。2.剖析剖析剖析剖析地雷股地雷股地雷股地雷股的成因的成因的成因的成因「地雷股」此一概念4,從結果面簡單來說,可從埋有「地雷」之上市上櫃公司在引爆內部舞弊事件即導致該公司股價立刻連續無量下跌的角度理解,但是地雷股亦可肇因於公司外部,例如與上下游合作廠商間資金流通出現問題5。由此可知,除了故意舞弊6之外,錯誤投資或經營決策、物流管理之失當等造成財務重大缺口的原因,都有可能引爆股市之地雷。例如,美國曾經年營業額達五十億美金之藥品通路商FoxMeyer,即因導入ERP系統(SAP之R5)時相關參數設定錯誤,致使物流、倉管、訂貨全面失靈,終而悲劇性地破產。本文不擬於此定義部分多所著墨,而著重於自公司治理架構的角度,探討防範的機制,進而進行有效管理,以有效降低地雷股再度出現的機會。地雷股的爆發,在不同個案可能有不同型態,例如博達科技因向法院聲請重整引爆,訊碟科技於半年報認列投資虧損四十三億元,恩龍案則因偶然的股價下跌而連帶扯出公司執行長及財務長玩弄財務的醜聞。爆發的表象各有不同,其背後的成因亦有數端。這一波地雷股多源於公司內部舞弊,而其始作俑者,最常見的莫過於董事或高階經理人的惡意。但是,公司內部的舞弊,不限於高階經理人始得為之,各級管理人員都可能有此機會;除了管理階層之外,工作內容為執行重大事項的非管理人員,亦可能趁機進行傷害公司的行為7。而高階經理人以外的公司職員導致的舞弊案件,往往又突顯出公司管理上的問題。此外,不諳相關管制法規,導致重大經營決策失誤時,則所有決策者亦可能成為地雷的製造者。綜合各種主、客觀及流程因素,地雷股可能的成因可歸納如下:2.1惡意掏空惡意掏空惡意掏空惡意掏空3劉立恩、羅震國,「落實企業自評『與法令遵循有關』之內部控制何能無窒無礙」,會計研究月刊,1999.09.,pp.63-68.;劉立恩、羅震國,「從『內部控制聲明書』論公司『法令遵循計畫』之法與罰」,會計研究月刊,1999.01.,pp.57-64。4「地雷」的定義可參閱馬秀如,「Enron地雷的啟示」,會計研究月刊,2002.3.,p.14。5公司弊案可分為內部舞弊與外部舞弊。其分類方式請參閱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2nded.,JohnWiley&Sons,NewYork,NY.,pp.3-5。6「舞弊」的定義可參閱許妙靜,「舞弊防制之計畫與控制要點」,會計研究月刊,2004.04.,p.122。7Ibid.p.5。3惡意掏空是故意的犯罪行為,高階經理人或經手資金進出的人都有可能為之。前者如二00二年一月逐漸顯露的美國泰科弊案8,該公司前財務長(CFO)、執行長(CEO)及法務長(GeneralCounsel)涉嫌以公司無息或低利貸款圖利自己而掏空公司資產達美金6億元,更造成股價大跌,於半年內市值減少約一千億美元。後者,如發生於一九九五年的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板橋分公司辦事員楊瑞仁,藉著操作人頭戶,套取一百多億新台幣,引發國內有史以來最大之金融弊案9(國票案),更為適例。惡意掏空的犯罪方法也可見多樣,可能利用會計作帳(如將費用支出轉列為資本支出10),銀行股票質押,透過票券、證金體系操縱財務槓桿取得資金,或交叉持股、炒作股票11,甚或如同環球電訊謊稱非洲電纜計畫、荷蘭蜆殼集團虛報儲油存量等等。而這些由高階經理人帶頭的惡意行為,往往造成內部控制(internalcontrol)體系的崩潰。2.2管理不週管理不週管理不週管理不週內部控制如在管理上出現漏洞,其後果同樣不容小覷;稍早提到的國票案殷鑑不遠,去年又發生理律法律事務所職員劉偉杰盜賣客戶股票並侵占30億元事件,使其付出十八年償債計畫的代價。無獨有偶,美國花旗銀行也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下旬,爆發行員利用旅行支票套利達美金390萬元之醜聞12。德意志銀行(DeutscheBank)在英國的子公司摩根葛倫菲爾資產管理公司(MorganGrenfell)因為基金經理人楊格(PeterYoung)購買未上市公司有價證券超過法令限制,更使德意志銀行花費了1.8億英鎊(約新台幣105億元)來填補損失13。此外,利用電腦程式漏洞進行薪資舞弊14,亦屬多有所聞,可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上述案例雖不一定全部發生於上市上櫃公司,但是上市上櫃公司由於所有權往往分散於社會大眾間,更必須面對組織控管的問題,革除舞弊及管理經營不善的風險。2.3經營不善經營不善經營不善經營不善地雷之成因除了人為惡意掏空之外,經營或投資決策錯誤亦屬其一。公司如無自制8相關訊息請參閱:參閱刁明芳,一百億國票風暴,台北市,天下文化出版,1997.1.。10世界通訊弊案即採此種手法,參閱鄭桓圭,「再從世界通訊會計醜聞探討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2002.9.,pp.36-41。11陳春山,「從地雷股事件看市場改革與企業風險管理」,實用稅務,1999.4.,p.23。12參考柯玉美,「管理有漏洞,舞弊跟著來」,管理雜誌,1998.9.,p.92。