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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2012-12-8什么是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是指符合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规定的最低数量、金额限制,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单笔证券买卖。大宗交易使用交易所专用平台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与指数计算,不影响收盘价格,成交量在大宗交易成交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大宗交易收盘后,交易所通过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标准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3、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深圳交易所大宗交易标准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项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项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其他应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的情况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不论其数量是否满足大宗交易业务规则的数量规定,均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大宗交易业务操作一、申报类型深圳:意向、定价、成交申报上海:意向、成交申报对手盘:财富管理中心或客户自己寻找二、申报时间深圳: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上海: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30其中15:00至15:30为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三、大宗交易价格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关于深圳大非减持的特别说明•公司托管“大非”(指持有或曾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客户拟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股份减持时,还应于交易日上午10:30前向深交所提交《“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表》,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提交大宗交易业务申请。大宗交易操作流程审核合格审核通过客户填写《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审核客户资质经办人填写《大宗交易业务申请表》,《“大非”大宗交易减持报告》将授权委托书、申请表传真至运营管理总部,并电话向大宗交易业务管理岗确认运营管理总部大宗交易业务管理岗执行委托指令审核未通过,返回营业部其他注意事项成交申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交易约定号必须一致;成交约定号的格式必须符合要求,报价双方之间的约定号应当相同,且每笔成交申报的约定号不能重复;成交申报一经交易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成交申报的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及《营业部大宗交易业务申请表》均仅适用当日当次大宗交易业务。定价申报的大宗交易,需在《大宗交易授权委托书》中投资者委托申报期限内逐日进行申报直至成交。大宗交易后的信息披露义务:营业部应提醒客户依照《证券法》、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个人限售股纳税政策•国家关于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政策••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1、征收时间及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对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什么是合格《原值证明》?财税[2010]70号文第五点规定:持有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4、预扣预缴税与退(补)税手续•(1)预扣预缴税。股改复牌日(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减去价格的15%(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后乘以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退(补)税手续。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二、减持限售股的财政奖励政策–地方政府出台减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个人转让限售股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须将其中的60%中央税与2%扣代缴纳手续费扣除后,剩余38%由地方政府自行处理。•由于上述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属于新税项,因此有一些地方政府,以财政奖励的形式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限售股个人股东到当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以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限售股减持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府2011年4月28日下发会议纪要的决定:凡限售股个人客户,通过我所进行减持,可享受下述优惠政策:•基本奖励•将个人减持限售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个人减持的应纳税额-中央税60%-代扣代缴手续费2%)的80%奖励给纳税人。•纳税人可获得的基本奖励=个人减持限售股的应纳税额×(1-60%-2%)×80%=个人减持限售股应纳税额的30.4%••投资奖励•若纳税人将上述基本奖励的金额用于辖区内的投资置业,则按其投资置业额占基本奖励的百分比,再乘以10%,作为投资奖励直接奖励给纳税人。•假设纳税人将基本奖励全部投资于该辖区,则其可获得的投资奖励为:•纳税人可获得的投资奖励=个人减持限售股的应纳税额×(1-60%-2%)×10%=个人减持限售股应纳税额的3.8%•纳税人获得上述奖励有义务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公司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我营业部提供服务•1、一站式服务,免除客户的往返奔波•我公司拥有的全国性营业网点,均可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减持优惠服务,客户只需在所在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享受到我公司提供的一站式减持优惠服务,免除往返奔波。2、高额奖励,降低客户的减持成本•我公司提供的减持优惠服务,对于地方实得部分的最高奖励比例可达90%。高额的税收优惠,大大降低了客户的限售股减持成本。3、高效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周转效率•客户授权我公司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奖励申请等事宜后,30个工作日内即兑现奖励(若出现退税情况,自纳税人提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4、全方位理财,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除了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外,还为客户提供:介绍买家、定制减持方案、提供绿色交易通道、量身定做理财方案等全方位的理财服务,帮助实现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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