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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第一部分入职前的法律风险一.招聘时的法律风险防范:1.岗位职责:安排员工做事,如果员工不去做以该工作不是其职责,应该如何处理?以此明确了,则可免除后顾之忧2.岗位要求:尤其是资质或者资格方面的要求,应该明确,事后如有造假时追究责任就有据可循了3.事先告知:应该将工作内容、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以避免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确认合同无效二.录用时的法律风险防范1.背景调查:除正常调查内容外,尤其要注意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形存在2.体检:尤其注意公司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岗位及相对应的部位3.通知书发放:注意岗位和薪水需要与即将签署的劳动合同相吻合,并建议增加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有效4.社保增加:对于需要入职的人员,应该在入职前需要及时增加社保,并建议在每月不能缴纳社保期间避免办理入职手续,以免社保缴纳出现空挡造成损伤却无法获得赔偿案例(一):2008年6月26日,小王进入甲公司上班,6月28日下班后在路过马路时被机动车撞伤。经查,甲公司未来得及给员工缴纳,甲公司所在地社保局每月25号到次月5号都不办理员工增减事宜。讨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三.报到时法律风险防范:1.检查各种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及相应资格证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由某人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时候政府部门网站查询2.收集各种证明:离职证明、劳动手册、社保及公积金转移单第二部分在职时法律风险防范一.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1.签署时间:进入公司或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建议进入前或到期前1个月内签署完毕;案例(二):小张于2008年1月6日进入甲公司,由于小张表现不好,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欲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李于2008年1月10日进入甲公司,并签署1年期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前公司欲与小李续签合同,但小李要求公司加薪,否则拒绝签署,后直至2009年1月15日,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讨论:1.小张可以向甲公司提出哪些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2.公司如何处理小李的事对公司更有利?3.公司如何才能规避类似问题之发生?2.主要条款: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含试用期约定)、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含加班费计算的约定)及其他情况)3.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4.转正:以是否过试用期限为准,而非以转正申请是否经过核准为标准。5.终止:合同到期终止,要注意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案例(三)小王于1996年5月8日进入甲公司,08年4月1日,甲公司考虑到生产规模萎缩,随以合同到期为由,于再合同期满之时终止了与小王签署的合同。讨论:小王可以向公司提出哪些要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6.解除:尤其注意员工有过错时候如何解除,以避免一方面员工有过错,但却要赔偿员工,反而引起反作用二.制度制定的法律风险防范:1.种类: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2.组织:职代会、工会或全体职工三种形式,各有利弊,看公司人数多少,采用不同形式;3.程序: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后确定。也就是所谓的先民主后集中4.公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培训或公告方式告知劳动者)案例(三)甲公司考虑到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有冲突,着手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并于2008年5月9日将草案制定出来,交由公司各部门经理会签后就交由总经理核准后在公司内实施。后小杨在公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讨论:在以上公司制定制度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三.主要制度的风险防范1.加班费:1)计算基数: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可以约定的,因此,如果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了约定,则以约定为准;2)加班时间:以刷卡时间为准还是一定要有加班申请单?如果无加班申请单,但是刷卡时间又不是加班,如何处理?应每月做考勤核对,年底再做确认3)调休:周六周日上班可以调休,并应在6个月内调休完,加点和国假不能调休案例(四)小张在甲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薪水约定为10000元/月,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未做约定,后因与公司高层调整,公司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加班费因素双方无法谈拢,后诉讼到法院。经查,甲公司上班时间为8:00—17:00,小张考勤卡上一共显示2192小时属于加班(1192小时属于平时加班,900小时属于周末加班,100小时属于国假加班),小张认为属于加班,甲公司认为公司高层不能算加班,本身其工资就高,况且公司规定加班需要写加班申请单,小张一直就没写过。小张说其已经写了加班申请单,但是都交给公司保管了,公司则否认有此加班申请单。对于是否写过,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也无法查明。讨论:小张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费?如果可以,应该是多少?如果不可以,为什么?2.休假:1)病假:只要有病假条就应该同意,不得以超过公司规定时间拒绝,除非时间超过国家规定;案例(五)小孙于1998年4月15日进入甲公司,2009年5月15日,由于身体不好,医院开假单要小孙休息1个月,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每人病假不超过15天为理由,拒绝小孙休息,在小孙6月16日回到公司上班时候,得知已经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讨论:甲公司之行为是否合法?小孙有哪些要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2)事假:多久,是否同意决定权在公司;3)年休假:只要进入公司之前满一年工作经验即可享受,享受时间按年休假条例执行,按月分摊4)产假:晚育多1个月产假,难产多15天(产前假15天,若推迟生育的,则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案例(六)小邓于2007年1月份进入甲公司,2007年11月怀孕,由于其从事化学实验的岗位,因此,实验室味道很重,因此,其于2008年4月份与公司协商办理停薪留职,社保完全由个人承担(公司和个人部分),期间不发薪水,当时公司要求小邓签署一份协议,认可其产假薪水为当地最低工资,但未达成一致。后小邓5月1日开始就未到公司上班,并于2008年9月20日剖腹产下一女儿(时小邓30岁),后于2009年1月6日到公司上班,公司要求小邓签署协议,按苏州市最低薪水发放产假薪水,遭到拒绝后在7日上班后,拒绝小邓进入公司。讨论:小邓可以向公司提出哪些要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3.试用期:1).时间:A.3个月-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B.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C.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不超过6个月2).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无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期限的和不超过3个月的4).特殊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5).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6).解除:A.在试用期中,除有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B.在解除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竞业限制方面:1).人员: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内容:主要内容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3).期限限制:不得超过2年,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低于12个月平均薪水的1/3(江苏)4).可能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第三部分.退工手续方面:1.公司应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否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3.公司依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案例(七)小吴因为与甲公司总经理发生矛盾,心生去意,后小吴找到更好的工作,新公司月薪1.2万元整,2008年3月15日,小吴提出将于5月1日后不再到公司上班,但是公司拒绝同意其离职,在期满后也不为小吴开除离职证明,后因为小吴无离职证明无法到新公司报到,后来在劳动局的介入下才于2008年9月30日开好离职证明,后于11月1日才找到新的工作。请问:小吴可以向公司提出哪些要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人力资源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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