13林翰基,「MorganGrenfell舞弊案之探討」,國際金融參考資料,1999.12.,pp.88-92。14黃永傳,「由內部控管理念剖析薪資舞弊案例」,今日會計,2000.9.,pp.30-35。4地多角經營、擴充過快,或投入股市不專注於本業15,或策略錯誤導致不當的資產配置,均極易置身於公司資產被套牢甚或被股市消蝕殆盡的風險。以訊碟案為例,地雷警訊因半年報認列42億的虧損而爆發,而究竟是海外投資失利導致26億的資金蒸發,或是策劃掏空公司而匯出資金,目前尚待釐清,但可確知的是,經營或投資策略相關決策如發生重大缺失,亦將對公司造成致命的一擊。再看到八十九年四月間經披露的中興銀行案例,「不良放款」高達八百億元,為免股東及存款戶受損過重,財政部進行接管並交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更決議給付包括中興銀行帳面虧損、確定債務、員工薪資及相關利息等之金額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6,其間並造成監管三個月期間五十一億元的虧損17。而如此重大損失,除了案發當時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階層舞弊行為之外,本案被告等人答辯重點,即在於案涉放款均踐行授信程序,且係考量經營策略所為決定18。該行另有個案係因分行經理另以七億元貸款處理之前六億餘元逾放款問題,經檢察署起訴獲判無罪案件19,事實上亦造成中興銀行呆帳、股東利益受損,此同屬經營決策失當之適例。由以上分析可知,雖然地雷股的產生常伴隨著特定人對該公司惡意掏空,但是公司治理上仍許多其他暗藏地雷的死角有待清掃;地雷原因不止一端,出現的地點亦非特定,如非建立全面的掃雷計畫並確實執行,可預見未來仍常可見地雷的爆發。15陳春山,前揭文,p.23。16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三次委員會會議記錄。17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年8月19日新聞稿。1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參照。其中被告王宣仁辯稱:「…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黃宗宏曾經退票一張,導致中興銀行的股票連續二、三天跌停板,故如當天不放款與黃宗宏,黃宗宏可能會退票,將導致中興銀行股票下跌。…」1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參照。53.既既既既有的有的有的有的地雷地雷地雷地雷防制防制防制防制方方方方向向向向--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與內部控制與內部控制與內部控制20歷經全球性的地雷股震撼,近年來在相關法制或企業管理領域內,可見到對於防制地雷股提出種種建言,有的著重在公司治理的角度,亦有從內部控制21的觀點切入。前者關切的焦點在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生之「代理現象」及降低「代理成本(agencycost)」的方法22,在此基本命題之下,研究方向即偏向於董事會的制度設計。至於後者,內部控制之強化則著重於內部稽核制度的改進。針對董事會制度設計之修訂,本次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修正草案已提出具體之規範建議,而內部控制部分,亦可見財會學者紛紛提出檢討與建言,在此分別予以介紹。3.1證交法證交法證交法證交法((((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之之之之修修修修正正正正近年來各界對公司治理議題熱烈討論的成果,可初步歸結於甫於今年七月十六日出爐的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23(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其重點大別有二:○1董事會及相關制度之修訂,○2財務報告製作及查核責任之明確化。前者可細分為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設置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以及限制董事間相互關係之規定,後者則可分別自財務報告製作人員、簽核人員、審計人員(會計師)三者責任之調整進行觀察。茲將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介紹如下:3.1.1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制度之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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